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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程序功能的研究是一个在刑事诉讼基本理论中长期被忽视的问题,而刑事诉讼功能发生作用的内在机理亦非常重要。运用结构功能主义的观点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刑事程序系统是一个由诉讼观念、诉讼主体的地位与角色、正当程序规则及程序性制裁机制等系统要素的有机整合、自我调解和相互支持的自治性系统,刑事程序功能的发生机理在于通过要素间不断的沟通、分化与整合,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的合法的法益与整体秩序,使之处于一种动态的均衡状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