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文化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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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由于政府投入的不足,公共艺术文化活动常常在资金、场所、设施等方面面临诸多困境。日本企业mecenat协议会将致力于公共艺术文化的企业界人士组织起来,通过捐赠等方面,有力地支持了日本公共艺术文化活动的开展,充分体现了经济与文化的有效融合。其组织形态、运营模式对中国的文化体制改革、公共艺术文化赞助机制的形成都具有一定的启示。
  关键词:企业;文化赞助;企业mecenat协议会;艺术文化;文化政策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458(2015)01—0020—11
  公共艺术文化活动的开展,极大地丰富了国民的文化生活,提升了国民的艺术素养,是推动、深化国家文化事业的重要一环。然而由于其本身特点的制约,公共艺术文化活动在资金、场所、设施等方面往往面临着诸多困境,限制了艺术文化团体的发展,也不利于国家艺术文化的传播与推广。日本企业通过多种途径积极支持公共艺术文化,进行文化赞助,不仅使日本的艺术文化团体的运营得以顺利运营,同时也尽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而这其中,企业mecenata活动即是其中之一。现仅以日本的企业mecenat协议会为例,对日本企业的文化赞助机制做一论述。
  一、日本企业mecenat协议会的设立背景
  从二战结束一直到上个世纪的80年代,支持日本公共文化活动开展的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方面是来自国家的支持,而另一方面则依靠公共文化团体自身来解决。随着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日本对发展“文化大国”的想法日益强烈,日本从国家、社会团体、普通市民等各个阶层都加大了对公共文化的关注力度,进而在国家、企业和公共文化团体之间逐步构建起一种“三位一体”的发展模式。
  (一)“文化行政”下企业的文化赞助
  战后到上个世纪80年代以前,日本对于如何进行文化振兴一直没有明确的方针,大多数公共艺术文化活动的开展,除依靠团体自身筹措经费外,只有来自国家单方面的支持。
  随着日本经济的飞速发展,实现“经济大国”战略的日本,也认识到了发展公共文化的重要性,进而开始加大了对一直陷入资金短缺窘境的公共艺术文化的财政支持。日本从1959年开始实行“民间艺术等振兴费补助金”制度,加大了对公共文化活动的资金支持力度,但以国家和公共艺术文化团体作为资金来源主体的状况仍未改变。到了80年代后,随着日本财政政策的调整,补助金制度也开始呈现减少的趋势,在80年代的某些年份甚至减少了一半,“若如此推移,不仅艺术活动要衰退,甚至也危及到了舞台艺术团体的存亡问题”[1]。由此不难看出,日本直至上个世纪90年代以前也并未对公共艺术文化给予足够的支持,因此也并不真正具备“文化政策”的性质,充其量只能称作是“文化行政”。
  在没有国家倡导和必要的制度安排下,企业对于公共艺术文化活动的支持,也多是源于企业的自觉。例如从1957年开始,新日铁在与富士制铁合并后,继承了富士制铁支持音乐活动的传统,与电视台合作通过共同举办“新日铁音乐会”的方式继续对音乐活动予以支持,一直持续至今。三越百货店从1906年即开始举办与文化相关的展览会,伊势丹、东武百货店也各自创设了伊势丹美术馆和东武美术馆,举办高水平的画展。而资生堂从1919年开始就一直为新出道的年轻艺术工作者创设了“资生堂美术展”,至今已举办了3000次以上,参加的艺术工作者多达5000人[2]。不过,更多的企业多采取冠名演出的形式来支持艺术文化活动,但这种模式往往因商业宣传气息太浓而受到媒体的诟病。
  (二)作为契机的“日法文化论坛”
  国际上企业进行文化赞助的相关组织,成立较早的是1965年美国的美国艺术商业理事会(Americans for the Arts),此后英国于1976年也成立了类似的组织—英国企业赞助艺术协会(The Association for Business Sponsorship for the Arts,简称ABSA,现已更名为英国艺术与商业协会,ART & BUSINESS,简称A&B),该协会以促进艺术和商业达成战略性伙伴关系为己任,在英国乃至世界范围内都有着广泛影响。1979年,法国成立了法国工商业赞助发展协会(Association pour le Developpement du Mecenat Industriel et Commercial,简称ADMICAL),该协会由时任法国文化部办公厅主任、后担任RTL广播电台总裁的雅克里科创办。目前,该协会拥有180多家会员,其中不乏有实力的企业和富有盛名的文化机构,已成为法国文化赞助事业的有力推手。而日本的类似组织—“企业mecenat协议会”则是以“日法文化论坛”的召开为契机而成立的。
