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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福生科(300268.SZ)案的主角们正在准备处罚听证,发行人、中介机构一个都没少,唯独缺席了对万福生科上市予以放行的发审委员们。迄今为止,人们没有看到发审委员们的一丝愧意或者道歉。
难道作为最后放行公司上市的发审委员,就没有任何过错吗?就无需承担放行失察的责任吗?如果发审委对造假企业的上市无须承担责任,那么IPO审核又有什么意义呢?每审一家企业只领取几百元补贴的发审委员们的动力何来?他们身后到底有什么样的秘密?
发审委员双重身份
IPO投行单聘法律顾问,灰色利益链条?
主板发审委员刘艳,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分别当选为证监会第十三届和第十四届主板的发审委员,任职期间是2011年5月-2013年5月。
记者通过查阅天元律师事务所网站发现,其2012年业绩称,“本所合伙人徐萍律师带领的团队,作为本次发行的券商律师,为渤海轮渡(603167.SH)A股首发上市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渤海轮渡的招股说明书披露,为公司提供上市服务的是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为李敏、周代春、王文全。
渤海轮渡在2012年8月27日发布的首发公告中称:“网下发行过程已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天元律师事务所的刘艳与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的签字律师李敏有什么关系呢?记者通过调查,发现两人在企业上市过程中有多次交集。
八菱科技(002592.SZ)和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人鸟”)的招股说明书中,代理均为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之一均为李敏。八菱科技跟贵人鸟的成功过会,刘艳正是这两家企业首发的发审委员。
为何李敏代理的八菱科技和贵人鸟的发审委员都有刘艳,而刘艳所在单位的天元律师事务所在代理渤海轮渡券商律师的上市过程中,李敏律师同时也是渤海轮渡发行人的签字律师,这当中是否有些潜在的关联性呢?根据本刊统计,在IPO过程中单独为券商提供法律服务的案例相当少。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刘艳在2009年是嘉寓股份(300117.SZ)首发的签字律师,在2010年时是太极股份(002368.SZ)首发的签字律师。到2011年刘艳转身成了发审委委员,在她任职发审委委员一职时,天元律师事务所共参与或代理过金安国纪(002636.SZ)、翠微大厦(603167.SH)、华油惠博普(002554.SZ)和英唐智控(300131.SZ)等公司的首发。
作为发审委员和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刘艳身兼两职是否合适,在兼任发审委委员时,是否做到了独立、公正呢?在现行的发审委员制度及其遴选机制之下,既有的制度看不出排除利益关联的有效办法,这不得不说是制度设计的一大缺陷。
根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审委委员若存在违反纪律等行为时,证监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这也就是说,即便发审委将一家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给弄上市了,只要委员们没有涉嫌犯罪,就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
目前发审委员的利益冲突机制对相关中介机构的合伙人而言,主要是在被聘任期间,本人须承诺能够与所属机构业务脱钩,但这是一个毫无约束力且操作空间非常大的空洞的承诺。
实际情况是,律师事务所是一种合伙制企业,合伙人之间的分配机制是非常灵活的。这很容易造成所内外的合伙人,与具有发审委员身份的合伙人共生成长。通过介绍、咨询等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及操作手法,构筑一条能够获得超额灰色收益的利益链条,共享A股发审制度上的中介机会,未必就不是一种可能。
拙劣造假审不出来
专业发审委员审什么
万福生科于2011年9月造假上市,败露于2012年9月。短短的一年就东窗事发,足见其造假行为并非天衣无缝。当初,发审委的七名发审委员何以能够齐刷刷地投上了赞成票。万福生科的财务报告有问题,为何未能引起专业发审委员们的注意呢?
按照现行规定,发审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发审委委员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从发审委员职责来看,无论发行审核制度、还是具体从事审核发行的发审委员,所承担的是一种既要考察IPO的合规性,也要关注IPO真实性的实质性审核职责。
既不真实又不合规的万福生科,恰恰就是在这种实质性审核程序中得以获准上市的。当年的发审委员虽已不在其位,面对当下揭露出来的造假及虚假,究竟是万福生科的造假,迷糊了七名发审委员的法眼,还是七名发审委员的法眼昏花,成全了万福生科的造假?
