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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非常显著的提升,同时在人们对质量问题也越来越重视,在这样的情况下,做好产品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就成为了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采取有效的措施顺利的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是我国质量监督和检验部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本文主要分析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方法的要点,以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质量监督抽查;抽查规范;异议复检;法律责任;快速反应机制
产品质量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非常关心和关注的一个环节,在实际的工作中,质量管理和监督的方法有很多,抽查法是最为常见的办法,在实际的工作中,有很多需要我们关注的问题,这些问题,这些问题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所以我们必须要对此予以高度的重视。
1 对监督抽查定义、监督抽查分类做了明确的规定
新办法对监督抽查的概念内容进行了一定的调整,相关的内容中规定监督抽查通常就是哦指质量监督部门为了能够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督,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们共和国境内生产制造和销售的产品进行科学的抽样检验,同时还要将抽检的结果公示。
2 明确了各部门职责
质检部门应该对全国的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加以统一的规划和处理,同时还要加强监督抽查工作的质量控制和分析处理,此外还哦要通报给全国监督抽查的系统,对这些信息要实行统一管理的方法,同时还要在本行政区域的内部对抽检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企业进行适严肃的处理,同时还要向之间总局送出监督检查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同时还要在这一过程中更加科学合理的对质量技术监督的相关部门采取有效的抽查措施。
3 增加了抽查规范内容
管理办法当中对抽检做出了相对较为细致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工作人员也应该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和要求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工作加以规范,在实际的操作中可以按照监管部门在工作中的实际需要和具体要求来对检验的产品进行质量评价,对没有明确质量规范的产品则需要按照抽检时组织抽检部门制定的规范和要求加以处理。
4 对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做了明确规定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在工作中应该充分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当中的相关要求制定出一个切实有效的监督抽查方案和内容,同时也将监督抽查中应该完成的任务直接传达给实施检验的部门或者是机构,监督抽查方案当中主要应该做好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要采用合理的细则或者是规范对其加以处理,其次是在对产品抽查的范围和检验的内容加以规定,最后就是要拟定抽检企业的具体范围。
5 对抽样人员、抽取样品、抽样文书及抽查报告的规定
在新办法当中规定抽样人员应该是检验部门的工作人员,同时其还应该对相关的法律条文予以高度的关注和重视,在经过培训和考核之后,如果其成绩合格,就可以参与到抽样检验的工作中。
抽取的样品一定是产品本身符合质量检验的相关要求,同时也以质量检验报告的形式表明其是合格产品,同时还要从市场当中或者是企业的库存当中抽检,此外其数量上也必须要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如果没有对抽检的数量加以明确的规定,抽检的样品一定要来在较为合理的范围之内。
抽样人员在实际的工作中必须要准确详细的记录抽样的相关信息,抽样的文书应该保证企业和检验机构都有保存,此外还要将其送到质量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在接到样品之后就应该对其进行全面的检查,记录其外观的实际情况,对一些可能会对检验结果或者是综合判定环节产生影响的情况予以充分的考量,此外还要确定样品和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完全一致,对检验品和备用的检验样品要贴上相应的标示之后将其合理的保存,此外还要制定样品管理的细则,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所有内容应该保证其真实性,同时其结论也应该是明确的,这样才能充分的保证其有效性。
6 对抽样管理的规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完善了抽样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了对检验机构的管理,明确了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同时,规定了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7 对异议复检的规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的申请。新《办法》还对复检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对监督抽查后的结果处理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监督抽查结果公布、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整改复查、不合格产品的召回等各项处理措施,并明确了对逾期不改正企业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产品的处理。
8 明确各方法律责任
新《办法》增加了法律责任的章节,明确了被抽查企业、检验机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从法律上加大了对监督抽查各方的监督力度。
被抽查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检验机构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结束语
在企业生产的过程中,产品质量是人们非常关注的一个要素,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控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也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措施对产品的质量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在实际的工作中,抽查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它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了产品自身的质量也影响到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必须要对管理办法的要点熟练掌握,从而使得产品的质量水平更加清晰明确。
参考文献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1.
