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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现代刑事诉讼呈现出两种发展趋势,即刑事诉程序的正当化和简易化。任何一项程序设计的背后都蕴涵着丰富的价值问题。在诸项价值目标中,公正与效率直接影响着刑事简易程序的构建和运作。公正体现了刑事诉讼的本质,失去公正则意味着失去了刑事司法制度的生命。刑事简易程序正当化作为一种理念,强调了对程序公正的追求和实现。
关键词:刑事简易程序;程序公正;司法公正;诉讼效率
简易程序的设置在当今世界各国十分普遍,而且适用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发案率呈上升趋势。为合理分配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我国199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简易程序,符合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进一步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将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认罪案件”。
一、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修改
新《刑事诉讼法》第208条将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增设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同时在审判程序、期限方面作了调整。比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一个半月。
二、刑事简易程序正当化的价值基础——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一个正当诉讼程序所彰显的价值理念不是唯一的,而是包含着多元价值,如公正、效率、秩序、自由等等。这些价值互相统一、互相依存、互相制约,共同规范着诉讼程序的构建,并在诉讼程序的实施中加以体现。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相比更加彰显效率价值,但其作为刑事审判程序本身而言,捍卫公正又是义不容辞的天职。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焦点就在于如何协调好公正和效率这两大价值理念的关系问题,从而以此为指导构建科学、正当、合理的刑事简易程序。
1.刑事简易程序主要是以效率价值作为其出发点的
刑事诉讼中的效率价值是指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即提高单位时间内的有用工作量,加速刑事程序的运作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司法拖延和案件积压等现象。拖延诉讼会造成大量案件无法及时处理,不能及时惩处有罪的被告人,尽快抚慰被害人,保障其合法权益;也会导致一些重要的证据无法及时收集、获取等,从而影响惩罚犯罪的准确性和维护社会稳定;同时拖延诉讼也增加了参诉主体不必要的诉累,浪费了本就有限的司法资源,破坏了人们对公正的期望值。正如美国第九上诉法院弗来彻法官所说:“被拖延的正义,等于被剥夺的正义。”①所谓“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这句西方古老的法谚充分说明效率价值是设计诉讼程序所必须考虑的重要价值理念。和普通程序相比,效率价值对简易程序更具有特殊的指导作用:效率价值是刑事简易程序构建的出发点,社会公众对效率价值的迫切需求是驱使简易程序出现的最主要动力。“出发点”是指本着以提高效率为直接目的来构建简易程序,使其能够较强的凸显效率。这也是构建简易程序的意义和特色之所在。
2.刑事简易程序则是以公正价值作为其立足点的
刑事诉讼的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指公正的惩治犯罪,包括正确区分罪与非罪、准确认定罪名、适度量刑;程序公正是指诉讼程序本身符合公正标准,如司法中立、控辩平等、保障诉讼参與人的诉讼权利等。前者可以称之为通过刑事司法实现的公正,后者可以称为刑事司法本身的公正。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刑事诉讼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大部分时候两者是统一的,刑事诉讼应该是在坚持程序正义的同时,实现发现实体真实的目标。但是刑事诉讼有时却不能同时兼顾两者,在程序设计上体现为非此即彼,只能实现两者之一,如非法获得的证据是否应该排除、被告人是否享有沉默权等。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发生冲突时,原则上程序公正优先。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所谓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的程序可以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包括司法机关、司法行为、司法结果等)的信赖度。
3.在简易程序中,需要协调好公正和效率两大价值之间的关系
