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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之一,这一方式的确立对促进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深入探讨我们会发现,法律对于作为动产善意取得条件之一的“交付”的方式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尤其对于占有改定这种交付方式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的争论非常激烈。这篇文章,笔者就专门来探讨以占有该定的交付方式能否构成善意取得这一问题,首先理清了相关概念,然后介绍针对这一问题的主流学说,最后笔者给出了自己的观点,旨在使读者对这一问题有一定程度的认识。
关键词:占有改定;善意取得;市场秩序公平
一、理清问题
首先我想先理清我要探讨的问题具体内容是什么,以避免出现理解上的偏差。举个例子,甲有一辆自行车现卖给乙,乙交付于甲价金之后,甲乙约定由于甲有特殊原因,所以由甲暂租用这辆自行车。后甲将这辆自行车卖给了善意第三人丙,并且与丙约定由甲暂租用这辆自行车。最后的问题是这辆自行车的所有权由谁享有。首先甲乙之间达成了买卖合意,且二者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使间接占有代替了实际交付,完成了交付的环节,自行车的所有权转于乙。后甲将这辆自行车又卖于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基于丙属于善意第三人,所以就涉及到丙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的问题。由于甲、丙之间也是用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的交付,所以我们来探讨占有改定的方式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这个问题必须是发生于同一个法律关系中的。还是上文提到的例子,若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未变,甲与善意第三人丙之间的交易未出现占有改定(占有改定只发生在甲、乙之间),即将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理解成发生在两个法律关系中,那将没有探讨的意义了。毋庸置疑,丙作为善意第三人完全有法律依据来取得甲无权处分的物的所有权。我们探讨的正是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能否完成善意取得的问题(即案例中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丙用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能否构成善意取得)。笔者在探讨之处出现过类似的错误,在此先理清一下问题。
二、基本概念
占有改定是动产交付的方式之一,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代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的一种交付方式。
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但将该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时,善意的受让人自取得动产的占有或不动产登记之时起,即取得物的所有权。
三、关于占有改定能否适用于善意取得的主流学说
(一)肯定说
肯定说是指承认占有改定这种方式可以适用善意取得,若无权处分人用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物于善意买受人,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而享有物的所有权。
(二)否定说
否定说是指不承认占有改定方式适用于善意取得。善意受让人以合理价金支付标的物价款后,因其不具备占有的外部特征未实际完成交付,故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不能取得物之所有权。
(三)折衷说
折衷说是指在无权处分人以占有改定方式将标的物出卖于善意买受人之后,原权利人和善意买受人此时均没有实际占有标的物,二者之间应该以最终现实取得该动产的人作为所有权人。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在出让人仍继续占有动产期间,并未确定丧失,若权利人先对该动产现实占有,受让人的所有权即丧失;反之,受让人先取得物的现实交付,则可成立善意取得。
四、笔者对此问题的看法
笔者初探这个问题时陷入了一个极端,认为善意第三人其之所以说是“善意”的,原因就在于其不知也不可能知道出让人和原权利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处于这样一种交易中并不是善意受让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但其之前并不能知道和控制。所以,在考察占有改定能否适用于善意取得时完全可以将出让人和原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抹去,而仅仅探讨善意受让人和出让人之间的关系,这样理所当然应由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经过深入探究,笔者发现自身由于忽略了原权利人的利益,使观点走向极端,同时也忽略了对于整个市场利益的考虑。经过综合考察,笔者有了自己最终的观点。
基于以上的综合考虑,笔者支持否定说,理由如下:
(1)法律对于市场交易行为进行调整,宗旨之一就是要維护市场交易安全,而市场交易是源源不断进行的,所以法律不能仅停留在一个点上权衡利弊,不能仅维护静态效益而忽视动态的运作过程,而是要往纵深看,顾忌到整个交易市场的利益。就善意受让人来说,其标的物由于占有改定处于出让人的实际占有之下,法律一旦承认了占有改定能适用于善意取得,出让人就可继续占有标的物,他就有可能和下一位、再下一位的善意买受人进行类似的交易,这样下去,整个市场将会处于一种极度不确定甚至失控的状态。此时就出现了一个善意买受人与整个交易市场的博弈。毫无疑问,我们要求权利“复位”,回复到一个可控制的状态,即回到原权利人手中,这时就切断了出让人继续的可能性,使以后的交易也能依法进行,以此保护市场的整体利益。
(2)因为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使善意买受人缺少了一个占有的外观状态,买受人和出让人之间的交易无从证明,那么二者之间就不能排除会发生恶意串通的情形。若二者恶意串通,而法律又承认占有改定状态能适用于善意取得,无疑会给原权利人造成巨大的损失,这也会成为法律纵容违法的一个鲜活例子,后果将是鼓励了更多类似现象的出现,使市场交易变得不公平不合理和不稳定。
(3)原权利人基于信赖将标的物交于出让人,善意买受人亦是出于信赖才用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二者未实际占有标的物均是由于自己相同的“过失”,所以如果立法此时只维护善意买受方的利益是不合理的,法律不能忽视具有在先性的原权利人的权利,否则必然损害“一般民众朴素的法感情”。总而言之,“一味地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第三人利益会导致对本应获得权利的人的一种漠视与苛刻”。
