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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与行政复议调解、仲裁调解以及信访调解分属解决纠纷的不同救济途径,四者虽有所不同但更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在我国,由于行政调解在法律制度层面固有的不足,致使在理论和实践中产生行政调解主体不明确、范围过窄、程序混乱以及法律效力较低等诸多问题。需探寻这些问题的成因,吸收行政复议调解的权威性及效率性、仲裁调解的合法自愿性及程序规范性、信访调解的主体多元性等优势来弥补我国现有行政调解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