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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筹集资金、调节居民收入和保持经济稳定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财政职能。一 套有效合理的所得税制,对于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不容乐观,存在着所得税税制的公平性体现较差、公民纳税意识不强、偷税逃税现象严重、征收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建议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实现税收的公平性;建立诚信的纳税氛围,推行个人信用制度,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建立高效的信息系统等完善措施。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公平性 免征额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它的纳税义务人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的标准可以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它的纳税范围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进行分类,采取分别征收逐项清缴的方式,即为对每一项收入使用不同的税率,不同的计征方法,不同的费用扣除。它的纳税办法有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纳税两种。
个人所得税制度直接调节个人可支配收入水平,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政策工具之,肩负着社会财富公平配置的客观功能。为了保障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调节过大的贫富收入差距,我国于2006 年和 2008 年两次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标准,从 800 元调高为 1 600 元和 2 000元; 根据 2011 年 6 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规定,免征额标准又提高至 3500 元。2018年3月7日,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表示,中国将加快启动税收改革方案,启动个税修法。一是提高起征点,二是增加了专项扣除。史耀斌介绍称,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有两大内涵。一是提高起征点。会根据居民基本消费水平的变化来确定,并提出政策性建议。二是增加了专项扣除。首选重点是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会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专项扣除项目规模和数量。改革完善个税征税模式,将分类税制转化为分类与综合税制相结合的征税模式,将一些劳动性所得,比如工资薪金、稿酬等,作为综合所得合并起来,然后确定起征点进行征税。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公平性缺失的表现
最近几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频率极高,这些改革主要是以减轻税负为主的,但由于税制修订过程中一直无法综合考虑和全面兼顾,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不公平现象加剧,这种情况既无法适应当前经济多元化和收入多样化的现状,也容易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而且我国在2011年将免征额提高到3500元,如今七年过去了,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都有了提高,免征额仍然3500元,是否适应当前社会发展水平。
1.税负与个人开支不对等。从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设定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总体上是在不断提高的,这种免征额的提高带来的是纳税人税负的下降,这种提高是伴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而进行的,大大减轻了个人税负。但当前这种免征额的设计还远远不能满足居民的需求,当前的免征额的设计与居民的消费开支不对等,致使纳税人感到税负沉重。免征额的设计,应该是居民的日常必要开支,以月为单位,一个人日常的衣食等开支设计为3500 元似乎较为合理,但自从住房改革之后,我国居民尤其是城市居民的住房开支(房贷或房租)在居民的基本消费中占据了极大的比例,以一个中等城市的个人而言,3500元的衣食行开支尚算合理,但如果加上住房开支,这个数字可能要翻番。所以说,免征额的设计不能全面考虑居民的生活开支,这是一种公平性的缺失。更何况,3500 元的免征额只是针对工资类的收入,有一些非固定收入如稿酬、劳务报酬所得在低收入阶段(4000元以内)其免征额的设计更低,只有800元,这种免征额的设计大大增加了低收入者的税负,是一种公平性的缺失。
2.将个人作为费用扣除标准的基本单位,有失公平。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但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却以个人为单位进行计征,没有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总收入与负担情况,对于每个纳税人承担的家庭负担没有考虑,有失公平。例如,有的家庭人口多有的家庭人口少有的家庭就业成员多,有的家庭就业成员少有的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都高但有的家庭成员只有个别人有收入且收入较低。不同的家庭,其经济负担不同,适用同样的税收政策显然有失公平。特别是有的家庭中有一个人或者几个人没有收入,有的家庭有需要扶养的残疾人、伤残军人、见义勇为负伤或致残者,有的家庭在特殊的阶段有特殊的必要开销,比如子女教育等等。另外,独生子女政策导致的一些社会问题也有可能加剧一些家庭的经济窘境。尤其是未来一段时间,那些当初率先响应计划生育号召的第一代独生子女的家长渐渐步入老龄一些社会保障不能覆盖的问题有可能导致不同的家庭面临的纳税环境迥异。尽管客观上工资、薪金所得税的费用减除标准是以社会平均消费支出为依据包括了家庭生活支出、教育、医疗、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项目的平均数额,但是这个平均數额显然无法解决具体家庭支出的差异性问题。三个人所得税按月征收有失公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是按月计税的这对于全年当中不能确保每月都有收入或者每月都有不等收入的纳税人来讲显然是不公平的。例如,有的人一年中只有个月有工作,其他个月都处于失业状态再比如,某人一年中的收入严重不平衡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也会大大加重该人的税收负担和生活压力。