有人会说,为数不多的几十名发审委员是经过严格的官方甄选程序而产生的,差不多也算得上是各行各业的杰出人士。问题是,在诸如万福生科这样一起又一起的造假行为,能屡屡通过发审委员的审核并“合法”取得欺骗股民的权利之时,难道发审委员们就没有责任吗?
面对诸多上市造假企业,如果说企业的造假水平太高,高到了足以蒙蔽发审委员,那是不是在说发审委员水平太低了呢?这样的发审制度还有存在的必要吗?反之,如果说企业的造假水平极其低劣,而发审委员竟视而不见,是否又意味着发审委员在为虎作伥呢?法理上,前者可以滑向渎职,后者则可以归于擅权。
现实的制度设计是,发审委员们应当实施的是实质性审核,但是,他们的工作方式和手段却是间接的、书面的,甚至是形式性的。发审委员们并不直接实施企业IPO技术层面的工作,技术层面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要靠企业、券商、律师、会计师的职责来实现。 发审委的成员更多的是依据申请资料、报检资料、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现行法律来审核IPO的可行与否。这究竟是什么性质的审核呢?专业审核?行政性审核?形式性审核?
现行法律规定显然要求的是实质性审核。只不过现实操作很难做到这一点。首先,发审委员们并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核,因为他们所审核的只是一堆资料,并不能超越律师、会计师、券商去真实的触及并揭开拟上市企业的面纱。
如果是这样,由中国证监会遴选的几十名发审委员,来决定成千上万家企业能否上市,由几个发审委员通过既非实质又非专业的书面审核,来主导一家企业的财富命运,是不是有必要改革呢?
股票犹如鸡毛菜
行政大管家可以放手
当这种发审审核卸下了专业性、实质性审核的功能及效用时,剩下的恐怕就仅仅是行政性审核这一本质特点了。那么,企业上市的这种行政性审核的真谛及价值何在?
长期以来,淡化IPO进程中的行政化色彩,几乎是各方博弈的问题。2000年前后,海南凯立状告证监会一案,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判决第一次宣告了中国证监会奉行的IPO审批制“于法无据”,并确认当年以预选制而推行的上市审批制度属于违法。
2001年3月17日,中国股票发行核准制正式启动。核准制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但凡能够通过市场规则、自治规则及程序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实现秩序有效恢复的领域和事项,大可不必采取行政管制的办法。与立法相呼应的是,无论是上届政府,还是新一届政府总理,也都在不断地强调要减少行政审批和行政干预。
企业上市到底是一种什么活动?是不是必须要奉行这种行政性的发审制度了。企业上市其实就是企业的特定股东们通过证券交易这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兜售自己的股份,如同商场里兜售的茅台或者鸡毛菜一样,有买有卖。
企业上市本质上不过是一种大宗的、脱离了直接物质形态、以有价证券方式实施的民事交易行为。在民事交易的市场及法律规则中,意思自治、公平合理是法则。但凡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知道什么是价廉物美,即便是不知道汽车是怎么造出来的,也从不会因此而远离汽车交易,或者使交易受阻。
既然是一种民事交易行为,为何还非得有一个行政化的组织和机构来扮演交易保证的把关角色呢?如果说在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股市不成熟,制度不完善,尚需一个“大管家”来给这个有着高度风险的市场提供一些独立客观公正的公共服务的话,那么,时隔多年,这种行政大管家包打天下的做法还有多少存在的价值和必要呢?
