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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规则的确定性和判决结果的可预见性以及冲突规则的灵活性和判决结果的公正性,一直以来都是冲突法价值理论研究中的焦点。在合同之债冲突法领域,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擅于运用自由裁量权,为追求)中突规范的灵活运用及个案公正更青睐最密切联系原则。具有成文法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学者们认为特征性履行原则更能实现法律选择的明确性和可预见性。针对两大法系的分歧和国际私法统一化的趋势,《罗马规则I》很好地协调了判例法和成文法在合同之债冲突法领域的矛盾,它的立法原则对中国刚刚颁行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司法适用,具有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