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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一直是影响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老大难问题。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法律打“白条”让人深恶痛绝……近期,记者在吉林、河北、江西、北京等地采访了解到,“不能执行、不愿执行、不敢执行”等问题依旧普遍存在。专家认为,一纸空文的判决,已严重危及司法公信力,执行“三不”问题亟须破解。
破解“不能执行”:
尽快裁定终结执行,适当引入救助机制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法院执行局局长谢利明说,他们经常遇到“不能执行”的案件,频遭误解,有的当事人甚至大骂执行法官,让法官尊严扫地。
谢利明告诉记者,近期他们执行一起债务纠纷案时就遇到了这种情况。被执行人欠了150万元,无钱偿还。执行法官很负责,甚至到外地找到被执行人打工的单位,让其把部分工资留存,供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理解,到法院又吵又闹,没办法法院将被执行人拘留。人被控制了,就更没钱可执行了,拘留到期又不得不放人,申请执行人就说法官被收买了,甚至大骂执行法官。“当时,法官向我说明情况时,眼泪直在眼圈中打转。”
谢利明介绍,有的赡养案件执行起来也很困难,比如有一起母亲状告儿女案,双目失明的老人让儿女每月付给她300元赡养费,但儿子家确实困难,无钱支付。老人不理解,待在法院里不走,又哭又闹,这让他们感到非常为难。
辽源市政法委副书记郭静波告诉记者,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也时常“不能执行”。比如交通肇事赔偿案件,由于当事人死亡或受到伤害后,医疗费用及赔偿数额巨大,而肇事者大多被判刑,有的车辆由于各种原因也难以得到保险公司理赔,被执行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导致案件难以执行。再如对于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大多需要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被执行人入狱后,其家属由于情绪激动不可能主动去赔偿,造成法院执行困难。
吉林省社科院法学所所长于晓光说,“不能执行”案件,在群众中产生了极坏的影响。对那些不能继续执行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案件,应尽快裁定终结执行;符合社会救助的,可考虑引入救助渠道,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破解“不愿执行”:
加强队伍建设,“零容忍”司法腐败
“相对于‘不能执行’,‘不愿执行’则在更大程度上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一些法官借机贪腐,让人痛恨。”河北知名律师张金龙如是说。
张金龙介绍,一些打官司的人扬言,宁愿把钱给办案人员,也不愿意给对方。“敢这样讲,就意味着有这样的市场,有人敢接这样的钱,这与法官队伍不廉洁有关系。个别法官,虽能执行就不执行,只等着有人来找。有些案子事实非常清楚,就是拖着、等着、不执行。”
河北省平山县法院在自查中认为,执行中有个别人员“不愿执行”,消极应对。大部分执行人员年龄老化,业务素质不高,对手中的案件不愿执行、推诿当事人。虽然进行了系列的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等活动,但“不愿执行”的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吉林省社科院副院长黄文艺告诉记者,法院判决被执行方是当地政府部门的,法官就更不愿执行了,这往往造成广大民众对司法的不信服。
四川成都市鹏伟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张伟反映,2006年,公司通过竞拍取得江西省鄱阳湖永修县段水域采砂权,一次性向永修县缴纳8228万元,其中采砂出让价款4678万元,税费3550万元。因当年江西省持续高温,鄱阳湖水位急剧下降,运砂船难以进入采区,采砂被迫停止,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张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退款。经人民法院判决,永修县应退还采砂权出让款1079万元,要求退还采砂税费的,需另行起诉。张伟说,虽经人民法院判决,但法院执行人员就是“不愿执行”。
江西省委副秘书长、信访局局长朱荣辉告诉记者,永修县采砂案经反复判决,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下来,仍执行不了。当事人说,打这个官司花去60多万元了,再也不相信法律了。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冯仕政建议,要从源头解决“不愿执行”问题,关键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同时,对司法腐败要持“零容忍”态度,进行铁腕反腐。对那些在执行中以权谋私者,要加大惩处力度,确保法院判决的权威。
破解“不敢执行”:
建立“案外人”干预公开制,杜绝暗箱操作
“不敢执行”现象也非常普遍,河北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傅剑仁对记者说。
河北省平山县法院主管执行的负责人介绍,为解决“执行难”,中央曾专门作出决定,提出党政机关要支持法院依法执行,不得干预法院执行工作,但现实工作中党政干预法院执行的现象,仍以各种方式出现。特别是党政机关的部分领导干部,有的是为了地方经济利益,有的是为了一己私情,常常以维护稳定为由,动辄让执行人员汇报案件,通过各种办法对法院执行进行干预。
河北省平山县法院政治处主任孙建敏给记者讲了一件事情,道出他们的无奈。法院曾审理两户村民宅基地纠纷案,仅仅因为1平方米,两家分别找到上层领导关系,并且都批了条子,这给基层法院执法造成了很大的阻力。法院因“不敢执行”,分别给了两家一片宅基地,才化解了纠纷。
孙建敏坦言,涉及党政机关、县里重点企业时,县法院执行局的人员一旦过去执行,就有人给主管领导打电话,因为涉及县里的财政收入、人员就业等,造成法院“不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分析,现在我国各个层面行政对司法的干预很多,需要考量的因素很多。一个法官和院长如果置书记、县长的招呼不顾,将来经费怎么办?人员提拔怎么办?因此他们不得不考虑这些因素。有的人大代表则扬言:“如果不按照我说的办,就给你投反对票。”
胡云腾建议,面对行政干预执行现状,可建立“案外人”干预公开制度。如果当事人一方打招呼了,作为法官就要告知:批的条子要入卷,甚至要曝光在网络上。这样就可以有效杜绝暗箱操作,反制行政权力,让法官能够依法、独立地行使执行权。
