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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行为本质上属于价格歧视行为。价格歧视行为的违法性依据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中皆有迹可循,但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使得大数据“杀熟”行为呈现出区别于传统价格歧视行为的特征,因此单独审视大数据“杀熟”行为是否违法以及讨论其具体的违法性依据具有必要性,有利于相关部门做出合理决策。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民法》中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公民信息保护等角度找到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的规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