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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是一国政府财政分级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受本国政府政治体制、财政体制、金融体制和资本市场的制度设置、完善程度和社会历史变迁等因素影响,纵观千差万别的各国地方政府债务,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举债控制的规模也是多种多样。现以美国和日本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经验为借鉴,通过对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相关建议。
一、美国和日本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主要做法:
美国经验
美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制度比较完善而且财政经济实力强大的联邦制国家,地方政府债券是由州、地方政府、特定管理机构或特别行政区发行的债券,为政府机制运作、公共设施和公益服务提供资金。据相关资料介绍,美国是发行地方公债较早的国家,也是地方债务规模较大的国家,地方政府的重要作用已触及美国社会生活基础的各个方面。从水、电、气供应、公路桥梁、机场码头、公交地铁、政府建筑等基础设施,到医院、养老、教育、文化场所等社会公益基础服务,均有地方政府不同程度地为其提供的廉价资本。
美国地方政府债券的种类。美国州与地方政府发行的短期债券按期用途可分为预付税款券、预付收入券、城市改造工程债券等。预付税款券、预付收入券都是为弥补州和地方政府财政收支不同步所产生的差额发行的。城市改造工程债券是城市改造机构为城市改造工程筹集短期资金所发行的短期债券,这种债券一般由州和地方政府做担保。
美国地方政府债券管理预算制度体系。经过几十年的探索,目前,美国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加强地方政府债券管理的政府预算管理制度体系。一是实施平衡预算规则。即先由州长递交平衡预算执行议案,在经过州立法机构通过后,由州长签署发布。实践证明,缜密的预算规则及其强有力的执行机制有助于规范地方政府财政支出,防止地方政府过渡负债。二是财政限制体制在州立法机关颁布的平衡预算法案上。如果,在当年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赤字,州政府可以举债,并将赤字转到下一年度,以实现本年度的财政平衡预算规则。三是“事后规则”即财政限制是允许州政府年未有赤字,但必须反映在下一财政年度的预算中,并确保能够偿还。
美国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制度的优点。一是加强法律约束,提高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的透明度。美国州和地方政府必须遵循政府准则委员会在《政府会计、审计和财务报告》中确立的政府债务报告基本准则、记录和报告政府债务。在市政债务存续期内对于城市财政和法律情况发生的任何重大变化,市政当局都必须披露相关信息。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债券市场的舞弊行为,1989年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通过修订《证券法》的相关规则,关于1990年和1995年采用新的市场交易披露原则,要求市政债券发行人和使用人及时、定期更新披露信息。二是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和引导。美国在地方债务管理中,注重发挥市场的监督引导作用,如在资本市场筹资时,美国州和地方政府必须接受信用评估机构的监督。三是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美国在处理地方政府财政危机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较为健全的地方债务风险预警监控体系和危机化解机制的操作规程。
日本经验
日本是实行地方自制制度的单一性国家。1940年,首次实行地方政府债务年度总额控制,发行主体以大城市为主,发行对象为实力雄厚的大银行及信托投资公司。目前日本地方政府债务的发行主体为都、道、府、县及市、町、村等。
日本地方政府债务发行的方式及对象。日本的地方政府债务总额规模较小,政府债务主要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借款约占地方政府总收入的9%,地方政府举债方式主要有两种,即发行债券和借款。发行债券有公募和私募两种方式,1979年前大多数都以私募方式发行,之后公募方式逐渐增多,发行对象以金融机构为主。
日本地方政府债务资金来源及用途。日本地方政府债务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政府、公营企业金融公库、银行等。从1990年以来的数据看,中央政府资金始终占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的50%左右,加上实际属于财政投融资的公营企业金融公库资金,中央政府提供的地方政府债务约占65%。1999年以来日本政府开始改革财政投融资计划,受其影响,地方政府新增债务中,来源于中央政府资金的份额逐年下降,已从1999年的45%下降到2005年的32%。如果加上公私企业公库资金,中央政府提供的地方政府债务份额,则从1999年的55。52%下降到2004年的41。26%。日本地方政府債务资金主要用于建设性支出,禁止用于经常性支出。近年来,地方借款则更多地用于协助财政政策的实施支出。
日本地方政府债务发行和管理。一是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发行实施计划管理。二战以后日本中央政府(主要由大藏省和自治州)每年都编制地方政府债务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地方政府发行形式、程序、用途、期限各种发行方式的发行额度。二是地方政府举债实行严格的协议审核制度。根据《地方自治法》规定,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时,应首先向自治省申报,提出所要发展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和需要发行的额度,自治省审定后,将各地的发行计划进行汇总,经与大藏省协商后,统一下达分地区的发行额度。
二、我国地方政府适度举债的必要性。
