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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34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辽宁 沈阳)
摘 要: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深化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稳定,多层次的现代金融体系。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由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和场外市场构成。场外市场也就是原来的老三板市场,在2012年之后,正式改名为现在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新三板比较老三板最大的不同就是其对于市场中的挂牌制度和转让制度的完善与改进。本文将通过新老三板市场的对比,进一步的阐述新三板的优势。
关键词:新三板;老三板;制度
在我国几十年的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证券制度体系。尤其是场内市场制度的发展更是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场外市场的建立与完善却一直处于缓慢的发展中,甚至在《证券法》,《公司法》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滞后性显而易见。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要,能够更好的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越性,2012年之后,新三板市场正式出台,由前的仅仅面向固定区域的老三板市场发展为面向全国性的新三板市场。与老三板市场相比,在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本文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新三板制度有了法律支撑
《证券法》,《公司法》 中并没有对于新老三板的任何规定,更没有对其交易制度的规定,上述两部法律中仅仅对于上市公司的股票、证券发行进行了规定。而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东股权并没有规定固定的场所,无疑对股东股权的转让具有明显的限制与制约。2012年新三板市场推出之后,我国虽然没有颁布正式的法律规定,但是相继出台了由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眾公司监管办法》,由系统公司发布的纲领性文件《系统业务规则》,同时辅之以相关的配套文件。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使场外市场的交易有了合法的法律保障环境,为非上市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创造了稳定的法律环境。
二、拥有更加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老三板的股份转让系统中规定,允许机构投资者,挂牌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进行股份转让,但是同时还作出规定,自然人股东只能买卖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而新三板中解除了对上述股东权利的限制。同时加入了自然人投资者即自然人投资者在满足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第3条和第5条规定之后,也可以成为新三板的投资主体。由此可见,系统公司引入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明显降低了投资者的准入门槛,将满足了相关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纳入到了新的市场的投资主体之中。扩大了新三板市场的投资主体规模。
三、进行交易的主体平台的全国化
在老三板的规定中,规定进行报价的交易平台是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提供的专门性的技术设施。而新三板正式推出之后,交易的平台更换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而且平台是面向全国的,交易平台的扩大,大大的增加了交易数量的增加,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申请的企业数量呈现井喷式的增加。这得益于新三板市场的全国性的扩张以及对于投资主体的准入门槛的降低。使得新三板市场充满了生机与活力。
四、做市商制度的引入,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我国的证券市场一直从成立至今,一直沿用的基本上只有两种交易制度,一种是协议转让制度吗,另一种就是竞价交易制度。而竞价交易制度又分为集中竞价交易制度和连续竞价交易制度。现在普遍通用的是集中竞价制度。而新三板引入了做市商制度,是一种全新的交易制度,它是完全不同于前述两种交易制度的新型交易制度,它引入了做市商这个中间人,从而将原来市场中的买卖双方给割裂开,通过符合资质的券商充当中间人的角色,来撮合成买卖双方的交易,因为新三板并没有固定的交易市场作为交易双方的直接连接纽带,所以一个具有非常高的信誉的做市商对于新三板市场的进行交易的双方,交易的成功显得至关重要。同时也基于新三板市场中,其企业的性质和规模属于中小企业的规模,所以尤其是买方对于买方市场的行情并不是完全的了解,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买卖双方交易的可行性。做市商作为中国证监会和系统公司共同指定的符合要求的券商,对于卖方信息的披露,信息的透明化以及对等起到了重要作用。做市商制度的引入是新三板市场的一次创意之举,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解除了对于挂牌公司股东限售期的规定
老三板市场最显著地两大的弊端,其一是市场的流通性非常的差,其二就是市场中因为诸多的限制导致的市场中可供转让的股票不足,新三板诸多的改革中,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对于上述的这些诸多限制进行了解除,从而最大限度的实现了市场的流通,加大了市场中可售股票的数量,从而活跃了市场。
综上所述,新三板较之于老三板最大的改革创新之处就在于其再有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则支撑的前提下,改革了现有的,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交易制度,新三板市场规范了市场的运行,完善了交易的规则,加强了证券的流转,使其焕发出新的活力,为众多的中小企业进行有效的融资提供了更加可靠的平台,而新三板这一全新的证券模式能否在接下来的市场运行中继续展现活力,则有待市场的检验。
参考文献:
[1]卢文浩.《枪战新三板》.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年版。
[2]徐洪才.《中国多层次资本主义市场体系与监管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年版。
[3]董安生,何以.《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作者简介:
徐祥龙,男,汉族,沈阳师范大学,14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
摘 要: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深化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稳定,多层次的现代金融体系。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由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和场外市场构成。场外市场也就是原来的老三板市场,在2012年之后,正式改名为现在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新三板比较老三板最大的不同就是其对于市场中的挂牌制度和转让制度的完善与改进。本文将通过新老三板市场的对比,进一步的阐述新三板的优势。
关键词:新三板;老三板;制度
在我国几十年的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证券制度体系。尤其是场内市场制度的发展更是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场外市场的建立与完善却一直处于缓慢的发展中,甚至在《证券法》,《公司法》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滞后性显而易见。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要,能够更好的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越性,2012年之后,新三板市场正式出台,由前的仅仅面向固定区域的老三板市场发展为面向全国性的新三板市场。与老三板市场相比,在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本文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新三板制度有了法律支撑
《证券法》,《公司法》 中并没有对于新老三板的任何规定,更没有对其交易制度的规定,上述两部法律中仅仅对于上市公司的股票、证券发行进行了规定。而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东股权并没有规定固定的场所,无疑对股东股权的转让具有明显的限制与制约。2012年新三板市场推出之后,我国虽然没有颁布正式的法律规定,但是相继出台了由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眾公司监管办法》,由系统公司发布的纲领性文件《系统业务规则》,同时辅之以相关的配套文件。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使场外市场的交易有了合法的法律保障环境,为非上市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创造了稳定的法律环境。
二、拥有更加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老三板的股份转让系统中规定,允许机构投资者,挂牌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进行股份转让,但是同时还作出规定,自然人股东只能买卖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而新三板中解除了对上述股东权利的限制。同时加入了自然人投资者即自然人投资者在满足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第3条和第5条规定之后,也可以成为新三板的投资主体。由此可见,系统公司引入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明显降低了投资者的准入门槛,将满足了相关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纳入到了新的市场的投资主体之中。扩大了新三板市场的投资主体规模。
三、进行交易的主体平台的全国化
在老三板的规定中,规定进行报价的交易平台是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提供的专门性的技术设施。而新三板正式推出之后,交易的平台更换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而且平台是面向全国的,交易平台的扩大,大大的增加了交易数量的增加,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申请的企业数量呈现井喷式的增加。这得益于新三板市场的全国性的扩张以及对于投资主体的准入门槛的降低。使得新三板市场充满了生机与活力。
四、做市商制度的引入,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我国的证券市场一直从成立至今,一直沿用的基本上只有两种交易制度,一种是协议转让制度吗,另一种就是竞价交易制度。而竞价交易制度又分为集中竞价交易制度和连续竞价交易制度。现在普遍通用的是集中竞价制度。而新三板引入了做市商制度,是一种全新的交易制度,它是完全不同于前述两种交易制度的新型交易制度,它引入了做市商这个中间人,从而将原来市场中的买卖双方给割裂开,通过符合资质的券商充当中间人的角色,来撮合成买卖双方的交易,因为新三板并没有固定的交易市场作为交易双方的直接连接纽带,所以一个具有非常高的信誉的做市商对于新三板市场的进行交易的双方,交易的成功显得至关重要。同时也基于新三板市场中,其企业的性质和规模属于中小企业的规模,所以尤其是买方对于买方市场的行情并不是完全的了解,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买卖双方交易的可行性。做市商作为中国证监会和系统公司共同指定的符合要求的券商,对于卖方信息的披露,信息的透明化以及对等起到了重要作用。做市商制度的引入是新三板市场的一次创意之举,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解除了对于挂牌公司股东限售期的规定
老三板市场最显著地两大的弊端,其一是市场的流通性非常的差,其二就是市场中因为诸多的限制导致的市场中可供转让的股票不足,新三板诸多的改革中,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对于上述的这些诸多限制进行了解除,从而最大限度的实现了市场的流通,加大了市场中可售股票的数量,从而活跃了市场。
综上所述,新三板较之于老三板最大的改革创新之处就在于其再有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则支撑的前提下,改革了现有的,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交易制度,新三板市场规范了市场的运行,完善了交易的规则,加强了证券的流转,使其焕发出新的活力,为众多的中小企业进行有效的融资提供了更加可靠的平台,而新三板这一全新的证券模式能否在接下来的市场运行中继续展现活力,则有待市场的检验。
参考文献:
[1]卢文浩.《枪战新三板》.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年版。
[2]徐洪才.《中国多层次资本主义市场体系与监管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年版。
[3]董安生,何以.《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作者简介:
徐祥龙,男,汉族,沈阳师范大学,14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