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问:原告陈丹与被告王军于2010年10月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王军于2009年入伍,2013年5月退伍,退伍时领取转业费25万元。2015年7月王军外出打工,其后,夫妻感情恶化,协商离婚未果,陈丹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王军的转业费25万元。
请问,离婚时军人的转业费能否分割?
答:首先,应当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除一方婚前财产、因身体受伤所获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遗嘱或赠与明确规定属于一方、专用生活用品等之外,应当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其次,军人转业费用并非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涉及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规定了年平均值的计算方法。
综上所述,军人的转业费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但仅限于一次性费用,计算公式为: 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或自主择业费)总额÷(70-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年平均值;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年平均值=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陈丹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但是支持的幅度需要根据转业费的具体性质及夫妻关系存续时间来确定。
律师 扈天利
请问,离婚时军人的转业费能否分割?
答:首先,应当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除一方婚前财产、因身体受伤所获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遗嘱或赠与明确规定属于一方、专用生活用品等之外,应当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其次,军人转业费用并非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涉及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规定了年平均值的计算方法。
综上所述,军人的转业费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但仅限于一次性费用,计算公式为: 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或自主择业费)总额÷(70-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年平均值;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年平均值=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陈丹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但是支持的幅度需要根据转业费的具体性质及夫妻关系存续时间来确定。
律师 扈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