公正和效率都是刑事简易程序的价值取向,简易程序的关键在于如何妥善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科学合理的简易程序应该是对两种价值进行选择的完美结果。公正和效率两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不可偏废。两者关系具有对立的一面:在刑事诉讼程序时,为做到程序公正,从而使实体公正尽可能的实现,都需要耗费相当的司法资源来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权利。一般来说,诉讼过程越严密、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越充分,就越有利于公正的实现,反过来也需要投入更多的诉讼成本,耗费更长的时间,导致效率的降低;而为提高效率,就必须相应的减少诉讼成本投入,简化诉讼环节,剥夺或限制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缩短诉讼期间,这样的诉讼程序难免有失严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实现。同时公正和效率又是相互统一的:刑事诉讼程序的效率是以公正为基础的,丧失正当性基础的诉讼程序即使结案再快也不具备讨论和存在的意义。公正和效率的关系说明:公正和效率的界定都有一定的度,在合乎理性的范围内,公正和效率是相互包含、相互依存的,舍弃其中的一个就不能科学、合理的界定出另一个的概念。在此前提下,公正和效率又存在着此消彼长的矛盾,体现出一种互斥。在刑事简易程序中,研究的重点就是在两者合理的度内,将双方的关系协调到一个最佳点,将两者的冲突、互斥调整到最小。 三、刑事简易程序正当化的理念与标准
1.程序正当化的理念与一般标准
程序正当化的过程也就是人们不断追求程序公正的过程。从其发展的历史看,程序正当化理念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法,发展并丰富于美国的正当程序理论。在美国,正当程序己经突破“司法”的范围,逐步形成了“程序性正当程序”和“实质性正当程序”两个不同的概念。“程序性正当程序”是指“要求一切权力的行使在剥夺私人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权利。”②而“实质性正当程序”是指“任何一项涉及剥夺公民生命、自由或财产的法律不能是不合理的、任意的或反复无常的,而应符合公平、正义、理性等基本理念。”③正当程序的发展历史或多或少地折射出程序正当化的理念与内涵。从价值层面看,程序正当化是对程序公正价值的不断追求与实现的过程。从哲学基础看,程序正当化的理念根植于道德原则,特别是避免权力滥用的原则。程序正当化的直接动因是对司法机关的权力进行制约,以防止其作出任意性的裁断。程序正当化是一个发展的概念,它的内涵是逐步演进的。从本质上讲,程序正当化是一种理念,而要将这一理念体现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必须对正当化程序的具体标准进行合理界定。程序正当化的具体标准,是正当化程序的内容,也是程序达到正当标准的要素。
2.刑事简易程序中的最低公正标准
以“消极性正义理论”为基础,构建出刑事简易程序中的最低公正标准,不仅是刑事简易程序正当化的必然要求,而且也具有极强的现实可行性。因而,首先必须明确在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哪些属于让理性人难以接受的“非正义”内容。综观世界各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与实践,笔者认为,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刑事简易程序的设计不具有基本的合理性,并违背其设立的基本目的。这一点较为突出地表现在刑事简易程序所承载的案件范围。如果无视刑事简易程序的自身特点和适用的有限性,将一些本不应由刑事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通过简易程序审理,势必造成牺牲诉讼公正盖然性的增大。此外,尽管简易程序的终结可能无需经过正规的法庭审理,但这并不等于简易程序的运作可以不受或背离公正司法权的影响。因为如果完全任由控、辩双方的私下交易而无中立法官的介入,势必会让人感到“非正义”而难以接受。
(2)在刑事簡易程序运作中,各诉讼主体混淆各自诉讼角色,从而造成诉讼职能的混乱。比如,在刑事简易程序启动方面,作为行使审判职能的法官不能奉行“不告不理”,主张启动简易程序,从而易造成“先入为主”。又如,在程序运作过程中,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难以保持诉讼职能的独立与分离,法官为了早日结案而站到控方一边并强迫被告人供罪;或者在辩诉交易中,检察官不惜牺牲原则一味让步,以至于几乎站到辩方一方的立场;辩护律师只求与检察官尽快结案而无视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3)受案件结果直接影响的人,在面对自己权益的变动时,只能被强制要求做出某些行为,而不能自愿、积极、有效地参与其中,从而违背“程序人性化”的基本要求。比如,辩诉交易等种类的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要件之一是被告方的认罪,这种认罪是一种以自愿为前提的“程序参与”。因而,如果采取种种非人道手段进而违背其“自由意志”的强迫认罪,必然是人们所难以接受的。
注释:
①(美)弗来彻.“公正与效率”收入《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②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治出版社,1995年版,第383页.
③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7页.
参考文献:
[1]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李文健.《刑事诉讼效率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陈端洪.《法律程序价值观》,《中外法学》,1997年第6期.
[4]陈桂明.《诉讼公正和程序保障》,《政法论坛》,1995年第5期.
[5]汪进元.《论宪法的正当程序原则》,《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
[6]陈少林.《试论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与“程序正当’,》,《法学评论》,1998年第6期.
