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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普遍存在、司法适用标准不甚明确和社会认知的混乱催生了行政承诺型式化的现实需求:我国学界目前的研究现状和行政承诺型式化利弊的对比反映了其理论需求。具有司法和程序等形式理性导向的型式化的目的是产生法治国家的规律。型式化的内容要求厘清行政承诺的概念内涵与外延、权限、程序、容许性与适法性要件、法律效果、救济途径等问题。行政承诺型式化绝非在空白画卷上的随心所想,其内容和界限构成了行政承诺型式化探讨的轨迹和脉络。经过组合,行政承诺型式化的内容可以从内涵、外延(反向界定)、型式化中的过程规范,以及行政承诺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