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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的政治哲学家罗齐克认为,“正义论”是一部有分量的,深刻的,精致的,博大的和系统性的著作,是自从密尔以来还未曾有过的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著作,他把一系列明快的观念,整合为一个令人满意的整体,著名政治哲学家萨托利认为,在上世纪70—80年代的政治哲学的复兴中,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具有“创造性突破”的“思想实验”。我们不难看出,在70年代到90年代的欧美政治哲学界和道德哲学界中,罗尔斯俨然已经成为了当今政治理论和学术研究的标准。
一、社会历史背景
《正义论》一书的构思和出版经历了上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的历史巨变。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世界的政治经济发展暴露出不少社会和政治问题。其中,最根本的就是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经济与政治,自由与平等,效率与公平等在任何高度发展的社会都会面临的问题,发达社会的发展也在上世纪60年代之后,陷入了彷徨与迷惘。罗尔斯看到,二战后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已发展到成熟阶段,经济平稳向前发展,在社会上形成了一个强大的中产阶级,自由和平等的权利正在逐渐扩大,很多国家甚至采取高福利的政策来减速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社会发展等现状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的思路,有待统一的,合理的伦理和理论依据,尤其是对如黑人公民权利,社会公正等诸多社会问题的解决,应当有一个根本的价值评价标准,有了这个标准,社会发展在政治上及理论上才有了最终的合法性根据,人类也才有了根本的心理动力,而功利主义仅仅不能圆满地解释这个阶段的所有社会问题和社会现象。罗尔斯把当代社会的主要特点归结为正义,合作,效益和稳定。功利主义把所有社会价值归结为功利,这也许可以解释效益的问题,但却不能圆满解释另外三个方面的问题,罗尔斯则是以正义为前提来解决其余的社会问题,他试图建立一个有效的,系统的观念来反对并取代长期以来在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领域占统治地位的功利主义。
二、正义与平等二原则
对于“正义”这一古老的概念,它的历史可谓是源远流长,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禁止为了私利而攫取原本属于他人的财产、所得、地位和一切应该属于他人的东西。因此,不履行对他人许下的诺言,不付还他人的债务,或者是不对他人表示应有的尊重都是不正义的行为。在这里,亚里士多德把正义的范围限定在道德行为之内。而罗尔斯首先强调的是正义观念的社会属性以及其应用于社会组织中的评价。当然,这并不代表他不关心个人行为以及动机的正义性,他认为,正义观念所涉及的是关于人的权利的问题,而人的权利是社会组织所赋予的;因此,只有首先明确人在社会中应该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才能判断保护或是剥夺这些权利是否正义的问题。
罗尔斯把正义的环境分成客观环境和主观环境。客观环境即人们生活的自然环境和条件;主观环境则是保证人们在社会组织中受到公平待遇的条件,它是主观的,因为它所涉及的是人们的欲望和需要。但是,罗尔斯并没有说人性总是自私的,他只是承认人就其本性来说是不关心他人的利益的,这表现为:人们既不企图损害他人的利益,也不情愿为他人牺牲自己的利益,正义的客观环境和主观环境大致相当于社会契约论中所说的“自然状态”。在近代显赫一时而现在已经被大多数人所淡漠的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是罗尔斯反对功利主义的理论基础,但罗尔斯也对社会契约论作了重大的调整和修正。他认为,社会契约所依赖的环境和条件也不是历史事实,而是他说的“最初状况”,而“最初状况”是比“正义环境”更为严格的概念。
羅尔斯虽然是自由主义的坚定捍卫者,但是他又主张对自由加以限制,而对于自由的限制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使自由变的平等。自由即平等,这是罗尔斯正义论最大的理论基石。社会的正义,在罗尔斯看来,就是社会的自由的普遍、真实的实现。通过在最初状态下的有理性的人笼罩于“无知之幕”中进行公平分配原则的协议的推理及对社会基本利益的分类,罗尔斯得到了两条正义原则:
第一,自由平等原则:每个人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地享有和其他人相当的自由的基本权利;第二,差别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被调解,以使得(1)人们有理由指望他们对每个人都有利,(2)它们所附属的职务和岗位在公正均等的机会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一条原则是平等的原则,它保证了人们平等的自由权利,如选举与被选举、人身、言论等。这些权利都是不可侵犯和不可转让的,是不能因为经济繁荣和社会福利而削弱或取消的。第二条原则是差别的原则,它限定了经济和社会福利领域的不平等权利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即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应当怎样解决。罗尔斯认为正义两原则在次序上具有不可颠倒的特性。平等的原则是第一的、首要的原则,差别原则是从属的;并且,只有在无条件的执行了第一原则的基础上才能贯彻第二原则,却不能以牺牲第一原则的代价去满足第二原则,这就是这两个原则不可颠倒的前后次序。
