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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刑事和解诉讼程序案件的使用范围中第一次引入民间纠纷的概念。初见认为,民间纠纷通常与调解制度密切联系的概念,是我国司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历史产物。然而,在刑事诉讼的理念下,民间纠纷的引入是对抗式诉讼模式向协和式诉讼模式延伸的体现。再则,民间纠纷的界定关系到刑事和解的使用范围,明确地认定民间纠纷的概念,是刑事和解这一特别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中价值的表现。本文从对于法学界和实务界提出民间纠纷观点的分析以及民间纠纷的特性分析界定其在刑事和解程序中应然的含义。通过对民间纠纷的认定,能够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司法适用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刑事和解;民间纠纷;民事纠纷
目前,对于刑事和解中的民间纠纷的认定有了更进一步认识,但是,单独的谈论民间纠纷在刑事和解制度中这一概念,只是冰山一角,为了能够正确清晰认识民间纠纷在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用意,应当从民间纠纷的特性进一步分析。
一、具有民间规范的特性
民间纠纷具有民间性,是有一系列民间规范组成的。民间性是刑事和解中民间纠纷的首要特性。在我国法制发展的进程中,民间规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其是指:“与官方相对,在公众日常生活交往中所体现出的诸如面子、人情、关系、缘分、家等特性,且符合我国大众文化传统认识的社会主体间的关系。”可以看出,民间存在具有潜意识的民间规范,既包括民间习惯、和习惯法、也包括乡规民约、社会章程、宗教规范、单位内部纪律等等。因此,基当事人自愿而进行的刑事公诉和解程序,其前提条件是民间纠纷必须符合公众对于民间概念的认识,这种认识的基础是多数人对于民间规范的认可和遵守。换句话说,是民众在民间生活中形成的为多数人所认可的且具有非法律约束力的习惯,且这种“习惯是人们行为的一种范式,人们以相互认同的习惯为基础,从而安排互相的关系”。因此,基于民众对于民间规范的认同和理解,刑事和解中民间纠纷必须符合,当事人因某种民间的事实引起的纠纷具有大众所认知的可能性。此外,民间规范的特性要求民间纠纷的社会影响力小,社会危害性小,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不产生实质性的损害。
二、地域的特定性
刑事和解中对于民间纠纷的范围没有通过立法或者相应的司法解释加以界定。民间纠纷本身具有一定的变化性,民间纠纷的类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不断扩大范围。但是无论民间纠纷的范围如何宽泛,亦有其地域的特定性。民间纠纷随着民间规范的出现而使得民间纠纷的范围不断扩大,民间规范在不同的地域内所表现的内容也是不完全相同的,是在一定地域内顺着社会生活或者生产的习惯会出现适应于当地的民间规范,而这些民间规范相对于其他地域具有一定的特殊地域性。因此,不同的地域因民间规范的不同导致当事人在特定区域内产生的民间纠纷也不同。民间纠纷应当根据各个地域民间规范的不同加以界定,例如某些地域存在具有宗教性的民间规范,当事人因宗教问题产生生活之间的纠纷,在不具有宗教地域的区域很难界定为属于民间纠纷。但是,具有宗教性民间规范的地域,可以界定为民间纠纷。虽然民间纠纷是刑事诉讼中的使用具有普遍性,但是,其民间纠纷中所隐含的民间规范具有地域性的特性,因此,在界定民间纠纷的案件使用时,应当考虑地域的特定性,不同地域所引起的民间纠纷应当按照其所在地域所现有的民间规范予以认定。
三、产生的相关性
刑事和解中案件范围其中所要求的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可见,民间纠纷与犯罪具有相关性。当事人之间引发的民间纠纷不一定涉嫌刑事犯罪,但是涉嫌到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类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属于刑事和解的案件范畴。因此,民间纠纷所产生相关联的具有两种因素:①民间纠纷与犯罪事实具有相关性。在某些情况下,犯罪事实的发生是因为民间纠纷主体之间因生活或者生产的琐事产生不可协调的矛盾,一方当事人造成另一方当事人人身、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害,构成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其社会影响力局限在一定的范围内,社会危害性比较小,不至于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纯粹是民间自发的私人之间矛盾的激化。因具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司法机关介入的状况。②民间纠纷与犯罪刑罚的相关性。民间纠纷一般包括两类案件,一是公民之间因民事权益所引起的民事纠纷;二是轻微的刑事案件。因民间纠纷构成刑法分则能够成立的第四章、第五章的犯罪案件的,当事人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依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理论基础,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是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其社会影响力小,危害不大,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或者法院判决无罪的情况。民间纠纷所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并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是相符的。
四、结语
刑事诉讼中刑事和解制度的引入是我国刑事诉讼对抗式模式和协和式模式相结合的产物,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刑事和解,是当前法学界和实务界不断探索的结果。其中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的界定,尤其是对于刑事诉讼法引入民间纠纷以及其认定,是关系到整个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本文从对于刑事和解中民间纠纷的概念界定和特性分析,不足以明确界定刑事和解中案件的使用范围。民间纠纷是具有悠长的发展历史,是相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调解的产物,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的进步不断变化的过程。探讨其民间纠纷应有的含义,必须站在现有的社会大背景下,对于因民间纠纷所引起的犯罪案件进行不同的分析,这样,才能正确理解民间纠纷在刑事和解制度中应发挥的作用。