一个原本应该按照公开、公平原则运行的上市制度,一个原本可以通过自治、透明程序实现的交易安排,非得要设立一个近乎于密室操作、无异于资源垄断的关口,又何尝不是在人为制造故事呢?难怪有人说,如果不取消核准制,中国证券市场的乱象就无法消除。
事务执行者成阻力
中介发审委员成黑洞
在既有的发审制度还具有浓浓的行政性质,在发审制度下不断释放出造假的妖魔的时候,谁来承担起降妖伏魔的大任呢?眼下只能是中国证监会。
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也许是一个可以从根本上化解发审弊端的选择。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过程中,证监会该怎样行使“监”证的权力呢?公众都反对赛场上裁判员与运动员一身二任。
具体到目前的发审制度上,如何构建有效的监督呢?很难想象一手握有证券发行审核权力的组织,同时能够公平公正的来监督、追究自己的发审行为?
2012年,证监会对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建立了其约束性的评分系统,评分系统目前主要是由证监会内部推动。相对于新股发行审批过程中的庞大利益寻租链条,监管部门的“内部监管体系”尚难触及其根本。
历史的经验表明,改革最大的阻力往往来至于组织本身,在一个组织的内部是有区分的,其中因寻租空间缩小导致的经济利益损失,这主要是中下层官员考虑的,因为他们是事务的执行者。
一位证监会内部人士对《证券市场周刊》记者透露称,若取消IPO审核,部分同事的收入肯定会受到影响,因此这也是实际办事的人不愿意取消的原因。而作为证监会的领导层,则会考虑放开审核之后可能会造成阶段性的混乱,影响市场稳定。
现行制度下,发审委委员们履职尽责的制度还是有很多缺憾的。利益冲突问题没有解决,多数发审委委员从IPO链条中间环节的中介机构的合伙人中产生,造成庞大的寄生利益链条。
为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要改革发审委员遴选机制,堵塞发审环节中的利益输送“黑洞”。
从中国发审制度的具体运作情况看,除非监管部门有更大的置之死地而后生的改革决心,譬如在强化信息披露、弱化实质审批的IPO改革原则下取消发审委,否则A股发审委制度改革注定还会有很长的制度准备或者阶段性过渡。
或许可以说,在中国证监会真正的扮演其单一的“监督”角色的时候,问题也许就烟消云散了。
难道作为最后放行公司上市的发审委员,就没有任何过错吗?就无需承担放行失察的责任吗?如果发审委对造假企业的上市无须承担责任,那么IPO审核又有什么意义呢?每审一家企业只领取几百元补贴的发审委员们的动力何来?他们身后到底有什么样的秘密?
发审委员双重身份
IPO投行单聘法律顾问,灰色利益链条?
主板发审委员刘艳,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分别当选为证监会第十三届和第十四届主板的发审委员,任职期间是2011年5月-2013年5月。
记者通过查阅天元律师事务所网站发现,其2012年业绩称,“本所合伙人徐萍律师带领的团队,作为本次发行的券商律师,为渤海轮渡(603167.SH)A股首发上市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渤海轮渡的招股说明书披露,为公司提供上市服务的是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为李敏、周代春、王文全。
渤海轮渡在2012年8月27日发布的首发公告中称:“网下发行过程已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天元律师事务所的刘艳与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的签字律师李敏有什么关系呢?记者通过调查,发现两人在企业上市过程中有多次交集。
八菱科技(002592.SZ)和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人鸟”)的招股说明书中,代理均为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之一均为李敏。八菱科技跟贵人鸟的成功过会,刘艳正是这两家企业首发的发审委员。
为何李敏代理的八菱科技和贵人鸟的发审委员都有刘艳,而刘艳所在单位的天元律师事务所在代理渤海轮渡券商律师的上市过程中,李敏律师同时也是渤海轮渡发行人的签字律师,这当中是否有些潜在的关联性呢?根据本刊统计,在IPO过程中单独为券商提供法律服务的案例相当少。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刘艳在2009年是嘉寓股份(300117.SZ)首发的签字律师,在2010年时是太极股份(002368.SZ)首发的签字律师。到2011年刘艳转身成了发审委委员,在她任职发审委委员一职时,天元律师事务所共参与或代理过金安国纪(002636.SZ)、翠微大厦(603167.SH)、华油惠博普(002554.SZ)和英唐智控(300131.SZ)等公司的首发。