三、评价与回应
罗尔斯的公正哲学原则虽然对当代政治哲学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也是有着很大的局限性的。在他的观点问世以来的30余年中,曾遭到来自于各个方面的批评。例如,罗尔斯要求适用于对天赋能力上的弱者的保护和照顾会使得人们认为相比而于自然能力上的强者甚至社会的健全者存在着一种起点意义上的良心的负疚感,这也是一种意义上的新的不自由和不平等。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要去除不平等,创造公平。人不应当仅仅依赖他们的自然和社会的天赋环境,而更应与后天的恒心和努力联系起来。在某些条件下,不平等、不公平甚至不自由也可能是人们自行选择的结果,后天的弥补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和解决这种局面。罗尔斯的理论究其总体色彩是对于弱者的同情,而不是对于强者的鼓励,这其中便产生了一种新的不平等。
给自由主义以新的基础和新的活力是罗尔斯的重要贡献,但其自由主义在理论上并非是完善的。它在谈论个体的发展时没有系统连贯的理论去说明个体是怎样发展的,它谈论自由时只是以狭隘的否定方式去定义自由,没有理解自由的社会基础和后果;同样,它狭隘的自由观又必然导致狭隘和否定的道德论。罗尔斯认识到了这些局限,于是他把自由、平等、公正联系在一起,揭示出自由主义的深刻层面。从政治学的意义上来看,罗尔斯在社会制度的安排方面引进了伦理学和哲学的智慧,使伦理学上升到政治学的高度,他所侧重的制度正义的讨论,使人感受到政治学、伦理学和社会学在当代的相互作用和发展趋势。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他《正义论》的核心,其中的一个目的,就是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在一个有着良好秩序的社会,政治原则是道德原则的源头并且最终也会发展成为人们心中的道德原则。 正义原则承认差别,但更重视平等,它要求人们享有平等的基本自由权,虽然它并不要求人们平等地占有生产资料。因此,生产资料公有制也不是实行正义原则的必要条件。罗尔斯指出,只有按照正义原则来分配社会利益的政治制度才是正义的;至于具体的社会制度要由具体的历史条件来决定,而不是应用正义原则的必然结果,罗尔斯说“正义原则适用于不同类型的政体”是他的理论要点。
《正义论》使政治哲学扩展到了广泛的理论性和实践领域,以发扬理性主义和人道主义的传统为己任,为现代社会的文化建构了一个理性的框架。无疑,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所表现出来的政治哲学观点在二十世纪的政治哲学界中散发着璀璨的光芒,并推动了美国政治学和伦理学的繁荣,这样一部堪比霍布斯《利维坦》的著作具有重要意义,值得长期的地深入细致地研究。
(作者:湖北大学哲学学院2007级外国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社会历史背景
《正义论》一书的构思和出版经历了上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的历史巨变。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世界的政治经济发展暴露出不少社会和政治问题。其中,最根本的就是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经济与政治,自由与平等,效率与公平等在任何高度发展的社会都会面临的问题,发达社会的发展也在上世纪60年代之后,陷入了彷徨与迷惘。罗尔斯看到,二战后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已发展到成熟阶段,经济平稳向前发展,在社会上形成了一个强大的中产阶级,自由和平等的权利正在逐渐扩大,很多国家甚至采取高福利的政策来减速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社会发展等现状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的思路,有待统一的,合理的伦理和理论依据,尤其是对如黑人公民权利,社会公正等诸多社会问题的解决,应当有一个根本的价值评价标准,有了这个标准,社会发展在政治上及理论上才有了最终的合法性根据,人类也才有了根本的心理动力,而功利主义仅仅不能圆满地解释这个阶段的所有社会问题和社会现象。罗尔斯把当代社会的主要特点归结为正义,合作,效益和稳定。功利主义把所有社会价值归结为功利,这也许可以解释效益的问题,但却不能圆满解释另外三个方面的问题,罗尔斯则是以正义为前提来解决其余的社会问题,他试图建立一个有效的,系统的观念来反对并取代长期以来在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领域占统治地位的功利主义。
二、正义与平等二原则
对于“正义”这一古老的概念,它的历史可谓是源远流长,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禁止为了私利而攫取原本属于他人的财产、所得、地位和一切应该属于他人的东西。因此,不履行对他人许下的诺言,不付还他人的债务,或者是不对他人表示应有的尊重都是不正义的行为。在这里,亚里士多德把正义的范围限定在道德行为之内。而罗尔斯首先强调的是正义观念的社会属性以及其应用于社会组织中的评价。当然,这并不代表他不关心个人行为以及动机的正义性,他认为,正义观念所涉及的是关于人的权利的问题,而人的权利是社会组织所赋予的;因此,只有首先明确人在社会中应该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才能判断保护或是剥夺这些权利是否正义的问题。
