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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某民办学校五年级学生小杰(化名)因“不守纪律”被一名老师打了30多个耳光,多次治疗无效,最终导致耳聋,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事发后,学校在支付6000余元医疗费后不愿负责,打人的老师也莫名失踪,小杰家属遂将学校告上法庭。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学校承担责任,小杰获赔6万余元。
30多个耳光致少年重度耳聋
13岁的小杰(化名)原系中山某民办学校五年级三班学生。就在10月28日13时40分左右,小杰因不守纪律,被该校老师熊某玲、刘某滨在教室走廊截住训斥和体罚。派出所笔录显示,小杰称被熊某玲打了30多个耳光,并被刘某滨踹了一脚。
事发后小杰的父母赶到学校,经向校长投诉,校长与熊某玲表示同意负责其所有医疗费,当时认为耳朵无碍。事发两天后小杰仍感觉耳朵疼痛,经小榄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耳外伤后耳鸣,听力下降。后来,小杰到多家医院治疗,中山市博爱医院又诊断为右耳中重度混合性耳聋。治疗期间,学校向小杰支付了医疗费6162.90元及其他费用246元。
就在事情发生后的第二年6月13日,小杰经广东公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此时,小杰家属再次到该学校讨说法,但涉事教师熊某玲已失踪,遂向派出所报案。7月2日,派出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7月24日,小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学校支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款64794.96元(伤残赔偿金53794.96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治疗费300元、伤残评定费700元),并由被告学校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教师失踪,学校拒绝承担责任
庭审中,小杰确认熊某玲老师已支付了其前期医疗费约6000元。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小杰因外伤致右侧外伤性鼓膜穿孔,右耳听力下降,构成轻伤。因熊某玲已不知去向,小杰要求学校承担责任。
但中山市该民办学校辩称,小杰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所受伤害系学校的原因造成。原告称其于当年10月28日在学校被老师打伤右耳,但时隔一个多月,导致被告学校无法调查清楚整个案发事实。因此,本案事故与被告学校无关。
此外,该校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所受伤害系因本次事故造成,不能确定原告的耳伤是否初伤,或者原告是否具有先天性耳伤。更重要的是,学校认为此案直接侵权人是熊、刘两位老师,侵权行为不是履行职务行为,故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被告学校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决学校未尽管理职责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杰主张被熊某玲老师殴打致十级伤残之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应由被告学校承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中山市某学校向原告小杰支付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治疗费和伤残评定费共计64494.96元。
事发后,学校在支付6000余元医疗费后不愿负责,打人的老师也莫名失踪,小杰家属遂将学校告上法庭。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学校承担责任,小杰获赔6万余元。
30多个耳光致少年重度耳聋
13岁的小杰(化名)原系中山某民办学校五年级三班学生。就在10月28日13时40分左右,小杰因不守纪律,被该校老师熊某玲、刘某滨在教室走廊截住训斥和体罚。派出所笔录显示,小杰称被熊某玲打了30多个耳光,并被刘某滨踹了一脚。
事发后小杰的父母赶到学校,经向校长投诉,校长与熊某玲表示同意负责其所有医疗费,当时认为耳朵无碍。事发两天后小杰仍感觉耳朵疼痛,经小榄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耳外伤后耳鸣,听力下降。后来,小杰到多家医院治疗,中山市博爱医院又诊断为右耳中重度混合性耳聋。治疗期间,学校向小杰支付了医疗费6162.90元及其他费用246元。
就在事情发生后的第二年6月13日,小杰经广东公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此时,小杰家属再次到该学校讨说法,但涉事教师熊某玲已失踪,遂向派出所报案。7月2日,派出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7月24日,小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学校支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款64794.96元(伤残赔偿金53794.96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治疗费300元、伤残评定费700元),并由被告学校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教师失踪,学校拒绝承担责任
庭审中,小杰确认熊某玲老师已支付了其前期医疗费约6000元。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小杰因外伤致右侧外伤性鼓膜穿孔,右耳听力下降,构成轻伤。因熊某玲已不知去向,小杰要求学校承担责任。
但中山市该民办学校辩称,小杰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所受伤害系学校的原因造成。原告称其于当年10月28日在学校被老师打伤右耳,但时隔一个多月,导致被告学校无法调查清楚整个案发事实。因此,本案事故与被告学校无关。
此外,该校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所受伤害系因本次事故造成,不能确定原告的耳伤是否初伤,或者原告是否具有先天性耳伤。更重要的是,学校认为此案直接侵权人是熊、刘两位老师,侵权行为不是履行职务行为,故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被告学校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决学校未尽管理职责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杰主张被熊某玲老师殴打致十级伤残之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应由被告学校承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中山市某学校向原告小杰支付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治疗费和伤残评定费共计64494.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