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合作打击跨国网络犯罪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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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中国与东盟国家在联合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方面硕果累累,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现实困境。目前,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合作仍停留在备忘录和宣言层面,打击效力有限,目前双方也仍未推动建立专门性、统一性的跨国网络犯罪治理条例,造成执法过程中出现较大的地区冲突。推动中国与东盟国家建立适合本地区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公约、建立协调统一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机制、搭建共享犯罪信息的云数据库,是推动中国与东盟国家进一步开展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合作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跨国;网络犯罪;公约;东盟
   [中图分类号] D81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2479(2019)06-084-06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China and ASEAN countries have made great achievements in jointly fighting against transnational cyber crimes, but at the same time, there are some practical difficulties. At present,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China and ASEAN in combating transnational cyber crimes still remains in the level of memorandum and declaration, with limited effectiveness. The two sides have not promoted the establishment of specialized and unified regulations on transnational cyber crimes, resulting in greater regional conflicts in the process of law enforcement. It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for China and ASEAN countries to further develop cooperation in combating transnational cybercrime to promote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onvention suitable for their respective regions, to establish a coordinated mechanism, and to build a cloud database for sharing criminal information.
  Key Words: Transnational; Cyber Crimes; The Convention; ASEAN
   英特网世界的形成推动了“互联网+”新概念的提出,全球经济社会大发展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推动着科技领域的新进步,同时,更多的经济犯罪特别是网络犯罪的滋生也随之而来,这给社会的有序发展带来了巨大冲击。据中国公安部门统计,中国90%以上的网络诈骗、网络赌博、“钓鱼”网站等服务器均设在国外。2011年以来,中国跨境网络诈骗以每年80%的速度增长,单是2014年,中国因“响一声”等電话网络诈骗直接损失100亿元人民币①。面对日益增长的跨境或跨国网络犯罪,中国政府正在积极推动国际合作来预防或治理此类犯罪。
   中国与东盟是山水相连的邻邦,自2003年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以来,双方各领域交流日益频繁。随着双边政治、 经济和文化交流程度的不断加深, 共同犯罪问题也由此衍生, 双方在共同隐患方面一直注重开展多领域、深层次的合作。近年来,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跨国网络犯罪也日益频繁。中国公安机关与东盟国家的执法机关已进行了多次合作来打击网络犯罪,例如:2018年1月,在中国公安部的统一指挥下,中国赴菲律宾专案组会同菲律宾警方和特种部队共捣毁6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151人,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人民币①。但是,受到各国互联网立法滞后及各国法律不同的影响,中国与东盟国家打击跨国网络犯罪仍然充满了挑战。
  一、中国与东盟国家合作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现状
   通常观点认为,跨国犯罪(transnational crime)是一种其行为跨越国境或边境的国际化刑事犯罪,其实质是行为人在两个以上国家之间为实施一定的犯罪而流动往返,犯罪的准备、实施及其危害结果至少发生在两个以上的国家,行为则同时触犯了两个以上当事国的刑法,均被本国法律视为是对其国家安全或社会秩序的实际侵害②。由此可见,所谓的跨国犯罪,一般来说,它的犯罪行为本身或者由于犯罪行为产生的危害等方面涉及两个或者多个国家。为打击跨国犯罪,第55届联合国大会于2000年11月15日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并于 2003年9月29日生效。因此,对于存在于一个国家的跨国有组织犯罪,对他国也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③。
