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借款是否成立,不能仅凭一张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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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女士与吕先生在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工作原因,王女士常住浙江杭州,吕先生则一直在浙江海宁做生意,时间一长,夫妻二人感情趋于冷淡。2009年1月7日,吕先生向王女士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
  2009年12月,两人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没有就这笔债务作出约定。离婚后,王女士多次催讨借口未果,因此起诉到海宁法院,要求吕先生归还借款。
  吕先生辩称,为了生意需要,他的确曾用岳父的房子向银行抵押贷款20万。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当时他不知道自己能否按时归还银行贷款,于是他向王女士出具了一份20万的借条。之后,夫妻感情不和,吕先生又向岳父出具了一张20万的借条,并要求王女士销毁先前的借条。贷款到期后,吕先生按时归还了银行贷款。因此,他与王女士之间根本就不存在债务,请求法院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就夫妻财产的管理进行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即所谓的夫妻AA制,因此夫妻之间可以存在借贷关系,合法的婚内借款受到法律保护。然而,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因此查看婚内借款是否成立,不能仅凭一张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交付了借款。
  本案中,虽然王女士向法庭提供了借条,但她却无法举证证明自己交付了这笔借款。因此,王女士持有的借条不足以证明王女士与吕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间存在借款关系。
  本案4次开庭审理后,王女士近日主动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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