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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杰斐逊执笔起草的《独立宣言》(以下简称《宣言》)是世界政治思想史上的杰作。《宣言》一开篇,便站在全人类的高度,指出“在人类事务(human Events)的发展过程中”,“依照自然和自然神明的法则”(Laws of Nature and of Nature’s God),一个民族可以解除与另一个民族的政治联系,在世界各国(Powers of the Earth)之中获得独立和平等的地位。
理由何在?因为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政府的目的是保障每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与追求幸福的权利;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破坏了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建立新政府。那么,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与追求幸福的权利又从何而来呢?杰斐逊认为是造物主(Creator)赋予的,“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是“不言自明的真理”。很多中译本都将这句话译作“人人生而平等”(或者“一切人生来平等”);也有学者认为这样翻译不妥,应该译为“造物主创造了平等的个人”(任东来等:《美国宪政历程》附录一,中国法制出版社二○○四年版)。
最近,陈纳先生又重提这桩公案(陈纳:《生而平等与“造而平等”》,《读书》二○○九年第二期),并从阐释学和文化语境差异的角度,分析了产生“人人生而平等”(或者“一切人生来平等”)这一译法的深层原因,使人耳目一新。原来如此!
陈先生认为,《宣言》是基督教文化背景下的产物,此话不假,《宣言》确实具有一定的宗教色彩。但陈先生据此认为“英文版《宣言》中的那个大写的Creator当然是指基督教的上帝”,就值得商榷了。
首先,《宣言》自始至终都没有提到“上帝”一词,只用了“自然神明”(Nature’s God)、神明(divine Providence)等词指代“造物主”。杰斐逊明确主张政教分离,提出了所谓的“隔离之墙”理论。草拟《宣言》时,遣词造句极为慎重,这说明他并不想让《宣言》成为一篇宗教文献。反观殖民地早期的一些政治文献,比如一六○六年弗吉尼亚殖民地的第一个章程、一六二○年的《五月花号公约》,开篇便是承蒙上帝的差遣(by the Grace of God)、以上帝的名义(in the Name of God),宗教色彩十分明显。
其次,《宣言》的出发点是全人类,面对的是整个世界,讲的是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提出的是具有普适性的政府理论,然后才将这种理论应用于宗主国与殖民地的关系上。这种政府理论并非杰斐逊原创,此前就有,此后也一直存在;既可以用于基督教国家,也适用于非基督教国家。
最后,从杰斐逊本人来看,作为一位自然神论者,他对基督教上帝的信仰也是并不十分坚定。在私人信件中,杰斐逊曾表示要“大胆怀疑上帝的存在”,“如果真有一位上帝,他一定更赞成理性的崇敬而非盲目的恐惧”(《杰斐逊选集》,408页,商务印书馆一九九九年版)。类似的话,杰斐逊不止说过一次。因此,在他竞选和当选总统期间,就有人指责他不信仰上帝。
由此可见,英文版《宣言》中的那个大写的Creator不一定就是指的基督教上帝,而很可能指的是杰斐逊自己所说的“自然神明”。
既然Creator不一定是基督教的上帝,那么,借助何种力量才能证明殖民地独立的合理性呢?《宣言》依据的是“自然和自然神明的法则”,也就是自然法。西方的自然法观念产生于古希腊,比基督教传统更为悠久。经过古罗马与中世纪的发展,到十八世纪,自然法理论已经相当丰富。尤其是在启蒙运动之后,理性已经全面渗透到生活的各个领域,上帝开始隐退。自然法成为理性对自然的把握,自然的法则成为最高法则。杰斐逊深受这种思想的影响,《宣言》正是以自然法则否定现实的制定法(英国议会制定的法律)、以自然神明压倒人间君王(英国国王),论证了殖民地不得不独立的理由。《宣言》也是自然法史上的重要篇章。
至于Creator一词,译成“造物主”似乎仍存在着跨文化的语境隔膜,毕竟在中国的传统话语中还是找不到“造物主”的位置。不如更进一步,用中国的“上苍”或“上天”对应西方的“造物主”。这样一来,《宣言》说不定真可以放之四海而皆准。
理由何在?因为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政府的目的是保障每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与追求幸福的权利;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破坏了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建立新政府。那么,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与追求幸福的权利又从何而来呢?杰斐逊认为是造物主(Creator)赋予的,“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是“不言自明的真理”。很多中译本都将这句话译作“人人生而平等”(或者“一切人生来平等”);也有学者认为这样翻译不妥,应该译为“造物主创造了平等的个人”(任东来等:《美国宪政历程》附录一,中国法制出版社二○○四年版)。
最近,陈纳先生又重提这桩公案(陈纳:《生而平等与“造而平等”》,《读书》二○○九年第二期),并从阐释学和文化语境差异的角度,分析了产生“人人生而平等”(或者“一切人生来平等”)这一译法的深层原因,使人耳目一新。原来如此!