  “日法文化论坛”由日法两国共同创办,首次举办于1984年。1988年,第三届“日法文化论坛”在日本京都召开,论坛主题为“文化与企业”,旨在探讨日法两国企业对文化赞助活动的差异以及两国开展文化交流的可能性等。该次论坛期间,法国工商业赞助发展协会(ADMICAL)的雅克里科会长呼吁日本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并以此作为日法文化交流的纽带。与此同时,在与法国的文化交流中,日本强烈地认识到,相对于“经济大国”,日本在文化上很难称得上是“大国”,与有着明确的文化政策、投入巨额公共文化预算的法国相比,日本当时的文化预算在发达国家中是很低的,而且政府对于民间企业赞助文化活动在税制上也几乎没有具体的优惠政策,与会的企业家们强烈地意识到应该仿照法国的模式,联络有志于文化赞助的企业家成立类似的组织[3]。
  以第三届“日法文化论坛”在日本的召开为背景,日本开始为企业赞助艺术文化活动搭建必要的平台。首先,由有志于艺术文化的财界人士、艺术文化工作者于1989年12月组成了“艺术文化振兴基金推进委员会”,该委员会以通过对文化领域的社会贡献和经济活动来发挥文化的作用作为宗旨。其次于1990年3月由国家出资500亿日元、民间(财界)捐款100亿日元成立了“艺术文化振兴基金”[4]。紧接着在同年4月,公益社团法人“企业mecenat协议会”成立。该协议会成立时,就组织的名称曾进行过各种讨论,但最终因无法用恰当的日语来表述,便直接用了法语的“mécénat”一词,并将“企业mecenat”定义为“并非为了立刻见效的销售促进和广告宣传效果,而是作为社会贡献一环的艺术文化支持”[5]。随着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活动平台的搭建,日本对公共艺术文化的支持逐渐形成了公(国家)、私(企业)以及公共文化团体自身三方面共同合作、分工明确的支持体系,由原来的“文化行政”真正进入了“文化政策”时代。   同样是在1990年,3月,日本对法人税法进行了部分修改,对艺术文化等相关事业做有显著贡献者,其交付的金钱或贵重物品免征所得税;5月,经团联内设置了企业社会贡献活动推进委员会;6月,由电通公司与企业mecenat协议会共同举办了“企业mecenat展”;11月,经团联设立了“1%俱乐部”,其成员将企业利润的1%捐出用于社会贡献活动。1990年以后,企业开始将社会贡献的内容在企业内外进行呼吁,例如支持文学、艺术活动,资助学术研究等,并作为赞助者的活动成绩开始将其纳入企业的公告或年度报告书中[6]。也正因如此,1990年也被称为“日本企业公益活动元年”。
  (三)企业文化赞助的认知来源
  作为盈利性的经济体,企业运用自身资源优势进行文化赞助,源于其对艺术文化活动的认知,正是这种认知直接催醒了企业文化赞助的自觉。
  第一个认知来源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的基本含义是:一定时期社会赋予企业的经济、法律、伦理以及人道主义的期望,包括遵纪守法、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工的基本权利和人权、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等[7]。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强调企业除追求本身的利润外,还应及时关注政府、社区、股东、雇员以及消费者等相关利益方的利益与需求。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Oliver Sheldon)在对美国企业考察后于1924年最先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8],因此对于日本来说,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是一个“舶来品”。日本企业界首次提及企业的社会责任一词是在1956年由经济同友会通过的“经营者对社会责任的觉悟及实践”的决议中[9]。在上个世纪60年代,日本曾发生过多起环境污染事件,其原因就在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许多企业单纯强调资本积累和对企业利润的片面追求。民众的抗议以及来自舆论的压力促使日本经济界开始反思过去的行为。日本于1974年对《商业法》进行了部分修改,增加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随之,专门负责处理环境污染问题的部门开始在企业内部设立,珠江尝试通过一些途径和方式回馈社会,以尽到企业的社会责任。随着80年代日本企业经营国际化的逐步推进,为了确保在投资对象国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日本企业也开始在当地开展各种社会责任活动。与此同时,“慈善事业”、“企业公民”等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员应该将所获利益返还给社会的概念也逐渐被引入日本[10]。此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开始在日本逐渐得到普及和推广。