单纯以个人作为纳税人,实际上也是一种社会公平的缺失。
3.“一刀切”的费用扣除方式,造成区域间的税负不公。我国地大物博,各个地区由于地理位置、自然原因、政治因素等的不同,经济发展的速度也不一样,人们的薪资待遇都是在各个地区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的,像是在2008年,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是960元,广州是 860 元,而南宁和南昌则是 580 元,相差甚远。除此之外,物价上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比如房价有的地区已经每平方米过万元,而有些地区则还是几千元一平方米,猪肉在某些地区是 20 元一斤,而有些地区只需要 8 元就可以购买一斤,所以如果在我国全国范围内实施一个标准的减除费用,既不能体现我国各个地区的实际经济状况也不能充分体现出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公平性,很容易产生各种问题和社会矛盾。像是本不该缴税的人也按照规定缴了税等等。
三、实现个人所得税公平性的政策措施
一是改变劳动所得收入与偶然所得等非劳动所得收入个人所得税率倒挂的现状建议对非偶然所得等非劳动所得收入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而且边际税率不应低于对于劳动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从税收的角度释放鼓励积极劳动的政策性信号而不是鼓励非劳动所得。
二是以家庭为个人所得税的计征单位以家庭为个人所得税的计征单位有利于实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家庭范畴确定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以家庭为征收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根据国际上一些国家的做法采取以家庭为征收单位的主要有日本、美国等。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界定家庭范畴。比如,对已婚纳税人,可以以夫妻共同涉及的家庭成员为准。具体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的计征单位可以由纳税人自己选择,一旦确定在一段时间内比如一年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变更。三个人所得说的费用扣除额应包括家庭成员的基本支出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是根据全国社会平均消费支出为依据包括了家庭生活支出、教育、医疗、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项目的平均数额。实行以家庭为个人所得税的计征单位后,费用扣除额应以家庭人口的平均生活支出、教育、医疗等项目的费用为依据扣除。这是一定意义上的”据实扣除“,具有一定的公平性。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公平性 免征额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它的纳税义务人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的标准可以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它的纳税范围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进行分类,采取分别征收逐项清缴的方式,即为对每一项收入使用不同的税率,不同的计征方法,不同的费用扣除。它的纳税办法有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纳税两种。
个人所得税制度直接调节个人可支配收入水平,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政策工具之,肩负着社会财富公平配置的客观功能。为了保障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调节过大的贫富收入差距,我国于2006 年和 2008 年两次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标准,从 800 元调高为 1 600 元和 2 000元; 根据 2011 年 6 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规定,免征额标准又提高至 3500 元。2018年3月7日,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表示,中国将加快启动税收改革方案,启动个税修法。一是提高起征点,二是增加了专项扣除。史耀斌介绍称,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有两大内涵。一是提高起征点。会根据居民基本消费水平的变化来确定,并提出政策性建议。二是增加了专项扣除。首选重点是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会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专项扣除项目规模和数量。改革完善个税征税模式,将分类税制转化为分类与综合税制相结合的征税模式,将一些劳动性所得,比如工资薪金、稿酬等,作为综合所得合并起来,然后确定起征点进行征税。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公平性缺失的表现
