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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摘要:本文比较了共同犯罪和它的特殊情况——片面共同犯罪的异同,列出了理论界对于片面共犯的两种观点,并提出笔者的相关思考。类比了英、美法系中的相似概念,对片面共犯的立法趋势进行了探讨,分析了片面共犯可能构成的几种情况。并根据司法实践中对片面共犯的处理,强调确立其在我国刑法中地位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共同犯罪;片面共犯;犯罪故意;教唆犯
一、 共同犯罪与片面共犯的异同
共同犯罪,其含义为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首先人数上要达到至少两人,其次共同故意犯罪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共同的犯罪行为。而片面共同犯罪,仅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即犯罪中的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暗中协助。
二、理论界关于片面共犯的两种观点
(一)否认说
持否认观点的学者认为,片面共犯不符合共同犯罪中“共同故意”的全面性和相互性,故将此种情况排除于共同犯罪的范畴之外,其理由在于: (1)共同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来于其整体性, 而片面共犯并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实质特征, 暗中教唆、帮助他人犯罪的现象确实可能存在, 但将其作为共犯处理存在许多问题, 不能圆满解决刑事责任问题;(2)“片面共犯”本身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共同犯罪只有在两个以上的人共犯某罪的情况下才能成立, 而承认所谓“片面共犯”意味着承认“一个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3)所谓片面共犯的行为, 实际上是利用他人作为工具而实行自己的犯罪行为, 应以间接实行犯论处, 因此, 否定“片面共犯”不会放纵犯罪, 相反, 承认“片面共犯”会导致客观归罪;(4)如果承认所谓片面共犯, 对片面共犯人的处罚在法律上将无所适从,出现混乱。
针对此种观点笔者认为,首先,片面共犯以其隐蔽性和尚未被公众所熟知,并作为刑事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盲点,以及实践中法官裁量权不规范的运用,其重要程度丝毫不亚于通常意义上的共同犯罪;其次,片面共犯作为共同犯罪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当然有别于共同犯罪,承认片面共犯的存在,并不等于认为一人即可构成共同犯罪,而是指犯罪人在此犯罪中片面的起到共同犯罪的作用,而对于不知情的另一人,仍然以单独的犯罪行为定罪量刑;再次,尽管片面共犯和间接正犯表面上看起来有相似之处——都是一方借助另一方来达到犯罪的目的,然而究其根本则差之千里。间接正犯利用的“他人”一般无行为能力者,而片面共犯则是为他人提供帮助或便利,此“他人”则是有行为能力者,并且独立的存在实施此犯罪的意识和行为,并不受片面共犯人的干涉;最后,针对对片面共犯人的处罚在法律上可能出现无所适从的混乱局面, 我认为应归咎于我国现存刑法体系并没有确立片面共犯的地位,一旦片面共犯的概念被确立,条文被明确,实务中产生的问题有据可查,则以上现象皆可避免。
(二)肯定说
持肯定说观点的学者将片面共犯看做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情况。其理由在于: (1)主观上, 片面共犯人认识到自己是在与他人一起实施犯罪, 不仅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的结果,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危害结果并放任其发生, 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2)在客观上, 片面共犯人不仅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而且与他人的危害行为相结合, 共同作用于某种危害结果, 具有因果关系; (3)如果否认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就割裂了片面共犯与其所配合的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 对片面共犯难以处理, 因为片面共犯的行为不符合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的要求。
笔者认为,对于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的联系”的不同理解是造成以上两者截然不同的观点的最重要因素。非对称性关系也可以说是相互性关系的一方面或一种特殊情况,在本质上包括在关系的相互性之中。因此,本文更倾向于将其视为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情况,既将共同犯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参与考量,同时根据其特殊性进行调整,以罪刑法定为原则,避免产生重罪轻罚或轻罪重罚的不当现象,针对具体案例的不同,结合实际,做出最适当的刑罚决定。
三、 英、美刑法中“潜在的同谋犯”
在英、美刑法中,虽然不存在片面共同犯罪的概念,但有潜在的同谋犯之名,它与我国刑法系中的片面共同犯罪异曲同工。英、美刑法对于犯罪中的行为人,不一定要求其明确地意识到实施的行为是有人帮助的,因为有或者没有,并不影响对其定罪和量刑,但对帮助者则要求其明确认识到他(她)是在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这种在被帮助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的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帮助者称之为“潜在的同谋犯”。由此可见,英、美法系在片面共同犯罪问题上虽然称谓不同,但在承认片面共同犯罪这一点上却是一致的。
相应的,对于我国刑法领域内的片面共犯的理解也应同理。对于共同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因素,既包括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明知自己不是单独一人在实施犯罪,而是与其他人通力协作,共同致力于犯罪的发生;也应包括一方认识到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而另一方尚无此认识的情形。共同故意,并非必须是相互疏通的,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同一犯罪,那么,就应认为该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
四、片面共犯可能构成的几种情况