作为发审委员和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刘艳身兼两职是否合适,在兼任发审委委员时,是否做到了独立、公正呢?在现行的发审委员制度及其遴选机制之下,既有的制度看不出排除利益关联的有效办法,这不得不说是制度设计的一大缺陷。
根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审委委员若存在违反纪律等行为时,证监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这也就是说,即便发审委将一家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给弄上市了,只要委员们没有涉嫌犯罪,就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
目前发审委员的利益冲突机制对相关中介机构的合伙人而言,主要是在被聘任期间,本人须承诺能够与所属机构业务脱钩,但这是一个毫无约束力且操作空间非常大的空洞的承诺。
实际情况是,律师事务所是一种合伙制企业,合伙人之间的分配机制是非常灵活的。这很容易造成所内外的合伙人,与具有发审委员身份的合伙人共生成长。通过介绍、咨询等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及操作手法,构筑一条能够获得超额灰色收益的利益链条,共享A股发审制度上的中介机会,未必就不是一种可能。
拙劣造假审不出来
专业发审委员审什么
万福生科于2011年9月造假上市,败露于2012年9月。短短的一年就东窗事发,足见其造假行为并非天衣无缝。当初,发审委的七名发审委员何以能够齐刷刷地投上了赞成票。万福生科的财务报告有问题,为何未能引起专业发审委员们的注意呢?
按照现行规定,发审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发审委委员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从发审委员职责来看,无论发行审核制度、还是具体从事审核发行的发审委员,所承担的是一种既要考察IPO的合规性,也要关注IPO真实性的实质性审核职责。
既不真实又不合规的万福生科,恰恰就是在这种实质性审核程序中得以获准上市的。当年的发审委员虽已不在其位,面对当下揭露出来的造假及虚假,究竟是万福生科的造假,迷糊了七名发审委员的法眼,还是七名发审委员的法眼昏花,成全了万福生科的造假?
有人会说,为数不多的几十名发审委员是经过严格的官方甄选程序而产生的,差不多也算得上是各行各业的杰出人士。问题是,在诸如万福生科这样一起又一起的造假行为,能屡屡通过发审委员的审核并“合法”取得欺骗股民的权利之时,难道发审委员们就没有责任吗?
面对诸多上市造假企业,如果说企业的造假水平太高,高到了足以蒙蔽发审委员,那是不是在说发审委员水平太低了呢?这样的发审制度还有存在的必要吗?反之,如果说企业的造假水平极其低劣,而发审委员竟视而不见,是否又意味着发审委员在为虎作伥呢?法理上,前者可以滑向渎职,后者则可以归于擅权。
现实的制度设计是,发审委员们应当实施的是实质性审核,但是,他们的工作方式和手段却是间接的、书面的,甚至是形式性的。发审委员们并不直接实施企业IPO技术层面的工作,技术层面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要靠企业、券商、律师、会计师的职责来实现。 发审委的成员更多的是依据申请资料、报检资料、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现行法律来审核IPO的可行与否。这究竟是什么性质的审核呢?专业审核?行政性审核?形式性审核?
现行法律规定显然要求的是实质性审核。只不过现实操作很难做到这一点。首先,发审委员们并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核,因为他们所审核的只是一堆资料,并不能超越律师、会计师、券商去真实的触及并揭开拟上市企业的面纱。
如果是这样,由中国证监会遴选的几十名发审委员,来决定成千上万家企业能否上市,由几个发审委员通过既非实质又非专业的书面审核,来主导一家企业的财富命运,是不是有必要改革呢?
股票犹如鸡毛菜
行政大管家可以放手
当这种发审审核卸下了专业性、实质性审核的功能及效用时,剩下的恐怕就仅仅是行政性审核这一本质特点了。那么,企业上市的这种行政性审核的真谛及价值何在?