  第二个认知来源是企业公民理论。企业是一个国家经济的主体,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企业在进行商品生产以及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国家、社会乃至社区为其提供了各种资源以及便利条件。但企业在为国家和社会创造应有价值的同时,也对社会造成了各种污染以及噪音等负面影响。从这一角度而言,企业除创造经济利润外,也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改善与协调企业与国家、社会、社区的关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有多种,例如为社区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及时处理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为一些社会活动提供场地等等,积极参与解决诸如文化、教育、福利、医疗、环境等各种社会问题[11]。这些活动在日本常被称之为“企业市民”活动,也即“企业公民”活动。企业公民理论在日本企业界备受重视,多数企业将该理念反映在经营理念之中。如欧姆龙公司在其经营理念中规定要“以世界的事业为基础,作为良好企业市民,积极为社会贡献的同时,致力于地区环境和资源保护”[12]。而爱知钟表电机将“通过与地域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参加社会贡献活动,高扬企业市民意识”作为企业的行动理念等等。
  第三个认知来源是文化经济学理论。文化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强调以文化理论与经济理论的相互结合来研究文化活动所表现的经济现象,并期望通过这种研究,形成以文化为内涵的新经济形态或者以经济为依托的新文化形态。文化经济理论认为文化的发展相对于经济发展而言具有滞后性,往往体现为经济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认为文化的发展将在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促进经济的发展;并认为一个国家真正的强大,不仅有赖于发达的经济,也有赖于繁荣发展的文化。文化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从上个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于欧美国家,后逐渐被日本引入。1992年,文化经济学会(日本)成立,并于1993年5月在横浜召开了学会的第一次年会。
  总之,在各国纷纷成立企业赞助文化的相应机构的背景下,在企业上述三种认知下,以“日法文化论坛”及其“文化与企业”的论题作为契机,日本企业赞助文化的组织—企业mecenat协议会得以成立。
  二、企业mecenat协议会的运营机制
  企业mecenat协议会实行会员制,其组织机构及运营机制如下(详见图1):总会每年3月召开一次,全体会员共聚一堂就艺术文化振兴的有益信息以及如何进行赞助活动等广泛交换意见;理事会每年通常召开两次,此外还有临时的理事会;董事会以理事为中心,包括名誉理事、评议员、顾问在内的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就协议会的运营进行广泛指导,并共享所有信息;运营企划委员会由各委员会企业提供会议场所或视察赞助活动现场等,每年召开7次左右;协议会现有调查·研究、认定·表彰、交流、信息传播四个部会,各部会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就工作的方向性和制度设计等进行研讨,并具体指导事务局的具体工作。2014年度还将新增一个部会—“网络组”,该部会旨在以会员为主体加强彼此间的相互合作。
  企业Mecenat协议会设立初期,主要以调查研究、表彰、资助为其工作的三大支柱,现已扩张至多个方面。
  (一)艺术文化支援活动
  企业mecenat协议会的主要活动领域涉及音乐、美术、舞台剧、舞蹈、建筑、影像、文学、传统技艺、文化遗产·历史性建筑物、生活文化等多个方面。
  企业mecenat协议会通常对每年的活动都预先设定主题,不同的主题设定有所侧重的活动重点。例如2014年度的主题为“通过具有广泛文化观的提案进行社会创造—以文化振兴平台模式强化交流与传播”。其主要内容:(1)通过形成多彩的组织网,以实现“文化振兴平台模式”;(2)通过具有广泛文化观的提案,进行形式多样的文化赞助活动的传播;(3)向国际社会宣传日本的文化赞助活动,通过文化交流促进双向理解[13]。为实现上述目标,协议会还制定有详细计划、具体措施、部门分工等。再如2012年度主题为“企业为地区的文化振兴作出更大的贡献—东日本大地震后继续深入的文化支援”;2013年度主题为“扩大以地区为据点的活动—以人为纽带扩大文化赞助活动,创造新的人际关系”。   此外,为了向企业界普及文化赞助活动,促进企业对艺术文化活动的赞助行为,企业mecenat协议会还经常举办相关讲座、特别讲演、研讨会以及对相关艺术文化活动的实地考察等。
