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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以来,发改委、环保部、海关总署、文化部、卫计委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要求,稳步贯彻落实。
发改委: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发改委办公厅5月24日下发了《关于做好第一批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坚决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第一批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的后续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对于2013年5月15日之前发改委已经受理的项目申请报告,区分不同情况,按要求进行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6月9日印发了《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定了国家能源局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并明确取消、下放及加强了14项职责。
取消了9项职责:一、电力、煤炭、油气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二、电力市场份额核定。三、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审批。四、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验收和安全监测系统检查验收。五、发电厂整体安全性评价审批。六、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范和方案审批。七、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审批。八、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审批。九、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下放了两项职责:一、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审批及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职责与国家能源局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职责整合,下放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二、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还加强了三项职责:一、强化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的拟订及组织实施,加强能源预测预警,提高国家能源安全保障能力。二、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加强能源法制建设,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三、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加强能源监督管理,推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推进能源市场建设,维护能源市场秩序。
该《规定》公布前,国家能源局已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涉及能源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5项:一是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二是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三是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四是电力市场份额核定。五是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对外合作合同审批。
下放涉及能源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7项:一是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二是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三是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四是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五是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六是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七是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道项目核准。
环保部:
环境保护部按照职能转变分工要求,全面梳理、优化行政审批职能,能取消的取消,能下放的下放,能合并的合并,能延长周期的要延长周期,优化了监管体系,强化了监管效率。
5月21日,为深入贯彻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快环境管理转型、下放审批权限、强化信息公开、扩大群众参与、改进工作作风五项具体改革要求,提高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效率,完善政府服务职能,推动核能开发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发展,国家核安全局结合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实际,提出并制定了《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系统落实“环保五项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按照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要求,本着实事求是准确把握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实际的原则,行政审批职能优化既要做到简政放权又要做到加强监管。
《意见》将单列的“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审批”并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作为后者的1个子项;将有关放射性物品运输的三项行政许可(I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许可、制造许可以及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I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审批)合并为1项。并将跨省(区、市)的500千伏及以下交流输变电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及该类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权下放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除军队医院外的医疗使用的Ⅰ类放射源单位、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用放射性药物(自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权限,下放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将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的有效期由3年延至4年;取消有关连续3个月无业绩焊工、焊接操作工所持资格证书自动失效的规定,保留有关焊工、焊接操作工所持资格证书具体项目连续6个月无业绩该项目自动失效的规定;将聘用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书面报送连续操作记录的周期由每3个月延至每1年。经优化后,共减少了3项,下放了2个分项,延长周期1项。
文化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文化部于6月7日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层级项目共四项。
《通知》要求,将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审批,下放至省级文化主管部门。举办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通知》简化了部分审批程序,对于已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在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人、演出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自批准演出活动举办日期起6个月内增加演出地的,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通知》还取消了演出经营主体变更审批,规定:一、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变更审批手续。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领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变更审批手续。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备案证明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证明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领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证明,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卫计委: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确定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即“三定”方案),取消下放了10项职责,整合加强了7项职责。
取消了5项职责:一是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职责。二是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国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三是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有关事务性工作转移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四是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五是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下放了5项职责:一是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二是将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职责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三是将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职责下放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四是将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工作下放省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五是将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整合了三项职责:一是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是将组织制定药品法典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三是将确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制定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规定》还加强了四项职责:一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二是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三是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四是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海关总署:
在本轮职能转变过程中,海关总署将减少一半以上的行政审批事项。海关总署将取消、下放或转移现有的21项行政审批事项中的13项,并于今年8月底前调整到位。
这13项行政审批事项中,取消的4项为:进出口货物免验审批;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
下放8项包括: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减征、免征审批;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审批;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延期缴纳审批。
此外,海关总署将报关员资格核准移交给相关社会组织。
海关总署表示,将对行政审批以外的各项执法权力进行全面摸查,对具有审批性质的事项或其他可以取消、下放的权力,一律予以取消和下放。
海关总署已成立署长任组长的海关职能转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建立行政审批事项长效管理机制。严格控制新增审批事项,逐步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告知、统一受理、统一答复以及审批业务网上办理。将涉及管理相对人的职权目录、权力运行流程图等,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依法向社会公开。据新华社报道,海关总署还将结合巡视、审计等工作,对各海关单位执行职能转变情况进行检查,把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情况纳入各海关单位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另据新华社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三定”规定,至此,本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的新组建部门“三定”方案已全部完成。
在这些部门“三定”方案中,又取消和下放了32项行政审批等事项,包括取消能源企业发展建设规划审批、铁路客货直通运输审批、出版单位变更登记等,下放电力业务许可、港澳台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审批等。
