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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险驾驶罪”,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适用刑罚处罚。将一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动用刑罚来抑制必须要考虑法律控制的成本与抑制犯罪产生的收益,本文将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醉驾入罪的合理性
关键词:醉酒驾驶 刑法控制 成本 收益 控制程度
2010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规定对该种行为适用拘役刑和罚金刑。
近年来由于我国机动车数量的激增,醉酒驾驶的现象愈加普遍,由于醉酒驾驶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由于醉酒驾驶而导致的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不断激增。尤其是随着一系列由于醉酒驾驶而引发的恶性事件的发生,醉酒驾驶这种行为越来越成为一种严重威胁人们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一、当事人利益的考量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如果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是L,事故发生的概率是P,预期的事故成本P与L的乘积,为预防事故发生应当支付的成本是B,当事人为预防事故发生实际支付的成本为C。那么当BB时,实际的预防就是有效的。PL的值越大,当事人就越倾向于预防事故的发生;B趋近于零时,当事人为预防事故支付的成本就会越低。当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就意味着当事人能够以较低的成本预防较大损失的发生,这对当事人来说是十分划算的。
基于以上分析,对于醉酒驾驶的行为,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来讲,当醉酒驾驶的行为成为一种犯罪,实施这种行为要受到刑罚处罚,就意味着事故发生(这里的“事故发生”即因醉驾被查处)所造成的损失增大。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对于醉驾的行为我国一直用行政手段,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对于醉驾的最为严厉的处罚是拘留十五日。也就是说,对于醉驾的预期最高成本是被拘留十五日和二千元罚款。这样的成本显然不足使当事人在将醉驾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权衡之后放下酒杯,于是仅以行政手段来规制醉驾就显得乏力了。这样的结论在实践也得到了验证:根据公安部交管局的数据,2009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65397起,其中醉酒驾驶10711起,分别比往年同期上升了86%和91%;因酒后驾驶发生的交通事故仍达到320起,死亡118人。显然在全国范围内“严打”酒后驾驶的增加了事故发生概率的情况下,由于较低的事故发生成本醉驾行为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而醉驾入罪后,当事人醉驾被查处所承担的成本将大幅增加,不仅要面临拘役的“牢狱之灾”,还要终生背上受过刑事处罚的烙印,公务人员将被开除公职,给当事人的就业、生活等都会造成极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预期的事故成本大幅增加,当事人将更趋向于预防事故的发生。而预防事故发生应当支付的成本也不过是“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而已,低廉的预防成本也会促使当事人在实践中选择防止事故发生,从而有效地减少全社会醉驾行为的发生,进而减少了醉驾引发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使整个社会收益增加。因此依靠刑罚手段抑制醉驾行为远比其他诸如依靠社会风俗的缓慢改变来得更快、效率更高。
另外,对于醉驾这样高度危险性的行为,刑法的提前介入也是十分必要的。我们假设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引发的经济损失平均为50万元,并且一般情况同时有人员伤亡发生,如果造成一人以上重伤并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还要承担更严厉的刑事责任,设这些成本为P。至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L,在现实的情况下我们有理由相信L是比较高的。那么醉驾被查处后,当事人所付出的代价是接受拘役刑和数额较小的罚金刑(醉驾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罚金一般在2000元到5000元),这些成为设为P’。我们姑且设被查处的概率L为100%。那么PL的乘积明显是要大于P’L’(并且同时也避免了醉驾造成的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所承担的痛苦)。所以,刑法对醉驾这种高危险行为的提前介入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经济的。
二、法律执行的激励
实现醉驾入罪立法目的、减少因犯罪产生的社会损失、增加社会收益的关键是该项法律规定能否在得到很好的执行。
法律执行过程中是否有足够的激励对于一项法律的实施至关重要,如果法律实施成本过高,又难以有效的回收成本不能取得收益,那么久而久之法律自然会被执法人员抛弃。例如美国很多州将通奸规定为犯罪,但是这些法律却几乎不被执行。其原因在于,现代社会隐私的生活环境使得警方为了侦破一宗通奸案可能要动用大量的监控和侦破设备、技术,然而在技术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着显然是不现实的,况且侦破一宗通奸案对执法机构和整个社会而言似乎没有太大的收益。成本与收益的不平衡使得通奸法律被束之高阁。
对醉驾行为而言,警方查处的侦查手段十分简单,成本是较为低廉的。首先只需在路口设卡,然后对过往车辆拦截检查,酒精含量的测量也不过只需一台检测仪而已,有嫌疑者送至医院抽血化验,只要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有化验单为证即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此警方破案率也会随着上升。案件移送至检察院、法院后一般由于案情较为简单、证据充分也能迅速判决结案,占用较少的司法资源,成本同样较低。同时酒后驾驶以及醉酒驾驶罚金的执行对执法机关也有着较大的激励。因此执法成本的低廉和较高的收益都促成了该项法律的有力实施。
综合上述分析,较低的法律控制成本和相对可观的收益充分证明了“醉驾入罪”的合理性。
结语:一种行为是否应由刑法规制以及刑法规定是否具有长久的生命力,取决于刑法的实施是否能够最小化社会总成本并“有利可图”。醉驾入罪,不论是从当事人的角度还是从执法的角度都在最小化社会总成本的同时增加了产出,因此将其纳入刑法控制范围是符合经济学逻辑的。
参考文献:
[1]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210—215.