陈先生认为,《宣言》是基督教文化背景下的产物,此话不假,《宣言》确实具有一定的宗教色彩。但陈先生据此认为“英文版《宣言》中的那个大写的Creator当然是指基督教的上帝”,就值得商榷了。
首先,《宣言》自始至终都没有提到“上帝”一词,只用了“自然神明”(Nature’s God)、神明(divine Providence)等词指代“造物主”。杰斐逊明确主张政教分离,提出了所谓的“隔离之墙”理论。草拟《宣言》时,遣词造句极为慎重,这说明他并不想让《宣言》成为一篇宗教文献。反观殖民地早期的一些政治文献,比如一六○六年弗吉尼亚殖民地的第一个章程、一六二○年的《五月花号公约》,开篇便是承蒙上帝的差遣(by the Grace of God)、以上帝的名义(in the Name of God),宗教色彩十分明显。
其次,《宣言》的出发点是全人类,面对的是整个世界,讲的是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提出的是具有普适性的政府理论,然后才将这种理论应用于宗主国与殖民地的关系上。这种政府理论并非杰斐逊原创,此前就有,此后也一直存在;既可以用于基督教国家,也适用于非基督教国家。
最后,从杰斐逊本人来看,作为一位自然神论者,他对基督教上帝的信仰也是并不十分坚定。在私人信件中,杰斐逊曾表示要“大胆怀疑上帝的存在”,“如果真有一位上帝,他一定更赞成理性的崇敬而非盲目的恐惧”(《杰斐逊选集》,408页,商务印书馆一九九九年版)。类似的话,杰斐逊不止说过一次。因此,在他竞选和当选总统期间,就有人指责他不信仰上帝。
由此可见,英文版《宣言》中的那个大写的Creator不一定就是指的基督教上帝,而很可能指的是杰斐逊自己所说的“自然神明”。
既然Creator不一定是基督教的上帝,那么,借助何种力量才能证明殖民地独立的合理性呢?《宣言》依据的是“自然和自然神明的法则”,也就是自然法。西方的自然法观念产生于古希腊,比基督教传统更为悠久。经过古罗马与中世纪的发展,到十八世纪,自然法理论已经相当丰富。尤其是在启蒙运动之后,理性已经全面渗透到生活的各个领域,上帝开始隐退。自然法成为理性对自然的把握,自然的法则成为最高法则。杰斐逊深受这种思想的影响,《宣言》正是以自然法则否定现实的制定法(英国议会制定的法律)、以自然神明压倒人间君王(英国国王),论证了殖民地不得不独立的理由。《宣言》也是自然法史上的重要篇章。
至于Creator一词,译成“造物主”似乎仍存在着跨文化的语境隔膜,毕竟在中国的传统话语中还是找不到“造物主”的位置。不如更进一步,用中国的“上苍”或“上天”对应西方的“造物主”。这样一来,《宣言》说不定真可以放之四海而皆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