[7]孙笑侠.《两种程序法类型的纵向比较—兼论程序公正的要求》,《法学》,1998年第8期.
[8]马贵翔.《公正、效率、效益—当代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中外法学》,1993年第l期.
关键词:刑事简易程序;程序公正;司法公正;诉讼效率
简易程序的设置在当今世界各国十分普遍,而且适用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发案率呈上升趋势。为合理分配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我国199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简易程序,符合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进一步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将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认罪案件”。
一、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修改
新《刑事诉讼法》第208条将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增设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同时在审判程序、期限方面作了调整。比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一个半月。
二、刑事简易程序正当化的价值基础——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一个正当诉讼程序所彰显的价值理念不是唯一的,而是包含着多元价值,如公正、效率、秩序、自由等等。这些价值互相统一、互相依存、互相制约,共同规范着诉讼程序的构建,并在诉讼程序的实施中加以体现。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相比更加彰显效率价值,但其作为刑事审判程序本身而言,捍卫公正又是义不容辞的天职。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焦点就在于如何协调好公正和效率这两大价值理念的关系问题,从而以此为指导构建科学、正当、合理的刑事简易程序。
1.刑事简易程序主要是以效率价值作为其出发点的
刑事诉讼中的效率价值是指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即提高单位时间内的有用工作量,加速刑事程序的运作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司法拖延和案件积压等现象。拖延诉讼会造成大量案件无法及时处理,不能及时惩处有罪的被告人,尽快抚慰被害人,保障其合法权益;也会导致一些重要的证据无法及时收集、获取等,从而影响惩罚犯罪的准确性和维护社会稳定;同时拖延诉讼也增加了参诉主体不必要的诉累,浪费了本就有限的司法资源,破坏了人们对公正的期望值。正如美国第九上诉法院弗来彻法官所说:“被拖延的正义,等于被剥夺的正义。”①所谓“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这句西方古老的法谚充分说明效率价值是设计诉讼程序所必须考虑的重要价值理念。和普通程序相比,效率价值对简易程序更具有特殊的指导作用:效率价值是刑事简易程序构建的出发点,社会公众对效率价值的迫切需求是驱使简易程序出现的最主要动力。“出发点”是指本着以提高效率为直接目的来构建简易程序,使其能够较强的凸显效率。这也是构建简易程序的意义和特色之所在。
2.刑事简易程序则是以公正价值作为其立足点的
刑事诉讼的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指公正的惩治犯罪,包括正确区分罪与非罪、准确认定罪名、适度量刑;程序公正是指诉讼程序本身符合公正标准,如司法中立、控辩平等、保障诉讼参與人的诉讼权利等。前者可以称之为通过刑事司法实现的公正,后者可以称为刑事司法本身的公正。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刑事诉讼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大部分时候两者是统一的,刑事诉讼应该是在坚持程序正义的同时,实现发现实体真实的目标。但是刑事诉讼有时却不能同时兼顾两者,在程序设计上体现为非此即彼,只能实现两者之一,如非法获得的证据是否应该排除、被告人是否享有沉默权等。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发生冲突时,原则上程序公正优先。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所谓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的程序可以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包括司法机关、司法行为、司法结果等)的信赖度。
3.在简易程序中,需要协调好公正和效率两大价值之间的关系
公正和效率都是刑事简易程序的价值取向,简易程序的关键在于如何妥善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科学合理的简易程序应该是对两种价值进行选择的完美结果。公正和效率两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不可偏废。两者关系具有对立的一面:在刑事诉讼程序时,为做到程序公正,从而使实体公正尽可能的实现,都需要耗费相当的司法资源来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权利。一般来说,诉讼过程越严密、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越充分,就越有利于公正的实现,反过来也需要投入更多的诉讼成本,耗费更长的时间,导致效率的降低;而为提高效率,就必须相应的减少诉讼成本投入,简化诉讼环节,剥夺或限制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缩短诉讼期间,这样的诉讼程序难免有失严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实现。同时公正和效率又是相互统一的:刑事诉讼程序的效率是以公正为基础的,丧失正当性基础的诉讼程序即使结案再快也不具备讨论和存在的意义。公正和效率的关系说明:公正和效率的界定都有一定的度,在合乎理性的范围内,公正和效率是相互包含、相互依存的,舍弃其中的一个就不能科学、合理的界定出另一个的概念。在此前提下,公正和效率又存在着此消彼长的矛盾,体现出一种互斥。在刑事简易程序中,研究的重点就是在两者合理的度内,将双方的关系协调到一个最佳点,将两者的冲突、互斥调整到最小。 三、刑事简易程序正当化的理念与标准