地方政府适度举债符合分税分级财政体制要求。举债权是规范化的分税制体制下各级政府应有的财权,这是实行分税制体制国家长期实践得出来的经验。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能性。在划分各级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事权的基础上,赋予地方政府包括举债权在内的应有财权,是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地方政府适度举债有利于深化改革财政体制改革,完善分税制,实现事权与财权相统一。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初步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分税分级的财政体制,从财政结构看,一级政府、一级财权、一级事权,是一个具有很强的财政联邦制色彩的国家。根据财政联邦制理论,发债权是地方政府应有的财权,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文件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也就是说,地方政府不具有发债权,从法律上没有赋予地方政府足够的财权。因此,从某种角度上讲,地方政府实际上没有形成完整的地方财政结构体系,导致财政收入层层向上集中的同时,事权和财政负担却在层层下压。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如果赋予地方政府组织生产和提供本地公共产品的事权,同时也赋予与之相适应的财权,而举债权是规范分税制下各级政府财权范围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完善分税制,解决地方财权和事权不对称的重要措施。
(三)地方政府适度举债有利于规范现有地方政府举债行为,使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显性化,有效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缓解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紧缺局面。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不允许地方政府举债,但事实上,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却不同程度地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债务。根据相关资料,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至少在1万亿元以上,且绝大多数都有属于隐性债务,仅全国乡镇政府所欠债务一项就高达2200亿元。因此,在实际存在债务融资需要的情况下,完全禁止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只会导致地方政府,从非正常渠道获得收入,以弥补必要的政府支出。所以,对中央政府而言,与其让自己无法控制的“制度 外收入”膨胀,不如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让地方政府以规范的债务形式取得资金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
(四)地方政府适度举债有利于加快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加快经济发展。
以城市化为例,我国处于城市化发展加快时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是我国城市面临的紧迫问题,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中国城市化水平将由2000年的36.22%提高到2020年的60%左右,财政资金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来源。显然,使中国政府有限的地方财力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高额投资的需求形成了明显的矛盾,甚至成为制约城市化进程的瓶颈。
(五)地方政府适度举债有利于丰富证券市场投资工具,弥补证券市场结构缺陷,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地方政府债券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目前我国债券市场上只有中央政府债券,且以国债为主,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所占比重相对较小。由于受法规限制和稳健经营的需要,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谋求稳定的高收益证券投资组合中,对债券和基金情有独钟。但现有的债券、基金品种和发行规模,远不能满足其需要。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也需要新的债券品种,以解决债券种类少,投资渠道不畅的现状。政府债券作为当前我国信用度极高的“金边债券”,如果给予地方政府发行权,将会受到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和响应。
三、目前我国地方债务融资渠道多样化
目前我国地方债务融资实际渠道较为复杂,地方各级政府通常情况下一项负债或者说一个融资项目将同时涉及信贷融资、债券融资及项目融资等多种融资形式等渠道。
(一)贷款融资。其优点是程序比较简单,贷款成本相对节约,灵活性强,只要企业效益良好,融资比较容易,缺点是一般要提供抵押和担保,筹数额有限,还款付息压力大,财务风险赠高。这类融资主要是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建设和改造的资金,是用政府信用做担保。另外还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2009年7月底,北京市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达2342亿元,占同期人民币贷款的9.8%。
(二)债券融资。债券融资的特点:利息是市场上最低的、最固定的,另外偿还期也比较长,风险又是可控的,因此企业掌握着控制权,融资可以减少公司被反控制。债券融资实际上是债务融资,对公司的控制权不会产生稀释。相对股票筹资而言,债券筹资的资金成本较低;保证控制权;具有财务杠杆作用。缺点:筹资风险高;限制条件多;筹资额有限。赞同
债券融资主要是指我国目前持有的准市政债券融资,其通过设立隶属于政府的国有企业企业融资平台进行融资,包括城市投资类企业发行的债券,以及地方政府所属的基础设施类企业所发的企业债。2007年和2008年全国城投债发行总量分别为216亿元和331亿元,2009年1-5月累计发行达到606亿元。城投债占总企业债发行规模的比例也由2007年的12.6%猛增至2009年5月末的41.8%。
(三)政府项目融资。政府项目融资是指以项目本身信用为基础的融资,银行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的收入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它包括BOT、TOT。