综上几点可以看出,片面共同犯罪是可能存在的,但不是在任何种类的共同犯罪人之间都存在。下面我们根据作用的不同对共同犯罪人分类,分别讨论片面共犯构成的可能性:
(一)不构成片面共犯的情形——组织犯、实行犯
在犯罪中,组织犯的组织行为对实行犯的实施行为进行支配,实行犯听命于组织犯,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因此不存在片面组织犯的现象。
实行犯是具体犯罪行为的执行者,各共犯之间的实际行为形成了犯罪的合力,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即便它们之间存在片面的犯意,由于实行犯实际实施犯罪的事实,因此只要根据其行为相应的定罪即可,并不会产生法律盲点。
(二)可能构成片面共犯的情形——帮助犯
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人。由于帮助犯本身不参与犯罪实施行为,对其犯罪结果的追求是通过为实行犯提供方便和帮助来实现的。这种特性就为犯罪意思疏通了可能存在的阻隔,即帮助人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暗中提供帮助,而实行犯却不知情的情形。
(三)存在争议的情形——教唆犯
对于教唆犯能否成立片面共犯,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论。一种观点认为:片面共犯是可以成立的。因以主客观相一致为原则,既然教唆者有了唆使犯罪的故意,也有了实际的教唆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社会危害结果,则无论被教唆者是否意识到此教唆行为,都应以此定罪。
也有学者认为:在教唆犯暗中唆使被教唆者实施了其教唆之罪,但被教唆者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应当对被教唆者按其个人独立犯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教唆者则按教唆未遂来处罚.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笔者认为,对于被教唆者按其个人独立犯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无争议,但对于教唆者的处罚则有所偏颇。如果实行犯并没有意识到教唆行为的存在,则其产生犯意以及实施犯罪 都应将其视为个人行为,因为此时教唆者的教唆行为并没有直接的产生作用,对于危害结果也不存在必然的、惯性的因果关系。因此,教唆犯不构成可能存在片面共犯的情形。
五、司法实践中的片面共犯以及确立其在我国刑法中地位的意义
片面共同犯罪理论的确立,其实也是为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任何一种理论的存在,都是为解决实际问题而服务的,并且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接受检验。对于某些片面共犯,如果不与实行犯相连的共同犯罪论处,完全可能失去追究片面共犯刑事责任的基础。在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已经承认了片面共犯的客观存在,并且将其区别于全面共犯,即普通的共同犯罪。然而由于不同地区法官水平的参差不齐,片面共犯在刑法中的空白极易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早日确立片面共犯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不仅可以填补理论上的空白,并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规范性标准化的指导,还为建立健全法治社会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摘要:本文比较了共同犯罪和它的特殊情况——片面共同犯罪的异同,列出了理论界对于片面共犯的两种观点,并提出笔者的相关思考。类比了英、美法系中的相似概念,对片面共犯的立法趋势进行了探讨,分析了片面共犯可能构成的几种情况。并根据司法实践中对片面共犯的处理,强调确立其在我国刑法中地位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共同犯罪;片面共犯;犯罪故意;教唆犯
一、 共同犯罪与片面共犯的异同
共同犯罪,其含义为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首先人数上要达到至少两人,其次共同故意犯罪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共同的犯罪行为。而片面共同犯罪,仅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即犯罪中的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暗中协助。
二、理论界关于片面共犯的两种观点
(一)否认说
持否认观点的学者认为,片面共犯不符合共同犯罪中“共同故意”的全面性和相互性,故将此种情况排除于共同犯罪的范畴之外,其理由在于: (1)共同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来于其整体性, 而片面共犯并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实质特征, 暗中教唆、帮助他人犯罪的现象确实可能存在, 但将其作为共犯处理存在许多问题, 不能圆满解决刑事责任问题;(2)“片面共犯”本身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共同犯罪只有在两个以上的人共犯某罪的情况下才能成立, 而承认所谓“片面共犯”意味着承认“一个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3)所谓片面共犯的行为, 实际上是利用他人作为工具而实行自己的犯罪行为, 应以间接实行犯论处, 因此, 否定“片面共犯”不会放纵犯罪, 相反, 承认“片面共犯”会导致客观归罪;(4)如果承认所谓片面共犯, 对片面共犯人的处罚在法律上将无所适从,出现混乱。
针对此种观点笔者认为,首先,片面共犯以其隐蔽性和尚未被公众所熟知,并作为刑事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盲点,以及实践中法官裁量权不规范的运用,其重要程度丝毫不亚于通常意义上的共同犯罪;其次,片面共犯作为共同犯罪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当然有别于共同犯罪,承认片面共犯的存在,并不等于认为一人即可构成共同犯罪,而是指犯罪人在此犯罪中片面的起到共同犯罪的作用,而对于不知情的另一人,仍然以单独的犯罪行为定罪量刑;再次,尽管片面共犯和间接正犯表面上看起来有相似之处——都是一方借助另一方来达到犯罪的目的,然而究其根本则差之千里。间接正犯利用的“他人”一般无行为能力者,而片面共犯则是为他人提供帮助或便利,此“他人”则是有行为能力者,并且独立的存在实施此犯罪的意识和行为,并不受片面共犯人的干涉;最后,针对对片面共犯人的处罚在法律上可能出现无所适从的混乱局面, 我认为应归咎于我国现存刑法体系并没有确立片面共犯的地位,一旦片面共犯的概念被确立,条文被明确,实务中产生的问题有据可查,则以上现象皆可避免。
(二)肯定说