   中国参与东盟国家及签订的打击跨国犯罪的会议与文件主要包括:2001年11月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签订的《反对恐怖主义联合行动宣言》,该宣言主要从反恐的角度体现中国与东盟合作的愿景;2002年11月, 第8次中国—东盟高层领导人会议上签署的 《中国与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该宣言促进中国与东盟在跨国合作打击犯罪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2003年6月,在越南河内举行了首次东盟与中日韩关于跨国犯罪的高级官员磋商会议; 2004年1月,在泰国曼谷举行了首次东盟与中日韩关于跨国犯罪的部长级会议以及中国与东盟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并签署《中国与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此后,在每两年举行的部长级会议上都签署了谅解备忘录,这标志着中国与东盟进一步深化了打击跨国犯罪合作;2009年11月,首届中国与东盟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对《中国与东盟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进行修订, 强调在跨国犯罪上注重打击与防范并重的理念; 2013年9月, 在老挝举行第3届中国与东盟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2015年5月,在中国广西南宁举行第13届东盟地区论坛反恐与打击跨国犯罪会议;2015 年9月, 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第4届中国与东盟(10+1)及第7届东盟与中日韩(10+3)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并发表《第7届东盟与中日韩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的联合声明》《第4届东盟与中国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的联合声明》,通过了中国与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此外,截至2017年2 月,中国已与70个国家缔结了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和分享协定、引渡条约和打击“三股势力”协定共135项(108项生效)④。    2002年,中国与东盟联合发表了《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此后,双方在一些涉及非传统安全的问题上进行了深层次合作,其中就包含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合作。目前,中国与东盟各国已初步建立了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机制,具体包含:中国与东盟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机制、中国与东盟打击跨国犯罪高层官员会议机制、中国与东盟打击跨国犯罪警察长官会议机制。同时,通过举办各种论坛和研讨会加强双方打击网络犯罪的合作机制,比如:东盟地区论坛网络安全研讨会、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举行的网络信息安全研讨会、中国—东盟(10+1)领导人会议,等等。此外,中国与湄公河流域国家如老挝、缅甸、泰国等国建立了流域执法安全合作机制及签订了打击网络犯罪的文件。2017年12月28日,澜沧江—湄公河执法安全合作中心启动,该中心在中国—东盟各国执法合作中发挥了统筹协调的巨大作用。
   在此基础上,中国与东盟国家在网络犯罪信息共享、联合侦查、取证配合和罪犯遣返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合作,业已取得较大成果。2011年,中国与东盟协调开展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共抓获网络犯罪嫌疑人1500余名,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展示了中国与东盟打击网络犯罪的实力;2014年,中国与东盟部分国家合作,抓获特大网络犯罪嫌疑人40名;2015年,中国与东盟联合开展“猎狐2015”行动,在东盟国家抓获重大网络犯罪嫌疑人190余名,占“猎狐2015”行动缉捕外逃人员总数的32.6%;2017年8月,中国从印度尼西亚押解143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回国,成功告破200余起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人民币①。此外,在打击网络洗钱、网络恐怖主义和网络经济犯罪等方面,中国与东盟国家也进行了深层次合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中国与东盟建立战略伙伴合作关系16年以来,双方在跨国网络犯罪执法能力建设上的合作也在不断加强。2018年,“中国—东盟人才发展计划”为东盟提供了3000个研修名额,双方共同开展网络刑事技术探讨、网络犯罪侦查论坛、网络技术研修等活动;每年,中国有超过500人次到东盟国家参与网络执法训练,东盟各国也有4000人次来到中国接受网络执法培训②。此外,中国政府也向东盟各国提供了部分网络设备,帮助东盟各国提高网络犯罪识别能力。2019年5月,澜沧江—湄公河执法中心举办了第2届中国—东盟及周边国家大数据警务国际交流合作论坛,论坛的主题是“大数据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围绕大数据与网络安全的探讨带来了新的理念,进一步加深了中国—东盟打击和防范跨国网络犯罪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二、中国与东盟国家合作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现实问题
   (一)立法方面的不足与完善