关键词:刑事和解;民间纠纷;民事纠纷
目前,对于刑事和解中的民间纠纷的认定有了更进一步认识,但是,单独的谈论民间纠纷在刑事和解制度中这一概念,只是冰山一角,为了能够正确清晰认识民间纠纷在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用意,应当从民间纠纷的特性进一步分析。
一、具有民间规范的特性
民间纠纷具有民间性,是有一系列民间规范组成的。民间性是刑事和解中民间纠纷的首要特性。在我国法制发展的进程中,民间规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其是指:“与官方相对,在公众日常生活交往中所体现出的诸如面子、人情、关系、缘分、家等特性,且符合我国大众文化传统认识的社会主体间的关系。”可以看出,民间存在具有潜意识的民间规范,既包括民间习惯、和习惯法、也包括乡规民约、社会章程、宗教规范、单位内部纪律等等。因此,基当事人自愿而进行的刑事公诉和解程序,其前提条件是民间纠纷必须符合公众对于民间概念的认识,这种认识的基础是多数人对于民间规范的认可和遵守。换句话说,是民众在民间生活中形成的为多数人所认可的且具有非法律约束力的习惯,且这种“习惯是人们行为的一种范式,人们以相互认同的习惯为基础,从而安排互相的关系”。因此,基于民众对于民间规范的认同和理解,刑事和解中民间纠纷必须符合,当事人因某种民间的事实引起的纠纷具有大众所认知的可能性。此外,民间规范的特性要求民间纠纷的社会影响力小,社会危害性小,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不产生实质性的损害。
二、地域的特定性
刑事和解中对于民间纠纷的范围没有通过立法或者相应的司法解释加以界定。民间纠纷本身具有一定的变化性,民间纠纷的类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不断扩大范围。但是无论民间纠纷的范围如何宽泛,亦有其地域的特定性。民间纠纷随着民间规范的出现而使得民间纠纷的范围不断扩大,民间规范在不同的地域内所表现的内容也是不完全相同的,是在一定地域内顺着社会生活或者生产的习惯会出现适应于当地的民间规范,而这些民间规范相对于其他地域具有一定的特殊地域性。因此,不同的地域因民间规范的不同导致当事人在特定区域内产生的民间纠纷也不同。民间纠纷应当根据各个地域民间规范的不同加以界定,例如某些地域存在具有宗教性的民间规范,当事人因宗教问题产生生活之间的纠纷,在不具有宗教地域的区域很难界定为属于民间纠纷。但是,具有宗教性民间规范的地域,可以界定为民间纠纷。虽然民间纠纷是刑事诉讼中的使用具有普遍性,但是,其民间纠纷中所隐含的民间规范具有地域性的特性,因此,在界定民间纠纷的案件使用时,应当考虑地域的特定性,不同地域所引起的民间纠纷应当按照其所在地域所现有的民间规范予以认定。
三、产生的相关性
刑事和解中案件范围其中所要求的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可见,民间纠纷与犯罪具有相关性。当事人之间引发的民间纠纷不一定涉嫌刑事犯罪,但是涉嫌到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类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属于刑事和解的案件范畴。因此,民间纠纷所产生相关联的具有两种因素:①民间纠纷与犯罪事实具有相关性。在某些情况下,犯罪事实的发生是因为民间纠纷主体之间因生活或者生产的琐事产生不可协调的矛盾,一方当事人造成另一方当事人人身、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害,构成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其社会影响力局限在一定的范围内,社会危害性比较小,不至于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纯粹是民间自发的私人之间矛盾的激化。因具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司法机关介入的状况。②民间纠纷与犯罪刑罚的相关性。民间纠纷一般包括两类案件,一是公民之间因民事权益所引起的民事纠纷;二是轻微的刑事案件。因民间纠纷构成刑法分则能够成立的第四章、第五章的犯罪案件的,当事人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依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理论基础,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是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其社会影响力小,危害不大,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或者法院判决无罪的情况。民间纠纷所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并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是相符的。
四、结语
刑事诉讼中刑事和解制度的引入是我国刑事诉讼对抗式模式和协和式模式相结合的产物,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刑事和解,是当前法学界和实务界不断探索的结果。其中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的界定,尤其是对于刑事诉讼法引入民间纠纷以及其认定,是关系到整个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本文从对于刑事和解中民间纠纷的概念界定和特性分析,不足以明确界定刑事和解中案件的使用范围。民间纠纷是具有悠长的发展历史,是相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调解的产物,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的进步不断变化的过程。探讨其民间纠纷应有的含义,必须站在现有的社会大背景下,对于因民间纠纷所引起的犯罪案件进行不同的分析,这样,才能正确理解民间纠纷在刑事和解制度中应发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