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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物权法草案的设计中定性为用益物权,为了避免与现行法律和政策的太大冲突,该法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对现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中的弊端没有太大动作.而现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存在着的弊端是非改不可的,但改有个根本原则是不能触动的--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所以需要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前提下另辟蹊径--从承包经营权的主体突破,尝试新的土地某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