一是BOT一词意译为“基础设施特许权”,是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管理公司总承包后,由承包方垫资进行建设,建设验收完毕再移交给项目业主。BOT是对Build-Own-Transfer(建设—拥有—转让)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形式的简称,现在通常指后一种含义。即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其实质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二是TOT 是英文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移交-----经营------移交。近些年来,TOT是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它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和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在一个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和得到合理的回报,并在合约期满之后,再交回给政府部门或原单位的一种融资方式。 TOT也是企业进行收购与兼并所采取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具备我国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特点,因此可以理解为基础设施企业或资产的收购与兼并。
(三)信托融资。信托融资,即“受人之托,代客理财”,信托公司往往是把信托产品的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加以考虑的。也就是说,信托公司通常都会要求企业开立专门的信托融资账户,专款专用,对信托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因此,选择一个好的专款账户银行,就很重要。一是这家银行能帮企业发行信托融资出谋划策;二是这家银行与合作的信托公司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继2002年7月我国第一个为市政建设融资的集合资金信托---上海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成功发行后,信托融資模式成为各地方政府弥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的重要方式。
四、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地方债务管理
尽管现行法律对地方政府不得在财政运行中开列赤字,不得发行地方债券,不得提供担保等地方政府行为有关明确的规定,但地方政府早已通过注册成立各种明目的投资公司等,搭建融资平台向金融部门借款或向社会发行企业公司债或项目债,现有的法律规范并没有对这种变相的举债做出实质性的硬性约束。因此建议当局:一是修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授予地方政府名符其实的发债权。二是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债务管理职责。对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划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相应的权利,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发债管理职责,避免不必要的相互推诿和为了争取资金而设计一些深层次或采取一些的不正当手段来招缆资金,逃避或绕开相关法律规定,打政策的擦边球。
(二)明确地方政府债券的支出用途,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效益。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必须明确其社会其社会效应、经济目标和债券资金具体的用途,以确保地方债券资金主要用于对地方经济发展,城市设施改善、环境治理保护等建设,而不是弥补财政经常性收入的资金不足。
(三)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券的期限和利率的选择
一是加强对总需求的调节力度,可要求其与国债发行和偿债期保持一致。二是为保证国债顺利发行可避开国债发行期,即在国债发行结束后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利率设计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市场利率。目前地方政府债券的利率应略高于而不应低于同期存款利率。二是同期国债利率。地方债券的利率应略高于国债利率。
(四)设计切实可行的债务偿还机制
首先应区分投资项目性质,对那些纯公共品的项目可借鉴美国一般责任债券的还本付息方式,以政府全部税收为支持清偿。而对于那些准公共品项目,其还本付息可部分来自投资项目收益,不足部分由财政税收弥补。其次,为确保地方财政在未来债务到期日或在特殊情况下有足额资金进行债务清偿,应设立地方偿债专项基金,与债务发生时按固定比例提成。
(五)加强监管,建立地方财政风险预警和控制体系
地方政府举债可能带来风险,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财政规则约束地方政府的支出行为,地方政府可能会因过度举债而拖累中央政府。因此,中央政府必须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管理。在完善地方债务统计核算体系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地方财政风险预警和控制体系,有效识别、预警和防范地方财政风险。
(六)提高地方财政及债务信息的透明度,发挥社会公众和市场机制的监督引导作用。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还缺乏统一的会计会计核算办法和住处管理系统,地方政务性债务情况难以实时掌握,信息不对称,不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应当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在对地方政务性债务进行必要的会计核算和统计基础上,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地方性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债务信息报告和披露制度,提高债务信息管理的质量和及时性,并有效推动地方政府将历史形成的各种隐性债务及时向社会披露的显性债务转变,逐步健全债券市场监督机制,培育防范风险的长效机制。