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刘日教授建议,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尊重司法判决,不要给法院批条子、下任务、下命令。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只能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负责,而不得屈从于长官意志、舆论导向和利益集团。
破解“不能执行”:
尽快裁定终结执行,适当引入救助机制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法院执行局局长谢利明说,他们经常遇到“不能执行”的案件,频遭误解,有的当事人甚至大骂执行法官,让法官尊严扫地。
谢利明告诉记者,近期他们执行一起债务纠纷案时就遇到了这种情况。被执行人欠了150万元,无钱偿还。执行法官很负责,甚至到外地找到被执行人打工的单位,让其把部分工资留存,供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理解,到法院又吵又闹,没办法法院将被执行人拘留。人被控制了,就更没钱可执行了,拘留到期又不得不放人,申请执行人就说法官被收买了,甚至大骂执行法官。“当时,法官向我说明情况时,眼泪直在眼圈中打转。”
谢利明介绍,有的赡养案件执行起来也很困难,比如有一起母亲状告儿女案,双目失明的老人让儿女每月付给她300元赡养费,但儿子家确实困难,无钱支付。老人不理解,待在法院里不走,又哭又闹,这让他们感到非常为难。
辽源市政法委副书记郭静波告诉记者,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也时常“不能执行”。比如交通肇事赔偿案件,由于当事人死亡或受到伤害后,医疗费用及赔偿数额巨大,而肇事者大多被判刑,有的车辆由于各种原因也难以得到保险公司理赔,被执行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导致案件难以执行。再如对于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大多需要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被执行人入狱后,其家属由于情绪激动不可能主动去赔偿,造成法院执行困难。
吉林省社科院法学所所长于晓光说,“不能执行”案件,在群众中产生了极坏的影响。对那些不能继续执行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案件,应尽快裁定终结执行;符合社会救助的,可考虑引入救助渠道,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破解“不愿执行”:
加强队伍建设,“零容忍”司法腐败
“相对于‘不能执行’,‘不愿执行’则在更大程度上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一些法官借机贪腐,让人痛恨。”河北知名律师张金龙如是说。
张金龙介绍,一些打官司的人扬言,宁愿把钱给办案人员,也不愿意给对方。“敢这样讲,就意味着有这样的市场,有人敢接这样的钱,这与法官队伍不廉洁有关系。个别法官,虽能执行就不执行,只等着有人来找。有些案子事实非常清楚,就是拖着、等着、不执行。”
河北省平山县法院在自查中认为,执行中有个别人员“不愿执行”,消极应对。大部分执行人员年龄老化,业务素质不高,对手中的案件不愿执行、推诿当事人。虽然进行了系列的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等活动,但“不愿执行”的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吉林省社科院副院长黄文艺告诉记者,法院判决被执行方是当地政府部门的,法官就更不愿执行了,这往往造成广大民众对司法的不信服。
四川成都市鹏伟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张伟反映,2006年,公司通过竞拍取得江西省鄱阳湖永修县段水域采砂权,一次性向永修县缴纳8228万元,其中采砂出让价款4678万元,税费3550万元。因当年江西省持续高温,鄱阳湖水位急剧下降,运砂船难以进入采区,采砂被迫停止,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张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退款。经人民法院判决,永修县应退还采砂权出让款1079万元,要求退还采砂税费的,需另行起诉。张伟说,虽经人民法院判决,但法院执行人员就是“不愿执行”。
江西省委副秘书长、信访局局长朱荣辉告诉记者,永修县采砂案经反复判决,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下来,仍执行不了。当事人说,打这个官司花去60多万元了,再也不相信法律了。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冯仕政建议,要从源头解决“不愿执行”问题,关键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同时,对司法腐败要持“零容忍”态度,进行铁腕反腐。对那些在执行中以权谋私者,要加大惩处力度,确保法院判决的权威。
破解“不敢执行”:
建立“案外人”干预公开制,杜绝暗箱操作
“不敢执行”现象也非常普遍,河北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傅剑仁对记者说。
河北省平山县法院主管执行的负责人介绍,为解决“执行难”,中央曾专门作出决定,提出党政机关要支持法院依法执行,不得干预法院执行工作,但现实工作中党政干预法院执行的现象,仍以各种方式出现。特别是党政机关的部分领导干部,有的是为了地方经济利益,有的是为了一己私情,常常以维护稳定为由,动辄让执行人员汇报案件,通过各种办法对法院执行进行干预。
河北省平山县法院政治处主任孙建敏给记者讲了一件事情,道出他们的无奈。法院曾审理两户村民宅基地纠纷案,仅仅因为1平方米,两家分别找到上层领导关系,并且都批了条子,这给基层法院执法造成了很大的阻力。法院因“不敢执行”,分别给了两家一片宅基地,才化解了纠纷。
孙建敏坦言,涉及党政机关、县里重点企业时,县法院执行局的人员一旦过去执行,就有人给主管领导打电话,因为涉及县里的财政收入、人员就业等,造成法院“不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分析,现在我国各个层面行政对司法的干预很多,需要考量的因素很多。一个法官和院长如果置书记、县长的招呼不顾,将来经费怎么办?人员提拔怎么办?因此他们不得不考虑这些因素。有的人大代表则扬言:“如果不按照我说的办,就给你投反对票。”
胡云腾建议,面对行政干预执行现状,可建立“案外人”干预公开制度。如果当事人一方打招呼了,作为法官就要告知:批的条子要入卷,甚至要曝光在网络上。这样就可以有效杜绝暗箱操作,反制行政权力,让法官能够依法、独立地行使执行权。
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刘日教授建议,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尊重司法判决,不要给法院批条子、下任务、下命令。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只能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负责,而不得屈从于长官意志、舆论导向和利益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