  (二)信息的收集与传播活动
  企业mecenat协议会在收集、传播信息方面主要通过四种渠道来实现:其一是通过自身的网站发布各种信息。其二是通过协议会的出版物。该协议会创办有季刊杂志《MECENAT NOTE》,对企业的文化赞助、艺术文化的相关信息等予以刊登介绍,此外还发行“Menenat研讨会”系列丛书、“Mecenat白书”系列等出版物以及各种调研报告等。其三是通过该协议会的资料室。该资料室收藏有有关企业的社会贡献、文化赞助、文化政策、文化经济学、艺术文化NPO的文献以及海外的文化赞助、文化政策的相关资料,此外还有各种年鉴、协议会自身的出版物以及各企业的赞助活动、社会贡献等的宣传册等。其四是通过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同类组织保持密切的交流与沟通。
  (三)调查研究与提案活动
  为了从整体上把握日本企业赞助文化活动的动向,协议会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其一是从1991年开始,每年都进行“mecenat活动实态调查”,就每年开展文化赞助活动的企业数、活动件数、涉及领域等进行详细的调查;其二是协议会自主进行的调研课题,如2003年由企业mecenat协议会研究部会完成了题为“企业mecenat与艺术NPO”的研究报告,此外还有“从市民的视角看企业mecenat”(2000年)以及“地方自治体与企业mecenat”(1994年)等;其三是接受政府相关机构的委托课题。如“有关赞助文化事业实施团体赞助内容的调查”(2002年、外务省委托)、“关于民间财团、官方财团的文化艺术振兴策的基础调查”(2002年、文化厅委托)、“关于我国艺术工作者的调查”(2001年、国际交流基金委托)等等。
  除调研外,协议会主要就艺术文化活动支援以及文化政策等进行提案活动,如“公益法人制度改革的三点建议”(2007-03-31)、“关于日本艺术文化振兴的十点建议”(2007-06-03)、“关于日本文化政策的紧急提案”(2009-12-16)、“关于东日本大地震后社会构筑的提案”(2012-03-09)以及“面向2020年,继承发展‘小型轻量’,以文化创造社会”(2014-04-10)等。
  (四)与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一方面是开展企业与企业间相互的合作与交流,另一方面则是企业与艺术文化团体、各地方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从国际交流视角来看,主要是与世界各国的类似组织以及文化机构的交流和信息交换,以及参加国际会议、派遣或接收海外观察团等。
  (五)表彰活动
  为促使更多的企业参与公共文化事业,“企业mecenat协议会”从1991年开始设立“Mecenat大奖”(从2003年开始Mecenat大奖和文化厅长官奖合并为“Mecenat Award”),每年评选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对进行Mecenat活动(包括举办各种演出、展览,进行人才物质支援、提供资金或场所、进行人才培养、表彰活动、资助研究和出版物等活动)的优秀企业、企业财团进行表彰。表彰活动每年共设7个奖项,分别是大奖(mecenat大奖)1项;优秀奖(反映特色活动的奖项)5项;特别奖(文化厅长官奖)1项。1991年—2013年期间,全国各地的优秀赞助活动共评选出179项奖。
  (六)赞助活动
  对于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来说,要充分调动其参与公共文化事业的积极性,就必须在财政、税收等方面予以一定的优惠。为此,日本政府于1994年对税制进行了部分修改,对参与公共文化事业的企业或个人在税收上予以一定的优惠(详见表1)。为此,企业mecenat协议会制定了“助成认定制度”,该制度规定经由企业Mecenat协议会向艺术文化活动进行赞助的企业或个人,协议会将向该企业或个人发放特定公益增进法人证书,凭此证书可获得减税优惠。开展艺术文化活动的团体或个人向协议会提出需要赞助的申请并经审查取得“助成认定”后,即可获得赞助(详见图2)。
  表1 赞助者享受的税制优惠措施
  所得税 法人税 继承税
  根据所得税法第78条第2项第3号、所得税法施行令第217条第1项第1号之规定:
  减少的纳税额=捐款金额(以所得金额的40%为限)—2000日元 根据法人税第37条第4项、法人税法施行令第77条第1项第1号之规定:
  亏损算入金额=(资本金×0.25%+该年度所得×5%)×1/2 根据租税特别措施法第70条、租税特别法施行令第40条第3款之规定:
  通过继承或遗赠取得财产后,在申报继承税前赠与日本艺术文化振兴会时,该赠与财产的价格将不计算在与该继承或遗赠相关继承税的课税价格中。
  ※赠与者及其亲属以及其他特别关系者的继承税或赠与税的负担,被确认为不当减少时除外。
  资料来源:日本芸術文化振興会:「税制上の優遇措置」,http://www.ntj.jac.go.jp/kikin/shienn.html.
