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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使我国的立法趋于完善,而自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修订后,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总则之中。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民事诉讼法的重要性。本文通过分析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以及对其必要性的分析,进而提出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对策,以期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关键词:理性;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提出并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将其作为民事诉讼法的补充性原则,立法的目的是通过该项原则的确立,能够有效地追求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效益与公正,进而对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滥用权力的现象、侵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等现象进行有效控制。本文通过如何理性对待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和研究。
一、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参与诉讼的其他人实施诉讼权利的准则,要求法院迅速公正的实施审判的结果,并要求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诉讼的公民能够保证诚实善意的实施诉讼行为。当前形势下,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出现诸多问题,具体问题如下。
1.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私法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社会上的一种道德规范。是制定法的一种补充,能够弥补现实中的无法适应的不足现象,在保证法律稳定性的同时,给予法律一定的灵活性。由此可以看出,在私法领域实施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但多数学者反对民事诉讼法作为公法,认为公法与私法有很多不同的特性,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确定性的相关规范的不足的补充,可能对公法的稳定性和严格性造成一定程度的动摇,从而破坏公法的基础和地位。
2.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道德义务的体现
法律上明确规定不能要求当事人在知道对自己的形势不利的情况下,仍需履行真实陈述的义务,在法律上是违反诉讼本质的行为。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例如恶意推迟提交证据、故意拖延诉讼的行为等,法律上应该首先排除这类行为,并对这种类型的诉讼予以驳回。诚实信用原则所体现出的是一种道德义务,是对当事人的苛求。但其他学者认为,只要诉讼当事人不违反正常的法律原则,可以允许其出现不诚实现象的出现,该种现象由法官另行裁决和处理[1]。
3.诚实信用原则的任意审判和裁判现象
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需要由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实现,体现出了司法实践的能动性和创造性,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素质的职业道德和能力,从而能够准确的把握诚实信用原则,当前我国的法官的选任制度还不够完善,不能够保证所有法官均具有专业素质和能力。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对策分析
1.规范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机制
要求法官需要根据不同的民事诉讼行为的具体情况,结合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精神进行适用,由于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机制没有明确制定,因此会给诚实信用原则带来一系列的不确定因素。法官根据个案中的具体情况,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对个案进行司法解释,从而能够预测同一类型的民事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民事诉讼法》中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明确的定义,对具体的制度规定或机制进行具体的设立,能够有效控制诉讼权利的滥用以及其他违反诚实信用的诉讼行为[2]。
2.规范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形态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各个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一切诉讼法律关系,其适用形态主要包括排除不正当因素形成的诉讼状态、禁反言、诉讼权利的失效以及禁止滥用诉讼权利等方面。法律有对当事人以个人利益,以不正当的方式利用法律的漏洞等方式阻止当事人的常规诉讼行为,有权主动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其诉讼提出否定。对当事人前后矛盾的民事诉讼行为以及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有权予以驳回诉讼权,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形态进行具体的规范,能够帮助减缓诚实信用原则所带来的不确定性,能够更好的发挥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具有的积极意义。
3.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由于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用以弥补法律的漏洞的同时,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缺乏合理的规范标准,应该建立相关的方法与措施,对法官的能力和专业性进行培训,减少法官对于法律条例的误读,确保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向正确的方向改进与发展,对于当前的司法存在的现状以及问题而言,是一项能够借鉴的经验[3]。对于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可以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对案例进行具体化和类型化,使法官在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时有依据可循。同时需要大大强化法官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加强法官的专业培养和教育学习的机会,改革法官的资质考核制度、保障其独立机制并完善监督激励机制,建立对其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机制。使法官能够在一定程度的制约下合理的使用自由裁量权,真正行使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效力。
三、结语
目前,我国新确立的《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能够对实践中的民事诉讼行为和审判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另一方面能够将当事人之间的力量进行平衡对比,进而缓解诉讼过程中的过度对抗的现象,因此,需要合理的对待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律上的适用,正确面对应用诚实信用原则中出现的问题和应用后的功效,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进而防范诚实信用原则在应用的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因素,规范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机制,规范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形态,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能够帮助减缓诚实信用原则所带来的不确定性,能够更好的发挥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具有的积极意义。以期合理地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参考文献:
[1]赵新.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4,05(05):122-123
[2]李润生.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4,09(01):25-27
[3]王琦.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J].中国法学,2014,08(04):250-266
关键词:理性;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提出并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将其作为民事诉讼法的补充性原则,立法的目的是通过该项原则的确立,能够有效地追求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效益与公正,进而对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滥用权力的现象、侵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等现象进行有效控制。本文通过如何理性对待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和研究。
一、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参与诉讼的其他人实施诉讼权利的准则,要求法院迅速公正的实施审判的结果,并要求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诉讼的公民能够保证诚实善意的实施诉讼行为。当前形势下,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出现诸多问题,具体问题如下。
1.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私法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社会上的一种道德规范。是制定法的一种补充,能够弥补现实中的无法适应的不足现象,在保证法律稳定性的同时,给予法律一定的灵活性。由此可以看出,在私法领域实施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但多数学者反对民事诉讼法作为公法,认为公法与私法有很多不同的特性,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确定性的相关规范的不足的补充,可能对公法的稳定性和严格性造成一定程度的动摇,从而破坏公法的基础和地位。
2.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道德义务的体现
法律上明确规定不能要求当事人在知道对自己的形势不利的情况下,仍需履行真实陈述的义务,在法律上是违反诉讼本质的行为。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例如恶意推迟提交证据、故意拖延诉讼的行为等,法律上应该首先排除这类行为,并对这种类型的诉讼予以驳回。诚实信用原则所体现出的是一种道德义务,是对当事人的苛求。但其他学者认为,只要诉讼当事人不违反正常的法律原则,可以允许其出现不诚实现象的出现,该种现象由法官另行裁决和处理[1]。
3.诚实信用原则的任意审判和裁判现象
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需要由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实现,体现出了司法实践的能动性和创造性,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素质的职业道德和能力,从而能够准确的把握诚实信用原则,当前我国的法官的选任制度还不够完善,不能够保证所有法官均具有专业素质和能力。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对策分析
1.规范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机制
要求法官需要根据不同的民事诉讼行为的具体情况,结合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精神进行适用,由于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机制没有明确制定,因此会给诚实信用原则带来一系列的不确定因素。法官根据个案中的具体情况,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对个案进行司法解释,从而能够预测同一类型的民事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民事诉讼法》中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明确的定义,对具体的制度规定或机制进行具体的设立,能够有效控制诉讼权利的滥用以及其他违反诚实信用的诉讼行为[2]。
2.规范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形态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各个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一切诉讼法律关系,其适用形态主要包括排除不正当因素形成的诉讼状态、禁反言、诉讼权利的失效以及禁止滥用诉讼权利等方面。法律有对当事人以个人利益,以不正当的方式利用法律的漏洞等方式阻止当事人的常规诉讼行为,有权主动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其诉讼提出否定。对当事人前后矛盾的民事诉讼行为以及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有权予以驳回诉讼权,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形态进行具体的规范,能够帮助减缓诚实信用原则所带来的不确定性,能够更好的发挥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具有的积极意义。
3.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由于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用以弥补法律的漏洞的同时,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缺乏合理的规范标准,应该建立相关的方法与措施,对法官的能力和专业性进行培训,减少法官对于法律条例的误读,确保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向正确的方向改进与发展,对于当前的司法存在的现状以及问题而言,是一项能够借鉴的经验[3]。对于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可以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对案例进行具体化和类型化,使法官在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时有依据可循。同时需要大大强化法官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加强法官的专业培养和教育学习的机会,改革法官的资质考核制度、保障其独立机制并完善监督激励机制,建立对其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机制。使法官能够在一定程度的制约下合理的使用自由裁量权,真正行使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效力。
三、结语
目前,我国新确立的《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能够对实践中的民事诉讼行为和审判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另一方面能够将当事人之间的力量进行平衡对比,进而缓解诉讼过程中的过度对抗的现象,因此,需要合理的对待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律上的适用,正确面对应用诚实信用原则中出现的问题和应用后的功效,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进而防范诚实信用原则在应用的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因素,规范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机制,规范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形态,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能够帮助减缓诚实信用原则所带来的不确定性,能够更好的发挥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具有的积极意义。以期合理地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参考文献:
[1]赵新.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4,05(05):122-123
[2]李润生.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4,09(01):25-27
[3]王琦.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J].中国法学,2014,08(04):250-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