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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们通过对两户废旧物资企业的税务稽查发现,企业由于对政策法规了解不够,在使用废旧物资发票上存在着明显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超限额开具收购发票。某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于今年3月份超限额开具收购发票三组,抵扣进项税额5258元,致使当期出现了零申报的现象。根据《辽国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收购单位超过票面规定的现金收购限额或超过限定使用范围开具收购发票的,视为未按规定予以处理,并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该企业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应按规定补交增值税5258元,滞纳金753元,对其补交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