  图2 企业Mecenat协议会的助成认定事业
  此外,企业mecenat协议会还通过设立特别基金的方式支持艺术文化活动,例如,在2011年发生东日本大地震后的3月23日,该协议会便成立了有关复兴灾区艺术文化、致力于各种文化支援的“东日本大地震艺术文化复兴支援基金”,此外,鉴于2020年东京将举办奥运会,为了宣传日本各地丰富的文化支援活动以及地方文化特色,加强国际文化交流,协议会新设立了“2021艺术文化创造社会基金”,简称“2021 Arts Fund”。
  三、企业mecenat协议会的效果评价及启示
  企业mecenat协议会自1990年成立以来,经过20余年的发展,通过多种方式赞助日本的艺术文化活动,在推动艺术文化团体的顺利运营、促进艺术文化事业的发展、培养艺术文化人才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从该协议会的会员来看,目前“企业Mecenat协议会”的成员分为个体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截止2014年9月5日,该协议会成员已有正式团体会员138个、准团体会员35个、准个人会员12名。朝日新闻社、欧姆龙、花王、鹿岛建设、东芝、日立、资生堂、索尼等知名企业都是其正式团体会员。
  对于企业进行文化赞助的理由,据2013年对530家企业的调查显示,有268家(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67.5%)的理由是为了支持艺术文化(如振兴艺术文化、振兴地方文化、培养年轻艺术家以及对青少年进行艺术文化教育等);有222家(占比55.9%)认为是为社会、地区做一部分贡献(如活跃地方文化、进行社会教育、提高社会福祉以及保护环境等);有114家(占比28.7%)认为与自身企业的发展相关(如强化与地区社会的关系、提升企业形象、融洽与顾客的关系以及践行企业文化等)[14]。可见,纯粹为了振兴艺术文化以及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众多企业进行文化赞助的出发点。
  (一)企业文化赞助的效果分析
  在企业mecenat协议会的主导下,日本企业在赞助艺术文化方面取得了诸多的成绩。从企业mecenat协议会会员单位参加赞助文化活动的企业数来看(详见图3)可以发现如下特点:(1)参加的企业数与赞助文化活动件数基本成正比,参加的企业数多,则赞助文化活动的件数也相对有所增加,反之则减少;(2)1995年—2000年无论从参加的企业数还是赞助活动的件数来看,变化不太大,从2001年开始呈逐年增长趋势,但从2010年开始则有所下降;(3)从参加的企业数来看,2007年为最高值,为475家,但从赞助活动的件数来看最高值为2013年,为3124件。
  图3 协议会参加赞助文化的企业数及活动件数(1995年-2013年)
  资料来源:据企业mecenat协议会历年统计数据整理(缺2011年数据)。
  就赞助艺术文化活动的领域而言,以2013年度(见表2)为例,在397家企业赞助的2149件艺术文化活动中,居前三位的分别是音乐、美术和复合艺术。
  表2 2013年度企业赞助文化活动的领域、件数、企业数
  序号 赞助领域 实施件数 占比% 企业数 占比%
  1 音乐 809 37.6 237 59.7
  2 美术 567 26.4 195 49.1
  3 复合艺术 223 10.4 99 24.9
  4 节日、乡土艺能 139 6.5 84 21.2
  5 演剧 132 6.1 83 20.9
  6 艺能 121 5.6 82 20.7
  7 工艺、造物、产业遗产 112 5.2 70 17.6
  8 文学 109 5.1 66 16.6
  9 文化遗产、历史性建筑物 106 4.9 63 15.9
  10 生活文化 119 5.5 62 15.6
  10 生活文化 119 5.5 62 15.6
  11 影像 89 4.1 58 14.6
  12 舞蹈 104 4.8 55 13.9
  13 建筑 49 2.3 35 8.8
  14 传统娱乐 36 1.7 27 6.8
  总计 2149 100 397 100
  资料来源:公益社団法人企業メセナ協議会:『「地域を拠点とする活動が拡大~人のつながりがメセナを広げ、メセナが新たな人のつながりを生む~2013年度「メセナ活動実態調査」結果』、http://www.mecenat.or.jp/introduction/file/press2013_5.pdf。
  从赞助艺术文化活动的具体方式来看,据2013年度对1480家赞助文化的企业进行的调查数据显示(详见图4),居于首位的是提供资金(企业数为1222家,占总企业数的82.6%),其次是提供人力资源,再次是提供产品、服务等。可见,提供资金仍是日本企业支持艺术文化活动最主要的方式。
  从企业mecenat协议会文化赞助的金额来看,据2013年度协议会进行的调查数据显示,237家被调查的企业或财团2013年对艺术文化活动共提供各类赞助811.3875亿日元,其中企业赞助的经费为207.7473亿日元,较上一年度(188.578亿日元)增长10.4%,由财团赞助的经费为603.6402亿日元,较上一年度(529.8449亿日元)增长13.9%[15]。另外根据该协议会的“助成认定制度”,日本的企业或个人通过协议会进行捐赠赞助艺术文化活动者,可享受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09年—2013年(详见图5)的数据来看,无论是经认定的赞助活动件数、捐赠件数还是捐赠金额都呈“U型”曲线,2009年度最高,2011年度最低,此后逐渐又呈增长趋势。2013年度中,捐赠件数为1353件,捐赠金额为5.5429亿日元,共赞助艺术文化活动94件。
  图5 企业mecenat协议会助成认定情况(2009年-2013年)