   从中国与东盟现行合作的法律基础来看,尤其是刑事法律基础,多数法律文本只是停留在文件层面。一方面,缺乏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也无法切实地贯彻实施。中国与东盟联合发表的《中国与东盟在非传统安全问题领域合作联合宣言》是最早涉及双方开展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合作的公约,但是,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从形式上来说,该宣言都不具备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法律约束力③。
   随着信息技术革命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发展,世界各國都普遍面临计算机信息安全与计算机犯罪问题。现实情况是, 中国与东盟在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领域落后于西方国家,如一些核心软件必须从西方购买。为了共同应对和防范信息化发展带来的网络犯罪、 切实提高打击网络犯罪的效力,中国与东盟加快了在信息犯罪预防和信息安全建设等方面合作的步伐。2003年,中国与东盟各国签订了《信息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8年, 中国与东盟共同举办了“中国—东盟电信周”,且通过了深入开展信息通信领域安全合作的《北京宣言》;2012年,中国在北京举办了网络信息安全研讨会,邀请了全部东盟国家参与,并且在会上与东盟国家签订了《网络信息安全合作书》。目前,中国与东盟在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方面的合作还停留在公约和宣言层面,一些涉及到打击网络犯罪的具体司法条约则未达成共识。目前,中国与泰国、菲律宾和老挝分别签署了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与越南和印度尼西亚只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与柬埔寨签订了引渡条约;与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等国则没有签署任何司法合作协议或文件。
   实质上,司法协助条约涉及的仍是宏观层面,并未涉及到具体的议题,如刑事引渡的分类、司法协助具体实施流程等,而且这些条约并没有达成广泛性的共识,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有限,也无法有效解决涉及更多国家的跨国网络犯罪。需要指出的是,跨国网络犯罪也不仅仅全是刑事犯罪,还包括恶意散布威胁言论、 网络侵权等,这些也许构不成刑事犯罪的要件,即便中国与东盟某些国家签订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但并不能完全适用于类型多样的跨国网络犯罪。
   中国与东盟国家在合作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时, 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为法律依据和基础。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联合国这一公约实际上是针对传统跨国犯罪而制定的,虽然各国对传统跨国犯罪的界定也已进行了较好的统一,但是,跨国网络犯罪属于最近几十年的新兴事物,各国网络化发展程度不一,对跨国网络犯罪的理解程度也各不相同①,相应地,对跨国网络犯罪的处理标准也不一样。中国与东盟签订的《信息合作谅解备忘录》《网络信息安全合作书》可以看成是双方处理跨国网络犯罪的双边协议,但这样的双边协议并没有统一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司法适用标准,如调查取证、刑事诉讼和引渡等。此外,澜沧江—湄公河执法安全合作中心目前的合作领域更加倾向于毒品和反恐领域,未涉及网络犯罪领域,有些国家如柬埔寨在打击电信诈骗方面还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
   (二)联合执法问题
   国家之间进行协调合作是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主要路径。以欧洲国家为例,20世纪90年代,欧盟即通过了《欧盟信息安全框架》,此后,各国开始谋求在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方面的合作。2013年,欧盟在荷兰成立了“跨国网络犯罪防控中心”,这标志着欧盟跨国网络犯罪治理进入战略化、协调化阶段。2015年,欧盟会议通过一项法令,详细介绍了各种类型的跨国网络犯罪,并对一些跨国网络犯罪的刑期进行了具体规定。   迄今为止,中国与东盟仍未签订统一的网络犯罪治理公约,在打击各类网络犯罪时,双方多采用国际上通用的《网络犯罪公约》。《网络犯罪公约》于2001年签订,发起国主要有美国、日本、德国、意大利和英国等发达国家。尽管这一公约目前被看成是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化条例,但并不适合中国与东盟打击网络犯罪的现状。
   首先,该公约的普适性不足。从实质上而言,网络犯罪即是传统犯罪结合了网络元素,因此,界定网络犯罪最终仍要归结于对犯罪标准的划分。不同国家对犯罪的定义解释不同,而对犯罪标准的划分也相差甚远,甚至对犯罪的处罚也千差万别。司法实务中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些人的某些行为在一些国家被认定为犯罪,而在另一些国家却只被认定为违反了道德标准。东盟各国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文化等差距显著,对网络犯罪的界定及量刑也不一样,因此,在《网络犯罪公约》普适性缺乏的基础上,实施联合性的打击网络犯罪就困难重重。
   其次,《网络犯罪公约》的公平性有待商榷。例如,公约中明确规定把版权犯罪纳入到刑事制裁的范围,但是,不同国家对版权犯罪的量刑尺度差别较大:经济发达国家版权优势明显,乐意采纳此种规定;而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缓慢,出于节省经济投入的考虑,对待本国的版权犯罪量刑较轻②。在中国和东盟国家中,新加坡是发达国家,中国的经济实力也在不断提高,而一些东盟国家如老挝等是最不发达国家。这样,如果硬性地采取公约中的标准,对发展中国家显然是不利的。
   再次,《网络犯罪公约》中有关网络犯罪规定的滞后性。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各种新型的网络犯罪层出不穷。一方面,公约中并未涉及这些犯罪类型的量刑标准;另一方面,因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差异,一些国家制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或有些国家的信息安全法律中并未涉及这些犯罪内容。上述现象的存在造成中国与东盟国家在打击跨国网络犯罪中产生了具体的执法冲突。在地区协调统一的基础上构建适合中国与东盟合作打击网络犯罪标准是当前中国与东盟国家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提高中国与东盟合作打击跨国网络犯罪能力的对策
