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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理论创新,又是丰富实践经验的总结归纳。本文结合工作实践,阐述了“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分析了落实“四种形态”存在的现实问题和困难,提出了践行“四种形态”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 对策和建议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如何正确理解“四种形态”的意义和内涵,客观评估落实中存在的困难,更好地把“四种形态”落实到位,是必须认真加以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一、深刻领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是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精准度的科学选择。
1.“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治国要依法,治党要依纪。党员只有从严管好自己,才能在改革发展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全面从严治党,不能只盯着极少数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一个拥有八千多万党员的大党,仅靠执纪机构查办案件是管不住、治不好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就是要用纪律对绝大多数党员干部进行管理和监督,把管、治更多落实在日常工作中,实现“全面”和“从严”的有机统一。
2.“四种形态”是惩防腐败的治本之策。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采取了一系列正风肃纪的强力举措,持续保持高压态势,起到了“不敢腐”的震慑作用。但查办 “老虎”、“苍蝇”毕竟只是少数,只管少数只能是治标,管全面、保证大多数党员是好的才是治本。“四种形态”就是通过教育多数、医治少数、挽救极少数等层层努力,最终让绝大多数的党员都能“健康”而充满活力地为党工作,从而保证党的先进性、领导力和战斗力。“四种形态”体现了抓早抓小原则,既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延伸和拓展,更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治本之策。
3.“四种形态”是监督执纪的具体方法和路径。“四种形态”既针对苗头性问题,又覆盖了各种违纪行为,一方面为党委、纪委履行好“两个责任”提供了具体方法和路径;另一方面为监督执纪指明了环节和步骤:第一种形态,重在“治未病”,搞预防,让大家远离纪律底线;第二种形态,重在“治小病”,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小错变大错;第三种形态,重在“治重疾”,对严重违纪但还没有违法的少数党员,下猛药、出重拳,作最后的挽救;第四种形态,重在“处不治之症”,对完全突破纪律,已经触碰法律底线的极极少数党员,交由司法机关惩处。由此可以看出,“四种形态”涵盖了监督执纪的全过程。
二、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现实问题和困难
“四种形态”是党在纪律建设方面的重大创新和系统工程,在实践中面临着许多问题和困难需要解决、克服。
1.思想认识不到位,没有成为管党治党行动自觉。在现实工作中,“两个责任”在落实中呈现出上冷下热、逐级递减趋势。特别是对“四种形态”的认识和理解,一些基层党组织存在思想认识不够到位、理解不够全面、行动缺少自觉等问题,甚至错误地认为,既然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与党委无关;对纪委来讲,由于长期以来的思维定式和工作模式,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办案轻教育、抓“大”放“小”思想。没有建立与“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在纪律审查各个环节还没有完全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
2.纪律意识不强,不能正确对待组织的教育监督。在国企中,党员干部队伍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纪律意识淡薄、对纪律缺乏敬畏心的问题。主要表现:一是对纪律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认为对党员管是应该的,但没有必要管得这么严、这么紧,管得太严了会不利于企业发展。二是对党的纪律、规矩了解不深、掌握不够。有些党员对组织的咬耳扯袖、警示挽救不领情、不思过、不改正,存在抵触心理。三是对纪律的严肃性认识不够。认为违纪是小事,给个处分无所谓。四是对执纪越来越严的趋势认识不够。一些党员还停留在惯性思维上,行为上还有随性、任性现象。
3.担当和能力不足,难以达到应有的工作效果。敢于担当是监督执纪的前提。目前,部分党员干部党的意识淡薄、将个人利益代替同志关系,讲感情不讲纪律,讲面子不讲规矩;党性观念不强,个人私欲作怪、为自己留后路。同时,运用“四种形态”还需要高超的思想政治水准和政策把握能力,党员干部在能力上都还不能适应要求。特别是运用第一种形态,如开展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警示提醒等的应用情形、时机、对象等缺乏系统性、具体性规范,操作起来凭感觉、凭经验,难以保证监督执纪效果。
三、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对策和建议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坚持问题导向,在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职责、转变执纪方式、健全工作机制以及作风能力建设等方面有所作为,努力构建相互协调、同向发力,合力抓纪律建设的工作格局。