  资料来源:文化庁:『我が国の文化政策 平成26年度』、第15頁、http://www.bunka.go.jp/bunka_gyousei/pdf/bunkacho2014.pdf
  政府投入不足、经费拮据、活动场地有限等问题是一直以来制约艺术文化活动发展的一个瓶颈。艺术文化事业的发展,仅靠国家和政府的拨款很难满足其需要,如果在得到国家投入保证的同时,又能充分挖掘社会潜力,拓宽艺术文化事业投融资的渠道,必将促进艺术文化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而日本的企业mecenat协议会发挥的正是这样的作用。
  (二)对中国企业进行文化赞助的相关启示
  第一,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为了促进艺术文化事业的发展,日本相继制定了《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独立行政法人日本艺术文化振兴会法》《关于文化艺术振兴的基本方针》等法律法规,还建立有“民间艺术等振兴费补助金制度”“艺术文化振兴基金”以及相应的税制优惠措施等,为企业赞助文化搭建了必要的制度平台,缓解了政府对文化事业投入不足的问题。目前,中国尚无相关扶持政策,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发展文化事业的渠道尚未形成,也并未建立多种渠道支持文化事业的相关机制。由于国家没有必要的法律法规予以引导和规范,不仅难以形成有利于企业文化赞助的有效机制,而且也严重影响了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出台鼓励文化赞助的相关政策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应成立类似于日本企业mecenat协议会的文化赞助中介机构。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成立了类似于日本企业mecenat协议会的文化赞助中介机构,对于凝聚企业界力量、深入挖掘社会潜力共同支持文化事业的发展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中国目前正在大力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也在不断发展壮大并有了较为充足的资金实力,应抓住这一有利时机,成立相关的文化赞助中介机构,规范文化赞助行为,提升文化赞助的层次和质量,为文化事业的发展争取更多的资金支持。
  第三,应出台和完善相关的减免税收政策,鼓励企业的文化赞助行为。国家以税收减免的形式支持公益文化事业,可以有效地刺激企业及个人对于文化事业的赞助,将社会各界的资金集聚到文化事业方面来,是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一项非常有效的措施。日本对所得税、法人税以及继承税等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对相关的文化赞助行为人或企业团体实行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进行文化赞助。中国目前尽管也有类似的政策,但减免幅度较小,还无法真正对企业的文化赞助形成财税杠杆的引导效果。
  第四,应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文化赞助的良好氛围。对于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广泛挖掘社会潜能,充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对其予以积极的支持是非常必要的。为此需要加大两个方面的宣传力度,一方面是针对企业的,多数企业对于文化赞助较为陌生,对其能为企业所带来的好处没有足够的认识;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大对国民的宣传,增强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对于一个国家重要性的认识,对于提升国民素质重要性的认识,使得全社会形成有利于文化事业发展的氛围和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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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公益社団法人企業メセナ協議会. 2014年度事業計画[EB/OL]. [2014-09-03].http://www.mecenat.or.jp/about_mecenat/%E2%98%852014%E5%B9%B4%E5%BA%A6%E4%BA%8B%E6%A5%AD%E8%A8%88%E7%94%BB.pdf.
  [14] 公益社団法人企業メセナ協議会. 2013メセナ活動実態調査結果[EB/OL]. [2013-11-05]. http://www.mecenat.or.jp/introduction/file/20131105.pdf.
  [15] 公益社団法人企業メセナ協議会. 地域を拠点とする活動が拡大~人のつながりがメセナを広げ、メセナが新たな人のつながりを生む~2013年度「メセナ活動実態調査」結果[EB/OL]. [2013-05-10]. http: //www. mecenat. or. jp/introduction/file/press2013_5. pdf.
  [ 责任编辑 孙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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