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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流转的开展应当在立法上给予一定限制。文章认为,鉴于抵押现象在农村大量实践的现实,立法应当对之进行归纳和总结,并从体系上加以完善,包括在制度上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类物权性质、政治伦理功能和经济功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必须登记,并宜统一采用物权法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的效力"的处理模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制度设计还要兼顾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民的生存保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