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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指出,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0]21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节能汽车推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1]754号)的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组织对各地上报的节能汽车推广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