(本文根据新华社及相关部委官方网站报道整理)
发改委: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发改委办公厅5月24日下发了《关于做好第一批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坚决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第一批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的后续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对于2013年5月15日之前发改委已经受理的项目申请报告,区分不同情况,按要求进行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6月9日印发了《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定了国家能源局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并明确取消、下放及加强了14项职责。
取消了9项职责:一、电力、煤炭、油气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二、电力市场份额核定。三、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审批。四、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验收和安全监测系统检查验收。五、发电厂整体安全性评价审批。六、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范和方案审批。七、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审批。八、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审批。九、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下放了两项职责:一、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审批及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职责与国家能源局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职责整合,下放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二、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还加强了三项职责:一、强化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的拟订及组织实施,加强能源预测预警,提高国家能源安全保障能力。二、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加强能源法制建设,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三、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加强能源监督管理,推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推进能源市场建设,维护能源市场秩序。
该《规定》公布前,国家能源局已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涉及能源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5项:一是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二是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三是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四是电力市场份额核定。五是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对外合作合同审批。
下放涉及能源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7项:一是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二是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三是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四是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五是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六是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七是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道项目核准。
环保部:
环境保护部按照职能转变分工要求,全面梳理、优化行政审批职能,能取消的取消,能下放的下放,能合并的合并,能延长周期的要延长周期,优化了监管体系,强化了监管效率。
5月21日,为深入贯彻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快环境管理转型、下放审批权限、强化信息公开、扩大群众参与、改进工作作风五项具体改革要求,提高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效率,完善政府服务职能,推动核能开发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发展,国家核安全局结合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实际,提出并制定了《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系统落实“环保五项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按照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要求,本着实事求是准确把握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实际的原则,行政审批职能优化既要做到简政放权又要做到加强监管。
《意见》将单列的“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审批”并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作为后者的1个子项;将有关放射性物品运输的三项行政许可(I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许可、制造许可以及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I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审批)合并为1项。并将跨省(区、市)的500千伏及以下交流输变电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及该类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权下放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除军队医院外的医疗使用的Ⅰ类放射源单位、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用放射性药物(自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权限,下放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将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的有效期由3年延至4年;取消有关连续3个月无业绩焊工、焊接操作工所持资格证书自动失效的规定,保留有关焊工、焊接操作工所持资格证书具体项目连续6个月无业绩该项目自动失效的规定;将聘用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书面报送连续操作记录的周期由每3个月延至每1年。经优化后,共减少了3项,下放了2个分项,延长周期1项。
文化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文化部于6月7日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层级项目共四项。
《通知》要求,将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审批,下放至省级文化主管部门。举办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通知》简化了部分审批程序,对于已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在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人、演出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自批准演出活动举办日期起6个月内增加演出地的,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通知》还取消了演出经营主体变更审批,规定:一、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变更审批手续。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领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变更审批手续。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备案证明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证明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领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证明,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卫计委: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确定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即“三定”方案),取消下放了10项职责,整合加强了7项职责。
取消了5项职责:一是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职责。二是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国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三是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有关事务性工作转移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四是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五是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下放了5项职责:一是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二是将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职责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三是将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职责下放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四是将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工作下放省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五是将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整合了三项职责:一是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是将组织制定药品法典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三是将确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制定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规定》还加强了四项职责:一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二是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三是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四是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海关总署:
在本轮职能转变过程中,海关总署将减少一半以上的行政审批事项。海关总署将取消、下放或转移现有的21项行政审批事项中的13项,并于今年8月底前调整到位。
这13项行政审批事项中,取消的4项为:进出口货物免验审批;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
下放8项包括: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减征、免征审批;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审批;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延期缴纳审批。
此外,海关总署将报关员资格核准移交给相关社会组织。
海关总署表示,将对行政审批以外的各项执法权力进行全面摸查,对具有审批性质的事项或其他可以取消、下放的权力,一律予以取消和下放。
海关总署已成立署长任组长的海关职能转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建立行政审批事项长效管理机制。严格控制新增审批事项,逐步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告知、统一受理、统一答复以及审批业务网上办理。将涉及管理相对人的职权目录、权力运行流程图等,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依法向社会公开。据新华社报道,海关总署还将结合巡视、审计等工作,对各海关单位执行职能转变情况进行检查,把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情况纳入各海关单位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另据新华社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三定”规定,至此,本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的新组建部门“三定”方案已全部完成。
在这些部门“三定”方案中,又取消和下放了32项行政审批等事项,包括取消能源企业发展建设规划审批、铁路客货直通运输审批、出版单位变更登记等,下放电力业务许可、港澳台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审批等。
(本文根据新华社及相关部委官方网站报道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