罗尔斯把正义的环境分成客观环境和主观环境。客观环境即人们生活的自然环境和条件;主观环境则是保证人们在社会组织中受到公平待遇的条件,它是主观的,因为它所涉及的是人们的欲望和需要。但是,罗尔斯并没有说人性总是自私的,他只是承认人就其本性来说是不关心他人的利益的,这表现为:人们既不企图损害他人的利益,也不情愿为他人牺牲自己的利益,正义的客观环境和主观环境大致相当于社会契约论中所说的“自然状态”。在近代显赫一时而现在已经被大多数人所淡漠的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是罗尔斯反对功利主义的理论基础,但罗尔斯也对社会契约论作了重大的调整和修正。他认为,社会契约所依赖的环境和条件也不是历史事实,而是他说的“最初状况”,而“最初状况”是比“正义环境”更为严格的概念。
羅尔斯虽然是自由主义的坚定捍卫者,但是他又主张对自由加以限制,而对于自由的限制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使自由变的平等。自由即平等,这是罗尔斯正义论最大的理论基石。社会的正义,在罗尔斯看来,就是社会的自由的普遍、真实的实现。通过在最初状态下的有理性的人笼罩于“无知之幕”中进行公平分配原则的协议的推理及对社会基本利益的分类,罗尔斯得到了两条正义原则:
第一,自由平等原则:每个人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地享有和其他人相当的自由的基本权利;第二,差别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被调解,以使得(1)人们有理由指望他们对每个人都有利,(2)它们所附属的职务和岗位在公正均等的机会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一条原则是平等的原则,它保证了人们平等的自由权利,如选举与被选举、人身、言论等。这些权利都是不可侵犯和不可转让的,是不能因为经济繁荣和社会福利而削弱或取消的。第二条原则是差别的原则,它限定了经济和社会福利领域的不平等权利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即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应当怎样解决。罗尔斯认为正义两原则在次序上具有不可颠倒的特性。平等的原则是第一的、首要的原则,差别原则是从属的;并且,只有在无条件的执行了第一原则的基础上才能贯彻第二原则,却不能以牺牲第一原则的代价去满足第二原则,这就是这两个原则不可颠倒的前后次序。
三、评价与回应
罗尔斯的公正哲学原则虽然对当代政治哲学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也是有着很大的局限性的。在他的观点问世以来的30余年中,曾遭到来自于各个方面的批评。例如,罗尔斯要求适用于对天赋能力上的弱者的保护和照顾会使得人们认为相比而于自然能力上的强者甚至社会的健全者存在着一种起点意义上的良心的负疚感,这也是一种意义上的新的不自由和不平等。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要去除不平等,创造公平。人不应当仅仅依赖他们的自然和社会的天赋环境,而更应与后天的恒心和努力联系起来。在某些条件下,不平等、不公平甚至不自由也可能是人们自行选择的结果,后天的弥补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和解决这种局面。罗尔斯的理论究其总体色彩是对于弱者的同情,而不是对于强者的鼓励,这其中便产生了一种新的不平等。
给自由主义以新的基础和新的活力是罗尔斯的重要贡献,但其自由主义在理论上并非是完善的。它在谈论个体的发展时没有系统连贯的理论去说明个体是怎样发展的,它谈论自由时只是以狭隘的否定方式去定义自由,没有理解自由的社会基础和后果;同样,它狭隘的自由观又必然导致狭隘和否定的道德论。罗尔斯认识到了这些局限,于是他把自由、平等、公正联系在一起,揭示出自由主义的深刻层面。从政治学的意义上来看,罗尔斯在社会制度的安排方面引进了伦理学和哲学的智慧,使伦理学上升到政治学的高度,他所侧重的制度正义的讨论,使人感受到政治学、伦理学和社会学在当代的相互作用和发展趋势。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他《正义论》的核心,其中的一个目的,就是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在一个有着良好秩序的社会,政治原则是道德原则的源头并且最终也会发展成为人们心中的道德原则。 正义原则承认差别,但更重视平等,它要求人们享有平等的基本自由权,虽然它并不要求人们平等地占有生产资料。因此,生产资料公有制也不是实行正义原则的必要条件。罗尔斯指出,只有按照正义原则来分配社会利益的政治制度才是正义的;至于具体的社会制度要由具体的历史条件来决定,而不是应用正义原则的必然结果,罗尔斯说“正义原则适用于不同类型的政体”是他的理论要点。
《正义论》使政治哲学扩展到了广泛的理论性和实践领域,以发扬理性主义和人道主义的传统为己任,为现代社会的文化建构了一个理性的框架。无疑,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所表现出来的政治哲学观点在二十世纪的政治哲学界中散发着璀璨的光芒,并推动了美国政治学和伦理学的繁荣,这样一部堪比霍布斯《利维坦》的著作具有重要意义,值得长期的地深入细致地研究。
(作者:湖北大学哲学学院2007级外国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