[2]白金玲.“醉驾”入罪之理性分析[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2).
关键词:醉酒驾驶 刑法控制 成本 收益 控制程度
2010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规定对该种行为适用拘役刑和罚金刑。
近年来由于我国机动车数量的激增,醉酒驾驶的现象愈加普遍,由于醉酒驾驶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由于醉酒驾驶而导致的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不断激增。尤其是随着一系列由于醉酒驾驶而引发的恶性事件的发生,醉酒驾驶这种行为越来越成为一种严重威胁人们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一、当事人利益的考量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如果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是L,事故发生的概率是P,预期的事故成本P与L的乘积,为预防事故发生应当支付的成本是B,当事人为预防事故发生实际支付的成本为C。那么当B
基于以上分析,对于醉酒驾驶的行为,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来讲,当醉酒驾驶的行为成为一种犯罪,实施这种行为要受到刑罚处罚,就意味着事故发生(这里的“事故发生”即因醉驾被查处)所造成的损失增大。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对于醉驾的行为我国一直用行政手段,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对于醉驾的最为严厉的处罚是拘留十五日。也就是说,对于醉驾的预期最高成本是被拘留十五日和二千元罚款。这样的成本显然不足使当事人在将醉驾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权衡之后放下酒杯,于是仅以行政手段来规制醉驾就显得乏力了。这样的结论在实践也得到了验证:根据公安部交管局的数据,2009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65397起,其中醉酒驾驶10711起,分别比往年同期上升了86%和91%;因酒后驾驶发生的交通事故仍达到320起,死亡118人。显然在全国范围内“严打”酒后驾驶的增加了事故发生概率的情况下,由于较低的事故发生成本醉驾行为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而醉驾入罪后,当事人醉驾被查处所承担的成本将大幅增加,不仅要面临拘役的“牢狱之灾”,还要终生背上受过刑事处罚的烙印,公务人员将被开除公职,给当事人的就业、生活等都会造成极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预期的事故成本大幅增加,当事人将更趋向于预防事故的发生。而预防事故发生应当支付的成本也不过是“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而已,低廉的预防成本也会促使当事人在实践中选择防止事故发生,从而有效地减少全社会醉驾行为的发生,进而减少了醉驾引发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使整个社会收益增加。因此依靠刑罚手段抑制醉驾行为远比其他诸如依靠社会风俗的缓慢改变来得更快、效率更高。
另外,对于醉驾这样高度危险性的行为,刑法的提前介入也是十分必要的。我们假设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引发的经济损失平均为50万元,并且一般情况同时有人员伤亡发生,如果造成一人以上重伤并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还要承担更严厉的刑事责任,设这些成本为P。至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L,在现实的情况下我们有理由相信L是比较高的。那么醉驾被查处后,当事人所付出的代价是接受拘役刑和数额较小的罚金刑(醉驾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罚金一般在2000元到5000元),这些成为设为P’。我们姑且设被查处的概率L为100%。那么PL的乘积明显是要大于P’L’(并且同时也避免了醉驾造成的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所承担的痛苦)。所以,刑法对醉驾这种高危险行为的提前介入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经济的。
二、法律执行的激励
实现醉驾入罪立法目的、减少因犯罪产生的社会损失、增加社会收益的关键是该项法律规定能否在得到很好的执行。
法律执行过程中是否有足够的激励对于一项法律的实施至关重要,如果法律实施成本过高,又难以有效的回收成本不能取得收益,那么久而久之法律自然会被执法人员抛弃。例如美国很多州将通奸规定为犯罪,但是这些法律却几乎不被执行。其原因在于,现代社会隐私的生活环境使得警方为了侦破一宗通奸案可能要动用大量的监控和侦破设备、技术,然而在技术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着显然是不现实的,况且侦破一宗通奸案对执法机构和整个社会而言似乎没有太大的收益。成本与收益的不平衡使得通奸法律被束之高阁。
对醉驾行为而言,警方查处的侦查手段十分简单,成本是较为低廉的。首先只需在路口设卡,然后对过往车辆拦截检查,酒精含量的测量也不过只需一台检测仪而已,有嫌疑者送至医院抽血化验,只要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有化验单为证即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此警方破案率也会随着上升。案件移送至检察院、法院后一般由于案情较为简单、证据充分也能迅速判决结案,占用较少的司法资源,成本同样较低。同时酒后驾驶以及醉酒驾驶罚金的执行对执法机关也有着较大的激励。因此执法成本的低廉和较高的收益都促成了该项法律的有力实施。
综合上述分析,较低的法律控制成本和相对可观的收益充分证明了“醉驾入罪”的合理性。
结语:一种行为是否应由刑法规制以及刑法规定是否具有长久的生命力,取决于刑法的实施是否能够最小化社会总成本并“有利可图”。醉驾入罪,不论是从当事人的角度还是从执法的角度都在最小化社会总成本的同时增加了产出,因此将其纳入刑法控制范围是符合经济学逻辑的。
参考文献:
[1]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210—215.
[2]白金玲.“醉驾”入罪之理性分析[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