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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形象权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从王军霞诉昆明卷烟厂一案可以看出,该项权利与肖像权等具体人格权有着本质的区别,源于名人对其形象因素的商业利用的许可或排除,有其自身的价值基础.常见的侵权形态表现为在商业广告或商品装饰中擅自使用名人或与名人相似的形象因素.传统的人格权法理无法替代名人形象权为权利人提供充分周到的保护.因此参考各国立法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相关规定,该项权利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得到确认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