最近几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频率极高,这些改革主要是以减轻税负为主的,但由于税制修订过程中一直无法综合考虑和全面兼顾,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不公平现象加剧,这种情况既无法适应当前经济多元化和收入多样化的现状,也容易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而且我国在2011年将免征额提高到3500元,如今七年过去了,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都有了提高,免征额仍然3500元,是否适应当前社会发展水平。
1.税负与个人开支不对等。从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设定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总体上是在不断提高的,这种免征额的提高带来的是纳税人税负的下降,这种提高是伴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而进行的,大大减轻了个人税负。但当前这种免征额的设计还远远不能满足居民的需求,当前的免征额的设计与居民的消费开支不对等,致使纳税人感到税负沉重。免征额的设计,应该是居民的日常必要开支,以月为单位,一个人日常的衣食等开支设计为3500 元似乎较为合理,但自从住房改革之后,我国居民尤其是城市居民的住房开支(房贷或房租)在居民的基本消费中占据了极大的比例,以一个中等城市的个人而言,3500元的衣食行开支尚算合理,但如果加上住房开支,这个数字可能要翻番。所以说,免征额的设计不能全面考虑居民的生活开支,这是一种公平性的缺失。更何况,3500 元的免征额只是针对工资类的收入,有一些非固定收入如稿酬、劳务报酬所得在低收入阶段(4000元以内)其免征额的设计更低,只有800元,这种免征额的设计大大增加了低收入者的税负,是一种公平性的缺失。
2.将个人作为费用扣除标准的基本单位,有失公平。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但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却以个人为单位进行计征,没有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总收入与负担情况,对于每个纳税人承担的家庭负担没有考虑,有失公平。例如,有的家庭人口多有的家庭人口少有的家庭就业成员多,有的家庭就业成员少有的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都高但有的家庭成员只有个别人有收入且收入较低。不同的家庭,其经济负担不同,适用同样的税收政策显然有失公平。特别是有的家庭中有一个人或者几个人没有收入,有的家庭有需要扶养的残疾人、伤残军人、见义勇为负伤或致残者,有的家庭在特殊的阶段有特殊的必要开销,比如子女教育等等。另外,独生子女政策导致的一些社会问题也有可能加剧一些家庭的经济窘境。尤其是未来一段时间,那些当初率先响应计划生育号召的第一代独生子女的家长渐渐步入老龄一些社会保障不能覆盖的问题有可能导致不同的家庭面临的纳税环境迥异。尽管客观上工资、薪金所得税的费用减除标准是以社会平均消费支出为依据包括了家庭生活支出、教育、医疗、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项目的平均数额,但是这个平均數额显然无法解决具体家庭支出的差异性问题。三个人所得税按月征收有失公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是按月计税的这对于全年当中不能确保每月都有收入或者每月都有不等收入的纳税人来讲显然是不公平的。例如,有的人一年中只有个月有工作,其他个月都处于失业状态再比如,某人一年中的收入严重不平衡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也会大大加重该人的税收负担和生活压力。
单纯以个人作为纳税人,实际上也是一种社会公平的缺失。
3.“一刀切”的费用扣除方式,造成区域间的税负不公。我国地大物博,各个地区由于地理位置、自然原因、政治因素等的不同,经济发展的速度也不一样,人们的薪资待遇都是在各个地区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的,像是在2008年,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是960元,广州是 860 元,而南宁和南昌则是 580 元,相差甚远。除此之外,物价上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比如房价有的地区已经每平方米过万元,而有些地区则还是几千元一平方米,猪肉在某些地区是 20 元一斤,而有些地区只需要 8 元就可以购买一斤,所以如果在我国全国范围内实施一个标准的减除费用,既不能体现我国各个地区的实际经济状况也不能充分体现出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公平性,很容易产生各种问题和社会矛盾。像是本不该缴税的人也按照规定缴了税等等。
三、实现个人所得税公平性的政策措施
一是改变劳动所得收入与偶然所得等非劳动所得收入个人所得税率倒挂的现状建议对非偶然所得等非劳动所得收入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而且边际税率不应低于对于劳动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从税收的角度释放鼓励积极劳动的政策性信号而不是鼓励非劳动所得。
二是以家庭为个人所得税的计征单位以家庭为个人所得税的计征单位有利于实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家庭范畴确定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以家庭为征收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根据国际上一些国家的做法采取以家庭为征收单位的主要有日本、美国等。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界定家庭范畴。比如,对已婚纳税人,可以以夫妻共同涉及的家庭成员为准。具体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的计征单位可以由纳税人自己选择,一旦确定在一段时间内比如一年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变更。三个人所得说的费用扣除额应包括家庭成员的基本支出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是根据全国社会平均消费支出为依据包括了家庭生活支出、教育、医疗、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项目的平均数额。实行以家庭为个人所得税的计征单位后,费用扣除额应以家庭人口的平均生活支出、教育、医疗等项目的费用为依据扣除。这是一定意义上的”据实扣除“,具有一定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