文献参考:
1、财政部预算司《国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经验比较与借鉴》《经济研究》2008年22期
2、《中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研究》樊丽明、黄春雷、李济云
3、《地方财政风险管理与控制研究》2003年4期
一、美国和日本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主要做法:
美国经验
美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制度比较完善而且财政经济实力强大的联邦制国家,地方政府债券是由州、地方政府、特定管理机构或特别行政区发行的债券,为政府机制运作、公共设施和公益服务提供资金。据相关资料介绍,美国是发行地方公债较早的国家,也是地方债务规模较大的国家,地方政府的重要作用已触及美国社会生活基础的各个方面。从水、电、气供应、公路桥梁、机场码头、公交地铁、政府建筑等基础设施,到医院、养老、教育、文化场所等社会公益基础服务,均有地方政府不同程度地为其提供的廉价资本。
美国地方政府债券的种类。美国州与地方政府发行的短期债券按期用途可分为预付税款券、预付收入券、城市改造工程债券等。预付税款券、预付收入券都是为弥补州和地方政府财政收支不同步所产生的差额发行的。城市改造工程债券是城市改造机构为城市改造工程筹集短期资金所发行的短期债券,这种债券一般由州和地方政府做担保。
美国地方政府债券管理预算制度体系。经过几十年的探索,目前,美国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加强地方政府债券管理的政府预算管理制度体系。一是实施平衡预算规则。即先由州长递交平衡预算执行议案,在经过州立法机构通过后,由州长签署发布。实践证明,缜密的预算规则及其强有力的执行机制有助于规范地方政府财政支出,防止地方政府过渡负债。二是财政限制体制在州立法机关颁布的平衡预算法案上。如果,在当年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赤字,州政府可以举债,并将赤字转到下一年度,以实现本年度的财政平衡预算规则。三是“事后规则”即财政限制是允许州政府年未有赤字,但必须反映在下一财政年度的预算中,并确保能够偿还。
美国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制度的优点。一是加强法律约束,提高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的透明度。美国州和地方政府必须遵循政府准则委员会在《政府会计、审计和财务报告》中确立的政府债务报告基本准则、记录和报告政府债务。在市政债务存续期内对于城市财政和法律情况发生的任何重大变化,市政当局都必须披露相关信息。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债券市场的舞弊行为,1989年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通过修订《证券法》的相关规则,关于1990年和1995年采用新的市场交易披露原则,要求市政债券发行人和使用人及时、定期更新披露信息。二是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和引导。美国在地方债务管理中,注重发挥市场的监督引导作用,如在资本市场筹资时,美国州和地方政府必须接受信用评估机构的监督。三是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美国在处理地方政府财政危机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较为健全的地方债务风险预警监控体系和危机化解机制的操作规程。
日本经验
日本是实行地方自制制度的单一性国家。1940年,首次实行地方政府债务年度总额控制,发行主体以大城市为主,发行对象为实力雄厚的大银行及信托投资公司。目前日本地方政府债务的发行主体为都、道、府、县及市、町、村等。
日本地方政府债务发行的方式及对象。日本的地方政府债务总额规模较小,政府债务主要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借款约占地方政府总收入的9%,地方政府举债方式主要有两种,即发行债券和借款。发行债券有公募和私募两种方式,1979年前大多数都以私募方式发行,之后公募方式逐渐增多,发行对象以金融机构为主。
日本地方政府债务资金来源及用途。日本地方政府债务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政府、公营企业金融公库、银行等。从1990年以来的数据看,中央政府资金始终占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的50%左右,加上实际属于财政投融资的公营企业金融公库资金,中央政府提供的地方政府债务约占65%。1999年以来日本政府开始改革财政投融资计划,受其影响,地方政府新增债务中,来源于中央政府资金的份额逐年下降,已从1999年的45%下降到2005年的32%。如果加上公私企业公库资金,中央政府提供的地方政府债务份额,则从1999年的55。52%下降到2004年的41。26%。日本地方政府債务资金主要用于建设性支出,禁止用于经常性支出。近年来,地方借款则更多地用于协助财政政策的实施支出。
日本地方政府债务发行和管理。一是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发行实施计划管理。二战以后日本中央政府(主要由大藏省和自治州)每年都编制地方政府债务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地方政府发行形式、程序、用途、期限各种发行方式的发行额度。二是地方政府举债实行严格的协议审核制度。根据《地方自治法》规定,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时,应首先向自治省申报,提出所要发展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和需要发行的额度,自治省审定后,将各地的发行计划进行汇总,经与大藏省协商后,统一下达分地区的发行额度。
二、我国地方政府适度举债的必要性。