1.落实好“两个责任”是践行“四种形态”的前提。践行“四种形态”,需要以主体责任落实促进监督责任履行,以监督责任落实促进主体责任自觉,二者协同担当、同向发力。一是细化主体责任清单。既要有书记的责任,也要有班子成员的责任,每个班子成员都要履行“一岗双责”,既管事又管人,不能以书记一人的责任代替整个班子集体的责任。二是主体责任部门化。要把选人用人、宣传教育、制度建设、依纪惩处等责任分解到具体的职能部门,只有这样,主体责任才能真正落地。三是加强监督检查。上级要督促下级落实主体责任,纪委要加强对同级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四是严肃追责问责。查办案件中,在查清违纪问题的同时,还要把单位党委、纪委的履责情况作为纪律审查的内容,提出追责意见。
2.把“四种形态”作为纪律审查工作的基本规范。纪律审查中,要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第一,在信访举报环节区分形态处理。对信访举报问题按线索性质、可查性、成案率等予以科学分类处置,适度提高函询约谈在问题线索分类处置中的比例。同时,跟踪监督函询约谈后续整改落实的情况。第二,在监督环节区分形态处理。对一般性问题,可以采取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式的批评教育予以处理。对于需要“大喝一声,猛击一掌”的问题,可使用组织处理或纪律轻处分予以处理。对于少数屡教不改或明知故犯、顶风违纪的,要态度坚决,作出纪律重处分,或者建议进行职务调整,让党员干部受到震慑。第三,在执纪审查环节区分形态处理。执纪审查既要“全面、从严”,又要区分形态,该严惩的严惩,可从宽的从宽。
3.践行“四种形态”的关键是用好第一种形态。一是转变观念。党委不能党员干部出了问题就直接往纪委推,用执纪审查代替批评教育,纪委不能重“办案”轻教育。二是以上率下,层层压实责任。要通过传导压力、压实责任,督促下级党组织直至基层党支部把第一种形态抓在手里,形成和巩固上下齐动手抓的局面。三是加强日常管理监督。要唤醒党员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恢复党内政治生活的本来面目。纪委要协助党委做好教育提醒、诫勉谈话等工作,抓好问题线索的谈话函询,把常态化的第一道防线筑牢夯实。四是把握好工作分寸。运用好第一种形态,要以党规党纪为基本遵循,既敢说敢管,又讲究策略方法。谈话中要体现组织的关怀和帮助同志的真诚,消除对象抵触情绪,让其相信组织。在方式上要区别对待、拿捏得当,把握好时机,找准切入点,在敞开心扉的交流中教育人、挽救人。
参考文献:
[1]胡钛.对“四种形态”全过程运用的几点思考.南粤清风网.理论研究.2016.5.
[2]葛平.运用“四种形态” 先要破解四个难题. 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5.11.
[3]中纪委.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四种形态”.中纪委网站.学思践悟.
作者简介:魏营杰,现任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监察处纪律监督室主任,2003年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具有较为丰富的国企反腐倡廉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关键词: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 对策和建议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如何正确理解“四种形态”的意义和内涵,客观评估落实中存在的困难,更好地把“四种形态”落实到位,是必须认真加以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一、深刻领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是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精准度的科学选择。
1.“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治国要依法,治党要依纪。党员只有从严管好自己,才能在改革发展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全面从严治党,不能只盯着极少数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一个拥有八千多万党员的大党,仅靠执纪机构查办案件是管不住、治不好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就是要用纪律对绝大多数党员干部进行管理和监督,把管、治更多落实在日常工作中,实现“全面”和“从严”的有机统一。
2.“四种形态”是惩防腐败的治本之策。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采取了一系列正风肃纪的强力举措,持续保持高压态势,起到了“不敢腐”的震慑作用。但查办 “老虎”、“苍蝇”毕竟只是少数,只管少数只能是治标,管全面、保证大多数党员是好的才是治本。“四种形态”就是通过教育多数、医治少数、挽救极少数等层层努力,最终让绝大多数的党员都能“健康”而充满活力地为党工作,从而保证党的先进性、领导力和战斗力。“四种形态”体现了抓早抓小原则,既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延伸和拓展,更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治本之策。
3.“四种形态”是监督执纪的具体方法和路径。“四种形态”既针对苗头性问题,又覆盖了各种违纪行为,一方面为党委、纪委履行好“两个责任”提供了具体方法和路径;另一方面为监督执纪指明了环节和步骤:第一种形态,重在“治未病”,搞预防,让大家远离纪律底线;第二种形态,重在“治小病”,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小错变大错;第三种形态,重在“治重疾”,对严重违纪但还没有违法的少数党员,下猛药、出重拳,作最后的挽救;第四种形态,重在“处不治之症”,对完全突破纪律,已经触碰法律底线的极极少数党员,交由司法机关惩处。由此可以看出,“四种形态”涵盖了监督执纪的全过程。