   (一)构建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常见的犯罪治理方式有3种形态,即主权国家治理、国际治理和全球治理。加强打击网络犯罪的合作已成为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共识③, 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也在积极寻求在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方面的对话。但是, 从现实情况来看, 亟需建立具有共识性和效力性的打击网络犯罪的条约或文件。2011年9月, 中国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信息安全国际性准则》,全面分析了当前全球互联网存在的公共问题,是当前国际上较为详细、系统的治理网络犯罪的文件。鉴于此, 中国与东盟可以这一准则为基础, 制定出适合本地区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准则。准则的主要内容应包含以下方面:
   首先,制定出中国与东盟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原则。原则具体内容应体现出平等互利的思想,即既能照顾欠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利益,又不损害经济实力较强的国家的利益。
   其次,确定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具体条例。条例要涵盖多种领域的跨国网络犯罪类型,如计算机技术犯罪、网络造谣犯罪、网络诈骗、网络非法经营和网络侵权等,同时,条例中要对不同的跨国网络犯罪类型做出明确的量刑标准。
   再次,筑牢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合作基础。合作基础包含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网络数据库信息共享和网络信息安全联动机制等,应对此进行细致规定,同时明确划分各国的权利及义务范围。
   第四,建立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协调机制。协调机制包含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各国人员参与、沟通方式和处理方式等。
   除构建中国与东盟国家合作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普适性准则,双方还应积极加入《网络犯罪公约》。不可否认,欧洲委员会制定的《网络犯罪公约》具有明显的发达国家立场,且很多条例在中国和东盟并不适用,但是,该公约是目前世界上普遍公认的网络犯罪处理准则,所建立的网络犯罪司法治理体系也是当前全球最完善的合作框架①。一些跨国网络犯罪可能不仅仅涉及中国和东盟国家,还可能涉及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此时,单凭中国与东盟方面签订的治理跨国网络犯罪准则相关文件是无法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接轨的。若能充分发挥《网络犯罪公约》的作用,中国与东盟国家从地区整体利益出发,共同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跨国网络犯罪的交涉,可较大程度地提升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效力。但是,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中国和东盟国家中,只有少数国家加入了《网络犯罪公约》。鉴于此,中国与东盟国家可在签订共同打击网络犯罪相关文件的基础上逐步加入《网络犯罪公约》,同时,制定出处理中国和东盟国家以外的跨国网络犯罪条例,这有利于中国和东盟国家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共同打击跨国网络犯罪。
   (二)建立协调统一的网络安全处理机制
   1. 尽快推动建立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应包含中国和东盟所有成员国,根据中国与东盟签订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宣言、公约及国际上通行的《网络犯罪公约》来制定委员会的相关细则。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收集跨国网络犯罪信息、整理跨国网络犯罪电子证据、协调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活动、及时通报各类跨国网络犯罪信息和制定統一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方案,等等。此外,委员会要定期举行各国司法代表参与的高级别会议,并在充分考虑到各国国情和信息化水平差距的基础上给予成员国充分的投票权和发言权。
   此外,中国与东盟国家还应尽快设立仲裁跨国网络犯罪的联合法庭。联合法庭的设立以中国与东盟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协议、宣言与法律为基础,参照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设立流程和执行标准,在充分尊重不同国家意愿的基础上建立。联合法庭为不同国家的行为主体提供网络犯罪诉讼渠道,而对于不同主体国家对跨国网络犯罪处理标准不同的现状,联合法庭可在具体处理时制定多种方案。
