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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生效前区法院将姚某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而区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市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支持区检察院的抗诉申请。此时,二审尚未开庭,有证据证明姚某有逃跑的企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3条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