二、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现实问题和困难
“四种形态”是党在纪律建设方面的重大创新和系统工程,在实践中面临着许多问题和困难需要解决、克服。
1.思想认识不到位,没有成为管党治党行动自觉。在现实工作中,“两个责任”在落实中呈现出上冷下热、逐级递减趋势。特别是对“四种形态”的认识和理解,一些基层党组织存在思想认识不够到位、理解不够全面、行动缺少自觉等问题,甚至错误地认为,既然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与党委无关;对纪委来讲,由于长期以来的思维定式和工作模式,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办案轻教育、抓“大”放“小”思想。没有建立与“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在纪律审查各个环节还没有完全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
2.纪律意识不强,不能正确对待组织的教育监督。在国企中,党员干部队伍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纪律意识淡薄、对纪律缺乏敬畏心的问题。主要表现:一是对纪律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认为对党员管是应该的,但没有必要管得这么严、这么紧,管得太严了会不利于企业发展。二是对党的纪律、规矩了解不深、掌握不够。有些党员对组织的咬耳扯袖、警示挽救不领情、不思过、不改正,存在抵触心理。三是对纪律的严肃性认识不够。认为违纪是小事,给个处分无所谓。四是对执纪越来越严的趋势认识不够。一些党员还停留在惯性思维上,行为上还有随性、任性现象。
3.担当和能力不足,难以达到应有的工作效果。敢于担当是监督执纪的前提。目前,部分党员干部党的意识淡薄、将个人利益代替同志关系,讲感情不讲纪律,讲面子不讲规矩;党性观念不强,个人私欲作怪、为自己留后路。同时,运用“四种形态”还需要高超的思想政治水准和政策把握能力,党员干部在能力上都还不能适应要求。特别是运用第一种形态,如开展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警示提醒等的应用情形、时机、对象等缺乏系统性、具体性规范,操作起来凭感觉、凭经验,难以保证监督执纪效果。
三、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对策和建议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坚持问题导向,在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职责、转变执纪方式、健全工作机制以及作风能力建设等方面有所作为,努力构建相互协调、同向发力,合力抓纪律建设的工作格局。
1.落实好“两个责任”是践行“四种形态”的前提。践行“四种形态”,需要以主体责任落实促进监督责任履行,以监督责任落实促进主体责任自觉,二者协同担当、同向发力。一是细化主体责任清单。既要有书记的责任,也要有班子成员的责任,每个班子成员都要履行“一岗双责”,既管事又管人,不能以书记一人的责任代替整个班子集体的责任。二是主体责任部门化。要把选人用人、宣传教育、制度建设、依纪惩处等责任分解到具体的职能部门,只有这样,主体责任才能真正落地。三是加强监督检查。上级要督促下级落实主体责任,纪委要加强对同级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四是严肃追责问责。查办案件中,在查清违纪问题的同时,还要把单位党委、纪委的履责情况作为纪律审查的内容,提出追责意见。
2.把“四种形态”作为纪律审查工作的基本规范。纪律审查中,要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第一,在信访举报环节区分形态处理。对信访举报问题按线索性质、可查性、成案率等予以科学分类处置,适度提高函询约谈在问题线索分类处置中的比例。同时,跟踪监督函询约谈后续整改落实的情况。第二,在监督环节区分形态处理。对一般性问题,可以采取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式的批评教育予以处理。对于需要“大喝一声,猛击一掌”的问题,可使用组织处理或纪律轻处分予以处理。对于少数屡教不改或明知故犯、顶风违纪的,要态度坚决,作出纪律重处分,或者建议进行职务调整,让党员干部受到震慑。第三,在执纪审查环节区分形态处理。执纪审查既要“全面、从严”,又要区分形态,该严惩的严惩,可从宽的从宽。
3.践行“四种形态”的关键是用好第一种形态。一是转变观念。党委不能党员干部出了问题就直接往纪委推,用执纪审查代替批评教育,纪委不能重“办案”轻教育。二是以上率下,层层压实责任。要通过传导压力、压实责任,督促下级党组织直至基层党支部把第一种形态抓在手里,形成和巩固上下齐动手抓的局面。三是加强日常管理监督。要唤醒党员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恢复党内政治生活的本来面目。纪委要协助党委做好教育提醒、诫勉谈话等工作,抓好问题线索的谈话函询,把常态化的第一道防线筑牢夯实。四是把握好工作分寸。运用好第一种形态,要以党规党纪为基本遵循,既敢说敢管,又讲究策略方法。谈话中要体现组织的关怀和帮助同志的真诚,消除对象抵触情绪,让其相信组织。在方式上要区别对待、拿捏得当,把握好时机,找准切入点,在敞开心扉的交流中教育人、挽救人。
参考文献:
[1]胡钛.对“四种形态”全过程运用的几点思考.南粤清风网.理论研究.2016.5.
[2]葛平.运用“四种形态” 先要破解四个难题. 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5.11.
[3]中纪委.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四种形态”.中纪委网站.学思践悟.
作者简介:魏营杰,现任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监察处纪律监督室主任,2003年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具有较为丰富的国企反腐倡廉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