地方政府适度举债符合分税分级财政体制要求。举债权是规范化的分税制体制下各级政府应有的财权,这是实行分税制体制国家长期实践得出来的经验。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能性。在划分各级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事权的基础上,赋予地方政府包括举债权在内的应有财权,是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地方政府适度举债有利于深化改革财政体制改革,完善分税制,实现事权与财权相统一。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初步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分税分级的财政体制,从财政结构看,一级政府、一级财权、一级事权,是一个具有很强的财政联邦制色彩的国家。根据财政联邦制理论,发债权是地方政府应有的财权,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文件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也就是说,地方政府不具有发债权,从法律上没有赋予地方政府足够的财权。因此,从某种角度上讲,地方政府实际上没有形成完整的地方财政结构体系,导致财政收入层层向上集中的同时,事权和财政负担却在层层下压。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如果赋予地方政府组织生产和提供本地公共产品的事权,同时也赋予与之相适应的财权,而举债权是规范分税制下各级政府财权范围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完善分税制,解决地方财权和事权不对称的重要措施。
(三)地方政府适度举债有利于规范现有地方政府举债行为,使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显性化,有效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缓解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紧缺局面。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不允许地方政府举债,但事实上,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却不同程度地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债务。根据相关资料,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至少在1万亿元以上,且绝大多数都有属于隐性债务,仅全国乡镇政府所欠债务一项就高达2200亿元。因此,在实际存在债务融资需要的情况下,完全禁止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只会导致地方政府,从非正常渠道获得收入,以弥补必要的政府支出。所以,对中央政府而言,与其让自己无法控制的“制度 外收入”膨胀,不如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让地方政府以规范的债务形式取得资金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
(四)地方政府适度举债有利于加快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加快经济发展。
以城市化为例,我国处于城市化发展加快时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是我国城市面临的紧迫问题,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中国城市化水平将由2000年的36.22%提高到2020年的60%左右,财政资金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来源。显然,使中国政府有限的地方财力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高额投资的需求形成了明显的矛盾,甚至成为制约城市化进程的瓶颈。
(五)地方政府适度举债有利于丰富证券市场投资工具,弥补证券市场结构缺陷,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地方政府债券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目前我国债券市场上只有中央政府债券,且以国债为主,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所占比重相对较小。由于受法规限制和稳健经营的需要,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谋求稳定的高收益证券投资组合中,对债券和基金情有独钟。但现有的债券、基金品种和发行规模,远不能满足其需要。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也需要新的债券品种,以解决债券种类少,投资渠道不畅的现状。政府债券作为当前我国信用度极高的“金边债券”,如果给予地方政府发行权,将会受到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和响应。
三、目前我国地方债务融资渠道多样化
目前我国地方债务融资实际渠道较为复杂,地方各级政府通常情况下一项负债或者说一个融资项目将同时涉及信贷融资、债券融资及项目融资等多种融资形式等渠道。
(一)贷款融资。其优点是程序比较简单,贷款成本相对节约,灵活性强,只要企业效益良好,融资比较容易,缺点是一般要提供抵押和担保,筹数额有限,还款付息压力大,财务风险赠高。这类融资主要是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建设和改造的资金,是用政府信用做担保。另外还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2009年7月底,北京市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达2342亿元,占同期人民币贷款的9.8%。
(二)债券融资。债券融资的特点:利息是市场上最低的、最固定的,另外偿还期也比较长,风险又是可控的,因此企业掌握着控制权,融资可以减少公司被反控制。债券融资实际上是债务融资,对公司的控制权不会产生稀释。相对股票筹资而言,债券筹资的资金成本较低;保证控制权;具有财务杠杆作用。缺点:筹资风险高;限制条件多;筹资额有限。赞同
债券融资主要是指我国目前持有的准市政债券融资,其通过设立隶属于政府的国有企业企业融资平台进行融资,包括城市投资类企业发行的债券,以及地方政府所属的基础设施类企业所发的企业债。2007年和2008年全国城投债发行总量分别为216亿元和331亿元,2009年1-5月累计发行达到606亿元。城投债占总企业债发行规模的比例也由2007年的12.6%猛增至2009年5月末的41.8%。
(三)政府项目融资。政府项目融资是指以项目本身信用为基础的融资,银行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的收入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它包括BOT、TOT。