综上所述,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的交付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占有改定;善意取得;市场秩序公平
一、理清问题
首先我想先理清我要探讨的问题具体内容是什么,以避免出现理解上的偏差。举个例子,甲有一辆自行车现卖给乙,乙交付于甲价金之后,甲乙约定由于甲有特殊原因,所以由甲暂租用这辆自行车。后甲将这辆自行车卖给了善意第三人丙,并且与丙约定由甲暂租用这辆自行车。最后的问题是这辆自行车的所有权由谁享有。首先甲乙之间达成了买卖合意,且二者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使间接占有代替了实际交付,完成了交付的环节,自行车的所有权转于乙。后甲将这辆自行车又卖于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基于丙属于善意第三人,所以就涉及到丙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的问题。由于甲、丙之间也是用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的交付,所以我们来探讨占有改定的方式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这个问题必须是发生于同一个法律关系中的。还是上文提到的例子,若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未变,甲与善意第三人丙之间的交易未出现占有改定(占有改定只发生在甲、乙之间),即将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理解成发生在两个法律关系中,那将没有探讨的意义了。毋庸置疑,丙作为善意第三人完全有法律依据来取得甲无权处分的物的所有权。我们探讨的正是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能否完成善意取得的问题(即案例中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丙用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能否构成善意取得)。笔者在探讨之处出现过类似的错误,在此先理清一下问题。
二、基本概念
占有改定是动产交付的方式之一,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代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的一种交付方式。
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但将该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时,善意的受让人自取得动产的占有或不动产登记之时起,即取得物的所有权。
三、关于占有改定能否适用于善意取得的主流学说
(一)肯定说
肯定说是指承认占有改定这种方式可以适用善意取得,若无权处分人用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物于善意买受人,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而享有物的所有权。
(二)否定说
否定说是指不承认占有改定方式适用于善意取得。善意受让人以合理价金支付标的物价款后,因其不具备占有的外部特征未实际完成交付,故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不能取得物之所有权。
(三)折衷说
折衷说是指在无权处分人以占有改定方式将标的物出卖于善意买受人之后,原权利人和善意买受人此时均没有实际占有标的物,二者之间应该以最终现实取得该动产的人作为所有权人。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在出让人仍继续占有动产期间,并未确定丧失,若权利人先对该动产现实占有,受让人的所有权即丧失;反之,受让人先取得物的现实交付,则可成立善意取得。
四、笔者对此问题的看法
笔者初探这个问题时陷入了一个极端,认为善意第三人其之所以说是“善意”的,原因就在于其不知也不可能知道出让人和原权利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处于这样一种交易中并不是善意受让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但其之前并不能知道和控制。所以,在考察占有改定能否适用于善意取得时完全可以将出让人和原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抹去,而仅仅探讨善意受让人和出让人之间的关系,这样理所当然应由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经过深入探究,笔者发现自身由于忽略了原权利人的利益,使观点走向极端,同时也忽略了对于整个市场利益的考虑。经过综合考察,笔者有了自己最终的观点。
基于以上的综合考虑,笔者支持否定说,理由如下:
(1)法律对于市场交易行为进行调整,宗旨之一就是要維护市场交易安全,而市场交易是源源不断进行的,所以法律不能仅停留在一个点上权衡利弊,不能仅维护静态效益而忽视动态的运作过程,而是要往纵深看,顾忌到整个交易市场的利益。就善意受让人来说,其标的物由于占有改定处于出让人的实际占有之下,法律一旦承认了占有改定能适用于善意取得,出让人就可继续占有标的物,他就有可能和下一位、再下一位的善意买受人进行类似的交易,这样下去,整个市场将会处于一种极度不确定甚至失控的状态。此时就出现了一个善意买受人与整个交易市场的博弈。毫无疑问,我们要求权利“复位”,回复到一个可控制的状态,即回到原权利人手中,这时就切断了出让人继续的可能性,使以后的交易也能依法进行,以此保护市场的整体利益。
(2)因为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使善意买受人缺少了一个占有的外观状态,买受人和出让人之间的交易无从证明,那么二者之间就不能排除会发生恶意串通的情形。若二者恶意串通,而法律又承认占有改定状态能适用于善意取得,无疑会给原权利人造成巨大的损失,这也会成为法律纵容违法的一个鲜活例子,后果将是鼓励了更多类似现象的出现,使市场交易变得不公平不合理和不稳定。
(3)原权利人基于信赖将标的物交于出让人,善意买受人亦是出于信赖才用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二者未实际占有标的物均是由于自己相同的“过失”,所以如果立法此时只维护善意买受方的利益是不合理的,法律不能忽视具有在先性的原权利人的权利,否则必然损害“一般民众朴素的法感情”。总而言之,“一味地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第三人利益会导致对本应获得权利的人的一种漠视与苛刻”。
综上所述,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的交付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