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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串通拍卖行为的法律责任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串通拍卖与串通投标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将串通拍卖行为按照串通投标罪处理。同时串通拍卖行为也不符合刑法现有罪名如非法经营罪或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串通拍卖行为只能按无罪处理,并依据拍卖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建议刑法增设串通拍卖罪,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拍卖行为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