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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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相对来说,我国的民法比行政法更加的符合大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解读,也更加的完善。在很多的案件中,也出现过行政诉讼援引民法规范的特列。但是这一引用是否合理,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是否具有适用性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探讨。本文基于以上研究着重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在什么原则下,什么方法进行适用。
  关键词:民法规范;行政法;适用性分析
  法律法规只能达到相对的完善,不可能达到绝对的完善,特别是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不断变化的情况下。所以行政法规在具体的实施方面会出现一些漏洞,再不能立即对法律进行完善的情况下,就有了对于适用民法规范的可能性。这时候,怎么进行民法规范的适用、适用哪些内容都需要我们进行探讨。
  一、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性解释
  这一问题是随着我国确定法律体系之后就一直存在的,对这一问题的准确说法是民法规范在行政法裁判中的适用。具体来讲,就是把我国现行的民法规范应用于行政案件之中,解决在行政案件中的争议。所谓民法规范,指的是在民法中实行的法律规范或者说法律原则,适用指的是对于行政争议进行解决。
  二、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使用是否必要
  (一)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必要性
  法律具有的是相对公正性,没有绝对完善的法律,除非世界的发展是静态的,但这是不可能的。所以,在进行具体的行政争议的时候,一定会从某一方面反映出其自身存在的漏洞,这时不可能就放置争议,不对案件进行解决。就需要援引其他方面进行借鉴。在实际生活中,行政法的完善受到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行政法规定的领域十分的庞杂与复杂,不可能事无巨细的进行所有规定。在欧美法系中,陪审团的设置可以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以社会公共道德进行案件的判决,但是在大陆法系下,不能以人的主观感受作为案件评判的依据,所以需要找到相关的法律文件对判决做法律上的支持;从另一方面来说,法律的立法者也是有思想局限的,不可能对所有的事情进行预知,所以也就不可能建立毫无瑕疵的法律文件。所以,法律漏洞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对于新生事物的立法,缺陷更加的明显。针对以上情况,在法理学上,负有裁判职责的法律适用者有义务利用其他的法律弥补这一不足,选择法律中最为相似的条款的借鉴[1]。我国宪法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平等原则,如果法官在行政案件中针对于民法相似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就违背了这一原则,侵犯公民的平等权。因为行政主体和民众之间的体位是相同的,在处理的过程中对于行政法中的“不平等”,进行强调就等于违背了公民的平等原则,是有违宪法精神的。所以在你行政纠纷中适用相类似的民法规范是法官或者是法律适用者不可避免你的义务,进行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是有十分必要进行的。
  (二)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可行性
  能否在行政法中进行民法规范的使用要看适用是否违背了宪法精神或者是基本的法律原则。适用只有两种的方式,一种是直接进行适用,直接用一些民法规范对行政案件进行裁定;另一种类推适用,在具体案件中对民法规范进行比照适用。大陆法系具有公法与私法之分,也就是行政法和民法,在欧美法系这一分歧是不存在的。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法和民法的共同性越来越多,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以及种类上,两种法律的共通性越来越多,具备了进行适用的基础。同时,行政法中进行民法规范的适用是为了确保立法精神的贯彻,是为了保证案件处理中的公平正义,是与立法精神相符的,所以在立法上不存在法律适用者或者是法官对立法精神的违背[2]。
  三、如何进行民法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一)直接适用
  直接适用就是在行政法案件中直接援引民法规范,但是也不是所有的情况都适用于这一情况,进行适用必须以以下方式进行。第一是一般法律原则的适用,这一原则指的是可以在法律领域通用的原则。比如说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反言、禁止自己裁判等。比如在福州市某公司与长乐市国土资源局解除土地使用合同的案例中,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使用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是一般法律制度的适用。一般法律制度指的是可以在不同领域进行运用的法律制度,这一适用的基础是法理的共通性,比如不当得利等;第三种是法律技术性规定的适用。这一适用是对于法律技术的约束性规定进行适用,因为这些规定没有特殊之处,可以直接引用。
  (二)类推适用
  相比于直接适用,类推适用的情况更加的复杂,因为掺入了人的主观性,给评判造成了一些不确定的因素。所以为了保证法律的公正性,有必要对类推适用进行合理的规划。首先要对行政法中的漏洞进行确认,这一步骤要求在进行案件处理的过程中首先要从宽理解行政法中的文义,如果还是不能涵盖有争议的案件,才能进行类推适用;确认漏洞后,要在民法规范中寻找相似的内容。在内涵、实质、思想基础三方面确认民法规范是否具有相似性,只有完成这一步之后,才能进行适用。这时要注意要对民法规范进行比照适用。以为毕竟两个案件不可能完全相同,按照法律的基本精神,不同的地方一定要按照不同的方法处理。要对民法规范中不符合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排除,比照处理[3]。
  四、结语
  本文介绍了民法规范是否应该在行政法中适用,以及如何进行民法规范的适用。结论是民法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是完全可行的,也是十分的必要的。并区分了在适用中不同的情况。当前我国民法和行政法的共同之处不断增多两者的区分进一步淡化。这一课题为我国将来法律的发展方向提供了借鉴。
  参考文献:
  [1]杨登峰.行政越权代理行为的追认——以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应用为路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04:74-78
  [2]李鹰.行政主导型社会治理模式之逻辑与路径[D].武汉大学,2012.
  [3]关保英.现代行政法的终结与后现代行政法的来临——后现代行政法精神之论析[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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