[2]刘燕宾,朱晓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分析及对策研究[J].中国市场,2011,49.
[3]段芬,沈华清.提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有效性[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1,8.
关键词:质量监督抽查;抽查规范;异议复检;法律责任;快速反应机制
产品质量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非常关心和关注的一个环节,在实际的工作中,质量管理和监督的方法有很多,抽查法是最为常见的办法,在实际的工作中,有很多需要我们关注的问题,这些问题,这些问题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所以我们必须要对此予以高度的重视。
1 对监督抽查定义、监督抽查分类做了明确的规定
新办法对监督抽查的概念内容进行了一定的调整,相关的内容中规定监督抽查通常就是哦指质量监督部门为了能够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督,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们共和国境内生产制造和销售的产品进行科学的抽样检验,同时还要将抽检的结果公示。
2 明确了各部门职责
质检部门应该对全国的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加以统一的规划和处理,同时还要加强监督抽查工作的质量控制和分析处理,此外还哦要通报给全国监督抽查的系统,对这些信息要实行统一管理的方法,同时还要在本行政区域的内部对抽检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企业进行适严肃的处理,同时还要向之间总局送出监督检查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同时还要在这一过程中更加科学合理的对质量技术监督的相关部门采取有效的抽查措施。
3 增加了抽查规范内容
管理办法当中对抽检做出了相对较为细致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工作人员也应该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和要求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工作加以规范,在实际的操作中可以按照监管部门在工作中的实际需要和具体要求来对检验的产品进行质量评价,对没有明确质量规范的产品则需要按照抽检时组织抽检部门制定的规范和要求加以处理。
4 对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做了明确规定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在工作中应该充分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当中的相关要求制定出一个切实有效的监督抽查方案和内容,同时也将监督抽查中应该完成的任务直接传达给实施检验的部门或者是机构,监督抽查方案当中主要应该做好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要采用合理的细则或者是规范对其加以处理,其次是在对产品抽查的范围和检验的内容加以规定,最后就是要拟定抽检企业的具体范围。
5 对抽样人员、抽取样品、抽样文书及抽查报告的规定
在新办法当中规定抽样人员应该是检验部门的工作人员,同时其还应该对相关的法律条文予以高度的关注和重视,在经过培训和考核之后,如果其成绩合格,就可以参与到抽样检验的工作中。
抽取的样品一定是产品本身符合质量检验的相关要求,同时也以质量检验报告的形式表明其是合格产品,同时还要从市场当中或者是企业的库存当中抽检,此外其数量上也必须要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如果没有对抽检的数量加以明确的规定,抽检的样品一定要来在较为合理的范围之内。
抽样人员在实际的工作中必须要准确详细的记录抽样的相关信息,抽样的文书应该保证企业和检验机构都有保存,此外还要将其送到质量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在接到样品之后就应该对其进行全面的检查,记录其外观的实际情况,对一些可能会对检验结果或者是综合判定环节产生影响的情况予以充分的考量,此外还要确定样品和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完全一致,对检验品和备用的检验样品要贴上相应的标示之后将其合理的保存,此外还要制定样品管理的细则,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所有内容应该保证其真实性,同时其结论也应该是明确的,这样才能充分的保证其有效性。
6 对抽样管理的规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完善了抽样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了对检验机构的管理,明确了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同时,规定了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7 对异议复检的规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的申请。新《办法》还对复检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对监督抽查后的结果处理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监督抽查结果公布、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整改复查、不合格产品的召回等各项处理措施,并明确了对逾期不改正企业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产品的处理。
8 明确各方法律责任
新《办法》增加了法律责任的章节,明确了被抽查企业、检验机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从法律上加大了对监督抽查各方的监督力度。
被抽查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检验机构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结束语
在企业生产的过程中,产品质量是人们非常关注的一个要素,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控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也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措施对产品的质量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在实际的工作中,抽查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它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了产品自身的质量也影响到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必须要对管理办法的要点熟练掌握,从而使得产品的质量水平更加清晰明确。
参考文献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1.
[2]刘燕宾,朱晓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分析及对策研究[J].中国市场,2011,49.
[3]段芬,沈华清.提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有效性[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