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研究

来源 :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cf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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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工作,关系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贯彻和高效落实,对优化诉讼资源,提升司法质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目前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量刑建议工作还存在值班律师参与有效性亟待加强、有效的控辩、控审沟通衔接机制缺乏等问题。提升量刑建议的规范性,要完善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工作规范,推进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升量刑能力,建立有效沟通机制,确保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
  关键词:认罪认罚 量刑建议 值班律师 确定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机关有效打击、惩治、预防犯罪,更好实现办案效率和效果的统一,不断提升司法目标的制度设计。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是“量刑协商”,核心在于“量刑建议”。提高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工作水平,促进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规范化,是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充分履行刑事诉讼的主导责任,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价值功能实现的重要方式和重要环节,是推动“宽容、平和、谦抑”的司法理念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落实的重要支撑。
  一、安顺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工作情况
  近年来,贵州省安顺市两级检察机关年均办理一审刑事公诉案件2300余件,案件类型主要为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抢劫、抢夺、盗窃、强奸、诈骗、贩卖、运输毒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妨害公务、强制猥亵、窝藏包庇、非法拘禁等常见罪名。县(区)级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占绝大部分,约为97.4%,安顺市院办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案件以及辖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占比较少,约为2.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以来,安顺市检察机关坚持依法适用、全面适用、重点适用的原则,紧抓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规范、科学”化,不断完善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工作机制,提升量刑建议工作水平,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效果的实现。截至2020年4月,安顺市两级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案件共1727件2268人,主要涉及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主要为涉黑涉恶犯罪以及部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被追诉人不认罪的案件,具体包括故意杀人、开设赌场、聚众斗殴、非法拘禁、贩卖毒品、受贿等罪名。其中,公安机关建议适用108人,占比4.76%;检察机关自行适用2160人,占比95.24%。在认罪认罚从宽适用中有辩护人及值班律師参与案件的1736人,其中值班律师参与的1470人。提起公诉1830人,不起诉430人,其中因犯罪情节轻微作相对不诉的429人,证据不足不诉1人。在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提出量刑建议1451人,其中幅度刑量刑建议732人,确定刑量刑建议719人,占比49.6%。调整量刑建议65人,其中法院认为量刑建议不当调整的有19人,被告人撤回具结书的1人,被告人当庭翻供的1人,被告人提出异议经法院建议调整的1人,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情节调整的30人,其他原因调整的13人。法院采纳量刑建议1330人,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1.66%,其中,采纳幅度刑量刑建议676人,采纳率92.35%;确定刑量刑建议654人,采纳率为90.96%。认罪认罚案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31件31人,上诉率为2.14%,均系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
  结合安顺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工作情况,现阶段检察机关在提升量刑建议工作水平,增强量刑建议质量效果,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方面效果初显。但在量刑建议工作上亦存在一些问题或不足,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的最大程度发挥,制约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功能的更好实现。
  (一)值班律师参与的有效性亟待加强
  缺乏值班律师,是基层检察机关,特别是西部落后地区基层检察机关推进认罪认罚工作亟需解决的难题。2018年10月至2020年4月安顺市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审结案件1727件2268人中,值班律师参与的仅有1119件1470人,约为64.81%。以本市中心城区院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为例,作为在全省近百个基层院中年受案数排名前四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数以千计的案件量常常仅有少数几名值班律师开展工作,对于见证、签署具结书等规定动作已是分身乏术,至于会见犯罪嫌疑人、审阅案卷、了解案情实在力不从心,而其他县区值班律师数量也不容乐观。