   2. 建立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协调机制和应急机制    随着网络全球化、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与网络空间之间的联系愈加紧密,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能够完全地游离于网络空间之外。网络世界本身具有无国界性和隐蔽性的特点,而网络犯罪的主体也具有多样性,从这一层面而言,跨国网络犯罪更像是犯罪分子在无政府状态下的一种利益追逐。这样,中国与东盟各国如果缺乏有效的沟通,将很有可能陷入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困境之中。鉴于网络犯罪的特殊性,中国与东盟各国有必要构建统一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长效机制。2013年,荷兰海牙成立了世界上首个网络犯罪中心,为解决跨地区、跨国际的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了范例。中国与东盟国家也可参考欧洲处理跨国网络犯罪的模式,建立适合本地区的跨国网络犯罪处理中心。跨国犯罪处理中心最基本的职能是协调各国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及制定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应急方案。
   3. 积极融入全球打击跨国网络犯罪体系
   2010年7月,联合国制定了一项计算机风险预防条约草案,中国、美国和俄罗斯等国都已在草案上签字。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对该草案的看法分歧严重,只有15个成员国参与该公约草案。但是,随着跨国网络犯罪在全球蔓延的速度加快以及国家和地区间交往的加深,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势必成为全球性的共识。中国和东盟国家只有积极介入和应对,才能避免在打击跨国网络犯罪上的孤立。
   (三)搭建共享犯罪信息的云数据库
   在中国与东盟国家间的国际警务合作中,双方都要认识到并重视情报信息分享(information sharing)的重要性及其对于打击跨国犯罪的决定性作用,可谓“分享信息情报是一种重要的软实力资源”①。跨国网络犯罪信息面广、量大,呈现非中心化的特点,任何一个部门甚至国家都无法获取全部的基础信息数据,包括“人流”“物流”“信息流”“技术流”的数据;同时,由于互联网信息收集的技术性与专业性并重的特殊要求以及互联网信息自身互联互通、无边界的天然特征,要解决取证难的问题就必须依托数据,广泛整合各个国家和社会的各种数据资源,创建新一代保障国家安全的数据中心,搭建共享犯罪信息的云数据库。
   1. 从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出发,着力加强互联网安全的顶层设计和国家级行为建设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国家安全系于网络安全”。可以说,预防和惩治跨国网络犯罪是一个社会系统性工程,必须将保障互联网安全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采取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和道德等多方面的策略手段,建立中国—东盟互联网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搭建共享犯罪信息的云数据库。可以参照某些商业机构的运作模式,采用共享互利的理念,搭建共享信息云平台,充分调动各专业力量共同参与跨国涉网犯罪信息收集,实现基础信息的共享。比如,对于跨国金融网络犯罪,通过云数据库可以统一采集、汇总包括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内的社交网站、电子商务平台及其他所有网络平台上可能与经济犯罪线索有关的信息,主要收集经营主体、从业人员和犯罪动向等基础信息,这些都可以为研判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因此,搭建共享犯罪信息的云数据库将为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案件的研判打下坚实的基础。
   2. 依托数据,广泛整合中国和东盟各国社会大数据资源,创建新一代保障国家安全的数据中心
   掌握情报信息是开展打击跨国犯罪的基础条件,情报不灵则打击防范势必盲目。中国与东盟国家在共同打击和预防跨国网络犯罪上应以信息整合、共享互利为理念,加强情报信息的搜集、研判和应用,以达到低成本、高成效地打击和预防跨国网络犯罪的目的。 一方面,打造涉网犯罪信息平台,中国与东盟要做到有效合作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基础之一是对于互联网平台信息的掌控,全面收集互联网上各类可能涉嫌犯罪的网站或者网络平台信息,及时掌握互联网的运行情况,一旦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即可及时处置。但是,目前公安机关的涉网犯罪信息的收集方式仍是条块分割,为适应网络犯罪信息收集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的特殊要求,成立各国警种专业力量共同参与的涉网犯罪信息收集平台就显得十分重要。另一方面,在广泛整合各国现有社会数据资源的同时,还需要注意保障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平台。
   综上所述,跨国网络犯罪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而在全球蔓延,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是全球性的共识。传统意义上的跨国网络犯罪特指计算机网络犯罪,新出现的各类跨国网络犯罪还包含以计算机网络对象为犯罪载体的新型犯罪形式。近年来,中国与东盟跨國网络犯罪的案例更多地是属于后者。目前,中国与东盟国家合作打击跨国网络犯罪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的普适性和效力性问题,仿照欧美发达国家或地区处理跨国网络犯罪的范例、构建适合中国与东盟国家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公约并建立统一的应急处理机制是中国与东盟之间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基金项目:本文为 2017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青年教师基础能力提升项目“广西边境跨国犯罪及其控制研究”(2017KY0877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 颜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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