长期以来,淡化IPO进程中的行政化色彩,几乎是各方博弈的问题。2000年前后,海南凯立状告证监会一案,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判决第一次宣告了中国证监会奉行的IPO审批制“于法无据”,并确认当年以预选制而推行的上市审批制度属于违法。
2001年3月17日,中国股票发行核准制正式启动。核准制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但凡能够通过市场规则、自治规则及程序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实现秩序有效恢复的领域和事项,大可不必采取行政管制的办法。与立法相呼应的是,无论是上届政府,还是新一届政府总理,也都在不断地强调要减少行政审批和行政干预。
企业上市到底是一种什么活动?是不是必须要奉行这种行政性的发审制度了。企业上市其实就是企业的特定股东们通过证券交易这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兜售自己的股份,如同商场里兜售的茅台或者鸡毛菜一样,有买有卖。
企业上市本质上不过是一种大宗的、脱离了直接物质形态、以有价证券方式实施的民事交易行为。在民事交易的市场及法律规则中,意思自治、公平合理是法则。但凡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知道什么是价廉物美,即便是不知道汽车是怎么造出来的,也从不会因此而远离汽车交易,或者使交易受阻。
既然是一种民事交易行为,为何还非得有一个行政化的组织和机构来扮演交易保证的把关角色呢?如果说在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股市不成熟,制度不完善,尚需一个“大管家”来给这个有着高度风险的市场提供一些独立客观公正的公共服务的话,那么,时隔多年,这种行政大管家包打天下的做法还有多少存在的价值和必要呢?
一个原本应该按照公开、公平原则运行的上市制度,一个原本可以通过自治、透明程序实现的交易安排,非得要设立一个近乎于密室操作、无异于资源垄断的关口,又何尝不是在人为制造故事呢?难怪有人说,如果不取消核准制,中国证券市场的乱象就无法消除。
事务执行者成阻力
中介发审委员成黑洞
在既有的发审制度还具有浓浓的行政性质,在发审制度下不断释放出造假的妖魔的时候,谁来承担起降妖伏魔的大任呢?眼下只能是中国证监会。
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也许是一个可以从根本上化解发审弊端的选择。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过程中,证监会该怎样行使“监”证的权力呢?公众都反对赛场上裁判员与运动员一身二任。
具体到目前的发审制度上,如何构建有效的监督呢?很难想象一手握有证券发行审核权力的组织,同时能够公平公正的来监督、追究自己的发审行为?
2012年,证监会对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建立了其约束性的评分系统,评分系统目前主要是由证监会内部推动。相对于新股发行审批过程中的庞大利益寻租链条,监管部门的“内部监管体系”尚难触及其根本。
历史的经验表明,改革最大的阻力往往来至于组织本身,在一个组织的内部是有区分的,其中因寻租空间缩小导致的经济利益损失,这主要是中下层官员考虑的,因为他们是事务的执行者。
一位证监会内部人士对《证券市场周刊》记者透露称,若取消IPO审核,部分同事的收入肯定会受到影响,因此这也是实际办事的人不愿意取消的原因。而作为证监会的领导层,则会考虑放开审核之后可能会造成阶段性的混乱,影响市场稳定。
现行制度下,发审委委员们履职尽责的制度还是有很多缺憾的。利益冲突问题没有解决,多数发审委委员从IPO链条中间环节的中介机构的合伙人中产生,造成庞大的寄生利益链条。
为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要改革发审委员遴选机制,堵塞发审环节中的利益输送“黑洞”。
从中国发审制度的具体运作情况看,除非监管部门有更大的置之死地而后生的改革决心,譬如在强化信息披露、弱化实质审批的IPO改革原则下取消发审委,否则A股发审委制度改革注定还会有很长的制度准备或者阶段性过渡。
或许可以说,在中国证监会真正的扮演其单一的“监督”角色的时候,问题也许就烟消云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