  (二)缺乏有效的控辩、控审沟通衔接机制
  忽视控辩沟通将使认罪认罚陷入“有价无市”的窘境,而不注重控审衔接则很可能会导致“议价失衡”,量刑建议最终无法被采纳。目前的控辩、控审沟通衔接中,个别沟通多而普遍沟通少,控辩沟通多而控审沟通少。正常情况下,一定区域内大部分刑事案件影响刑罚的因素、量刑的尺度,在一段时期内都是较为固定的,有效的沟通衔接机制所达成的共识,可以大大减少重复沟通、冗余协调耗费的时间精力等成本。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良好的沟通与衔接才能够最大程度的化解弥合分歧。
  (三)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能力不足,采纳率尚存提升空间
  缺乏具体罪名的量刑指导、参考意见,加之承办检察官对确定刑量刑建议重要性认识不够,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专业能力不足,量刑技术水平不高,特别是对量刑情节复杂或者被告人较多、罪行较多、犯罪形态不一的有组织犯罪(如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存在畏难情绪等,是影响高质量量刑建议的提出,以及法院对量刑建议采纳的主要因素。例如,安顺市两级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结的案件中,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1.66%,采纳率还有提升空间;确定刑量刑建议约为49.6%,确定刑提出率偏低。
  (四)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抗诉时有发生
  实践中,认罪认罚后上诉、抗诉案件时有发生,把本应追求正义与效率高度统一的认罪认罚案件推向二审,办案效率与效果无法体现。安顺市两级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审结的案件中,上诉率达2.14%,且均系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导致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抗诉的原因是多样的,但不可忽视的是,一直以来不少检察人员关注的重点都是在定罪方面,将主要时间与精力放在确保案件“捕得了、诉得出、判得下”,强调定罪方面的指控证明与公诉辩论,而忽视了量刑方面的证据运用与释法说理,影响了量刑建议质效。   三、强化认罪认罚量刑建议规范化的对策建议
  结合安顺市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实际,针对检察实务中量刑建议质量不高、效果不明显的问题,探索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在顶层设计上完善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工作规范
  目前,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来看,检察机关起主导作用。从安顺市办案实际看,现阶段公安机关适用认罪认罚的积极性不高。截至2020年4月,安顺市检察机关办结的认罪认罚案件中,公安机关建议适用仅为108人,占4.76%;而检察机关自行适用2160人,占比达95.24%。因此,建议从顶层设计上制定或完善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工作规范,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对相关部门规定相应履职要求,切实改变现阶段适用认罪认罚所体现的“中间热、两头冷”的局面。公检法机关进一步统一认识,提升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质效,共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
  (二)推进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升量刑能力
  以实务为导向,加大对检察官的专业水平、职业素能、沟通协调和释法说理能力等方面的培养力度,提升办案能力水平和量刑技术,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在培训学习时可以考虑采用法检同堂、检察官教检察官、法官教检察官等方式,提升培训效果。借助大数据、智能化和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充分利用统一业务系统2.0的试运行,扩大运用并及时完善量刑辅助工具,并参考学习法院审判系统及有关专家学者研发的量刑辅助系统,将量刑计算与大数据分析相结合,由大数据辅助工具根据法律规定、既往判例、本地情况甚至法官个人习惯和尺度提供量刑指引,辅助检察官决策,确保量刑建议科学准确。强化办案人员的沟通和释法说理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上诉、抗诉案件的发生,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运行,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三)建立有效的控辩、控审沟通衔接机制
  实践中,应结合工作实际,个别沟通与普遍沟通并行,控辩沟通与控审沟通并重,对一段时期内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工作情况进行法检会商,阶段性地集中处理新问题新情况,解决影响认罪认罚量刑建议质量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达成共识,推动办案。在沟通中既要坚持原则,坚守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犯罪的底线不能突破,推行认罪认罚不能以放纵犯罪为代价,又要坚持依法惩处犯罪和灵活协商相统一,用实用准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充分考量相关因素后慎重提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后,非因法定理由不应随意调整,尤其是从重调整量刑建议,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积极参与。在与法院协商的过程中,既要避免疏于释法说理、量刑忽轻忽重、对判决结果动辄抗诉,又要防止过分妥协使得法律监督失去刚性。
  (四)多方合力确保值班律师、辩护人工作的有效性
  与司法部门、人民法院合力,加强对值班律师队伍的管理、制约和监督。一是协调司法、财政、监所等部门,适当增加值班律师人数,改善值班律师工作环境,积极配合值班律师开展会见、阅卷等工作,充分保障值班律师工作收入。二是积极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尽量由能够全程参与会见、阅卷、庭审等诉讼活动的指定辩护人作为认罪认罚案件的参与者,而非见证者。三是不断总结分析,建议司法部门加强对值班律师、指定辩护律师的规范和管理。对于工作勤恳、认真履职者,建议予以表彰;对不勤勉履职、敷衍了事者,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建议取消值班律师资格,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共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五)以“二维一元”的工作模式最大程度减少上抗诉的发生
