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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办发[2020]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更好地引导激励各地加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新一轮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财政收费标准省财政继续按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向各市、县(市)政府收费。其中:淳安县、开化县收费标准提高至每吨6000元;其他市、县(市)收费标准提高至每吨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