一是BOT一词意译为“基础设施特许权”,是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管理公司总承包后,由承包方垫资进行建设,建设验收完毕再移交给项目业主。BOT是对Build-Own-Transfer(建设—拥有—转让)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形式的简称,现在通常指后一种含义。即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其实质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二是TOT 是英文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移交-----经营------移交。近些年来,TOT是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它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和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在一个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和得到合理的回报,并在合约期满之后,再交回给政府部门或原单位的一种融资方式。 TOT也是企业进行收购与兼并所采取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具备我国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特点,因此可以理解为基础设施企业或资产的收购与兼并。
(三)信托融资。信托融资,即“受人之托,代客理财”,信托公司往往是把信托产品的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加以考虑的。也就是说,信托公司通常都会要求企业开立专门的信托融资账户,专款专用,对信托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因此,选择一个好的专款账户银行,就很重要。一是这家银行能帮企业发行信托融资出谋划策;二是这家银行与合作的信托公司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继2002年7月我国第一个为市政建设融资的集合资金信托---上海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成功发行后,信托融資模式成为各地方政府弥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的重要方式。
四、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地方债务管理
尽管现行法律对地方政府不得在财政运行中开列赤字,不得发行地方债券,不得提供担保等地方政府行为有关明确的规定,但地方政府早已通过注册成立各种明目的投资公司等,搭建融资平台向金融部门借款或向社会发行企业公司债或项目债,现有的法律规范并没有对这种变相的举债做出实质性的硬性约束。因此建议当局:一是修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授予地方政府名符其实的发债权。二是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债务管理职责。对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划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相应的权利,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发债管理职责,避免不必要的相互推诿和为了争取资金而设计一些深层次或采取一些的不正当手段来招缆资金,逃避或绕开相关法律规定,打政策的擦边球。
(二)明确地方政府债券的支出用途,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效益。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必须明确其社会其社会效应、经济目标和债券资金具体的用途,以确保地方债券资金主要用于对地方经济发展,城市设施改善、环境治理保护等建设,而不是弥补财政经常性收入的资金不足。
(三)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券的期限和利率的选择
一是加强对总需求的调节力度,可要求其与国债发行和偿债期保持一致。二是为保证国债顺利发行可避开国债发行期,即在国债发行结束后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利率设计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市场利率。目前地方政府债券的利率应略高于而不应低于同期存款利率。二是同期国债利率。地方债券的利率应略高于国债利率。
(四)设计切实可行的债务偿还机制
首先应区分投资项目性质,对那些纯公共品的项目可借鉴美国一般责任债券的还本付息方式,以政府全部税收为支持清偿。而对于那些准公共品项目,其还本付息可部分来自投资项目收益,不足部分由财政税收弥补。其次,为确保地方财政在未来债务到期日或在特殊情况下有足额资金进行债务清偿,应设立地方偿债专项基金,与债务发生时按固定比例提成。
(五)加强监管,建立地方财政风险预警和控制体系
地方政府举债可能带来风险,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财政规则约束地方政府的支出行为,地方政府可能会因过度举债而拖累中央政府。因此,中央政府必须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管理。在完善地方债务统计核算体系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地方财政风险预警和控制体系,有效识别、预警和防范地方财政风险。
(六)提高地方财政及债务信息的透明度,发挥社会公众和市场机制的监督引导作用。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还缺乏统一的会计会计核算办法和住处管理系统,地方政务性债务情况难以实时掌握,信息不对称,不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应当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在对地方政务性债务进行必要的会计核算和统计基础上,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地方性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债务信息报告和披露制度,提高债务信息管理的质量和及时性,并有效推动地方政府将历史形成的各种隐性债务及时向社会披露的显性债务转变,逐步健全债券市场监督机制,培育防范风险的长效机制。
文献参考:
1、财政部预算司《国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经验比较与借鉴》《经济研究》2008年22期
2、《中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研究》樊丽明、黄春雷、李济云
3、《地方财政风险管理与控制研究》2003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