1.程序正当化的理念与一般标准
程序正当化的过程也就是人们不断追求程序公正的过程。从其发展的历史看,程序正当化理念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法,发展并丰富于美国的正当程序理论。在美国,正当程序己经突破“司法”的范围,逐步形成了“程序性正当程序”和“实质性正当程序”两个不同的概念。“程序性正当程序”是指“要求一切权力的行使在剥夺私人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权利。”②而“实质性正当程序”是指“任何一项涉及剥夺公民生命、自由或财产的法律不能是不合理的、任意的或反复无常的,而应符合公平、正义、理性等基本理念。”③正当程序的发展历史或多或少地折射出程序正当化的理念与内涵。从价值层面看,程序正当化是对程序公正价值的不断追求与实现的过程。从哲学基础看,程序正当化的理念根植于道德原则,特别是避免权力滥用的原则。程序正当化的直接动因是对司法机关的权力进行制约,以防止其作出任意性的裁断。程序正当化是一个发展的概念,它的内涵是逐步演进的。从本质上讲,程序正当化是一种理念,而要将这一理念体现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必须对正当化程序的具体标准进行合理界定。程序正当化的具体标准,是正当化程序的内容,也是程序达到正当标准的要素。
2.刑事简易程序中的最低公正标准
以“消极性正义理论”为基础,构建出刑事简易程序中的最低公正标准,不仅是刑事简易程序正当化的必然要求,而且也具有极强的现实可行性。因而,首先必须明确在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哪些属于让理性人难以接受的“非正义”内容。综观世界各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与实践,笔者认为,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刑事简易程序的设计不具有基本的合理性,并违背其设立的基本目的。这一点较为突出地表现在刑事简易程序所承载的案件范围。如果无视刑事简易程序的自身特点和适用的有限性,将一些本不应由刑事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通过简易程序审理,势必造成牺牲诉讼公正盖然性的增大。此外,尽管简易程序的终结可能无需经过正规的法庭审理,但这并不等于简易程序的运作可以不受或背离公正司法权的影响。因为如果完全任由控、辩双方的私下交易而无中立法官的介入,势必会让人感到“非正义”而难以接受。
(2)在刑事簡易程序运作中,各诉讼主体混淆各自诉讼角色,从而造成诉讼职能的混乱。比如,在刑事简易程序启动方面,作为行使审判职能的法官不能奉行“不告不理”,主张启动简易程序,从而易造成“先入为主”。又如,在程序运作过程中,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难以保持诉讼职能的独立与分离,法官为了早日结案而站到控方一边并强迫被告人供罪;或者在辩诉交易中,检察官不惜牺牲原则一味让步,以至于几乎站到辩方一方的立场;辩护律师只求与检察官尽快结案而无视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3)受案件结果直接影响的人,在面对自己权益的变动时,只能被强制要求做出某些行为,而不能自愿、积极、有效地参与其中,从而违背“程序人性化”的基本要求。比如,辩诉交易等种类的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要件之一是被告方的认罪,这种认罪是一种以自愿为前提的“程序参与”。因而,如果采取种种非人道手段进而违背其“自由意志”的强迫认罪,必然是人们所难以接受的。
注释:
①(美)弗来彻.“公正与效率”收入《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②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治出版社,1995年版,第383页.
③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7页.
参考文献:
[1]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李文健.《刑事诉讼效率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陈端洪.《法律程序价值观》,《中外法学》,1997年第6期.
[4]陈桂明.《诉讼公正和程序保障》,《政法论坛》,1995年第5期.
[5]汪进元.《论宪法的正当程序原则》,《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
[6]陈少林.《试论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与“程序正当’,》,《法学评论》,1998年第6期.
[7]孙笑侠.《两种程序法类型的纵向比较—兼论程序公正的要求》,《法学》,1998年第8期.
[8]马贵翔.《公正、效率、效益—当代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中外法学》,1993年第l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