持肯定说观点的学者将片面共犯看做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情况。其理由在于: (1)主观上, 片面共犯人认识到自己是在与他人一起实施犯罪, 不仅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的结果,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危害结果并放任其发生, 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2)在客观上, 片面共犯人不仅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而且与他人的危害行为相结合, 共同作用于某种危害结果, 具有因果关系; (3)如果否认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就割裂了片面共犯与其所配合的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 对片面共犯难以处理, 因为片面共犯的行为不符合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的要求。
笔者认为,对于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的联系”的不同理解是造成以上两者截然不同的观点的最重要因素。非对称性关系也可以说是相互性关系的一方面或一种特殊情况,在本质上包括在关系的相互性之中。因此,本文更倾向于将其视为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情况,既将共同犯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参与考量,同时根据其特殊性进行调整,以罪刑法定为原则,避免产生重罪轻罚或轻罪重罚的不当现象,针对具体案例的不同,结合实际,做出最适当的刑罚决定。
三、 英、美刑法中“潜在的同谋犯”
在英、美刑法中,虽然不存在片面共同犯罪的概念,但有潜在的同谋犯之名,它与我国刑法系中的片面共同犯罪异曲同工。英、美刑法对于犯罪中的行为人,不一定要求其明确地意识到实施的行为是有人帮助的,因为有或者没有,并不影响对其定罪和量刑,但对帮助者则要求其明确认识到他(她)是在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这种在被帮助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的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帮助者称之为“潜在的同谋犯”。由此可见,英、美法系在片面共同犯罪问题上虽然称谓不同,但在承认片面共同犯罪这一点上却是一致的。
相应的,对于我国刑法领域内的片面共犯的理解也应同理。对于共同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因素,既包括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明知自己不是单独一人在实施犯罪,而是与其他人通力协作,共同致力于犯罪的发生;也应包括一方认识到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而另一方尚无此认识的情形。共同故意,并非必须是相互疏通的,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同一犯罪,那么,就应认为该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
四、片面共犯可能构成的几种情况
综上几点可以看出,片面共同犯罪是可能存在的,但不是在任何种类的共同犯罪人之间都存在。下面我们根据作用的不同对共同犯罪人分类,分别讨论片面共犯构成的可能性:
(一)不构成片面共犯的情形——组织犯、实行犯
在犯罪中,组织犯的组织行为对实行犯的实施行为进行支配,实行犯听命于组织犯,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因此不存在片面组织犯的现象。
实行犯是具体犯罪行为的执行者,各共犯之间的实际行为形成了犯罪的合力,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即便它们之间存在片面的犯意,由于实行犯实际实施犯罪的事实,因此只要根据其行为相应的定罪即可,并不会产生法律盲点。
(二)可能构成片面共犯的情形——帮助犯
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人。由于帮助犯本身不参与犯罪实施行为,对其犯罪结果的追求是通过为实行犯提供方便和帮助来实现的。这种特性就为犯罪意思疏通了可能存在的阻隔,即帮助人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暗中提供帮助,而实行犯却不知情的情形。
(三)存在争议的情形——教唆犯
对于教唆犯能否成立片面共犯,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论。一种观点认为:片面共犯是可以成立的。因以主客观相一致为原则,既然教唆者有了唆使犯罪的故意,也有了实际的教唆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社会危害结果,则无论被教唆者是否意识到此教唆行为,都应以此定罪。
也有学者认为:在教唆犯暗中唆使被教唆者实施了其教唆之罪,但被教唆者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应当对被教唆者按其个人独立犯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教唆者则按教唆未遂来处罚.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笔者认为,对于被教唆者按其个人独立犯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无争议,但对于教唆者的处罚则有所偏颇。如果实行犯并没有意识到教唆行为的存在,则其产生犯意以及实施犯罪 都应将其视为个人行为,因为此时教唆者的教唆行为并没有直接的产生作用,对于危害结果也不存在必然的、惯性的因果关系。因此,教唆犯不构成可能存在片面共犯的情形。
五、司法实践中的片面共犯以及确立其在我国刑法中地位的意义
片面共同犯罪理论的确立,其实也是为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任何一种理论的存在,都是为解决实际问题而服务的,并且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接受检验。对于某些片面共犯,如果不与实行犯相连的共同犯罪论处,完全可能失去追究片面共犯刑事责任的基础。在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已经承认了片面共犯的客观存在,并且将其区别于全面共犯,即普通的共同犯罪。然而由于不同地区法官水平的参差不齐,片面共犯在刑法中的空白极易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早日确立片面共犯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不仅可以填补理论上的空白,并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规范性标准化的指导,还为建立健全法治社会提供更全面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