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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利益、个人利益之外归纳出社会利益是经济法学的贡献,但是将社会利益定义为独立的利益形态,还缺乏权利主体,难以满足制度建构的必要条件。社会利益以权利为旨归而不是以权力为核心。社会利益应当是社会成员在共益性权利诉求上的集中表现,最终通过经济活动落实为个体的权利。社会利益因此具有对个体权利的从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