  一是结合客观事实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可以灵活地采取特定证据开示、共犯分化、区分主从等方式,化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侥幸心理,促使认罪。二是采取多种方式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罚。让犯罪嫌疑人认罪是关键的第一步,而接下来的认罚对检察官的协商、说服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在法律规定、案件事实、犯罪情节、犯罪嫌疑人心理预期、法院接受度及社会大众接受度等因素中找到平衡,避免出现犯罪嫌疑人表面认罪认罚但实际抱有投机心态的情形。三是明确告知反悔的法律后果,可以梳理抗诉成功的案例让其知晓随意反悔不会得到任何法律利益,并将在不同办案环节、不同时间节点认罪认罚,办案所体现的不同量刑减让典型案例向其宣传介绍,促使其早认罪、真认罪、真认罚。四是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量刑建议的效力在于遵守与尊重,对控辩而言,有遵守义务;对法院而言,有尊重职责。犯罪嫌疑人因认罪认罚,得到了检察机关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并签署了具结书,无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约束力,除非出现特定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情形。[1]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惡意利用认罪认罚从宽、上诉不加刑等制度行投机之实,随意撕毁认罪认罚具结书,导致对其刑罚适用已失衡,需要抗诉的,以及人民法院无法定理由不采纳量刑建议,确有抗诉必要的,检察机关应依法行使审判监督权,利用一审抗诉、审监抗等方式纠正案件办理,发挥典型监督案例的指引和警示作用,提升量刑建议采纳率,最大限度杜绝上抗诉案件发生。
  (六)完善制度机制,推进量刑建议规范化
  通过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可以更好地激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意义,实现繁简分流。[2]坚持“以确定刑为原则,以幅度刑为例外”的量刑建议原则,构建和规范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提出和调整机制。建议“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范量刑建议的提出、审批、调整等,并尽量增加各种罪名的具体量刑规范,确保量刑建议的提出有具体的参考依据,助推量刑建议规范化。一是规范提出方式。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的案件范围远远大于刑事速裁案件,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就可以适用,其中不乏涉众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矛盾较为复杂的案件、量刑情节较多且难以在起诉书中罗列说明的案件、其他不宜在起诉书中明确量刑建议的案件等特殊案件,对上述案件不宜起诉书、量刑建议书两书合一的,应另行制作量刑建议书。二是统一量刑标准。建议“两高”或省级法检两院结合实际,最大限度完善各类案件以及各种罪名的量刑规范指导或量刑参考意见。同时,量刑时原则上应以刑档划分,对于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要严格掌握,法定刑3年以下的原则上不应提出幅度刑,法定刑3年以上的案件确需提出幅度刑的,幅度不宜超过2年,否则量刑建议过宽过滥则失去意义,最大程度统一量刑标准、规范量刑建议。三是明确从宽幅度。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全案量刑情节,根据认罪认罚的具体办案环节、时间节点等,明确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减让幅度。如在侦查阶段认罪的,最高可以获得30%的减让;审查起诉阶段认罪的减让20%;法院审理阶段认罪的减让10%;犯罪情节恶劣、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影响严重的,最多减让5%或依法不予从宽;认罪后反悔的不予减让。在程序上优先适用速裁程序,再到简易程序,最后才考虑普通程序,对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而不同意适用的,可降低减让幅度。四是完善调整机制。明确检察机关因量刑情节发生变化主动提出调整,被追诉人、辩护人因量刑建议不当而提出异议,检察机关对量刑建议调整,以及人民法院审判时发现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建议检察机关调整,作为量刑建议调整的主要形式。针对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发现量刑情节有变化、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等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当庭调整建议或当庭确认辩方提出的量刑建议且无需重新签署具结书,避免量刑不公或者量刑问题成为争议焦点而转程序处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并确保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科学性、规范性。
  注释:
  [1]参见刘卉:《确定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精准化之方向》,《检察日报》2019年7月29日。
  [2]参见樊崇义:《关于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几个问题》,《检察日报》2019年7月15日。
  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应用理论研究课题“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课题组负责人:石瑛,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561000];课题组成员:郑进,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杨阳,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5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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