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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养老问题开始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养老立法必然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十四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又提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的战略决定,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要求。依法养老应该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有关居家养老的行为,居家养老立法滞后,居家养老立法应上升到国家法律发展战略,立法力求要突出精准性、时代性、创新性、担责性,着力解决居家养老过程中瓶颈问题,加快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居家养老事业,确保居家养老有法可依,维护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幸福梦。
关键词:立法;居家养老;责任主体;互联网+居家养老
一、居家养老立法是上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客观需求
在发达国家中,受低生育陷阱影响较大的是日本,日本有“失落的二十年”之说。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调整,这一时期伴随着生育率的不断走低,我国的老年形势不容乐观。截止到2014年底,60岁以上老年人口高达2.12亿,占总人口的15.5%,其中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1.37亿,占总人口的10%,老年人口比重高于世界平均水平。随着我国医疗保健条件的逐步改善,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寿命越来越长,这种趋势还在继续加重。人口老龄化加剧,政府养老资金缺口较大,社会养老院设施配套简陋,服务人员短缺,服务形式主义严重,覆盖面极小,规模也小,服务不规范,服务质量低,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老人群体数量日渐增多的需求。因此,居家养老是解决人口老龄化局面的重要形式。2015年11月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的战略决定,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应对”与“放开”又必须有一个国家层面的公平共同的法律来遵循。因此,居家养老立法应是国家发展战略的客观需求,不仅可以以法律的强制手段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各方行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是首启并逐步完善我国国家层面战略养老服务法律体系建设的要义所在。
二、加强居家养老立法重要对策
1.立法要突出可操作性,精准性
精准立法是立法的根本要求。居家养老与家庭养老虽是一字之差,但是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在法律上,家庭养老靠的是家庭成员的扶养,基本以《婚姻法》为维系。而居家养老是以政府为主导、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服务机构为支撑,满足老年人养老的实际需求。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既包括对老人的日常生活照料、物质援助、社会救助,又包括病情治护、养生保健、精神养老、家文化娱乐、再婚(老伴)生活和法律援助支持等。居家养老立法不仅仅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要调整人与国家行政部门之间、人与社会服务机构之间、人与居家宜居环境之间、人与物权之间、人与商品之间、人与安全之间、人与互联网电子信息之间以及现在与未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之间等众多、复杂、叠加的关系。要处理规范好这些关系,居家养老立法不能走框架模式,而要走精准立法、精细立法、精严“三精”立法之路。
2.立法要注重时代性,创新性
法律必须与时俱进,具有前瞻超前约束力。我国当前已经制定了不少法律,保持了法律的稳定性,但也暴露出对新生复杂现象及其有关部门的司法解釋的宽泛性,不同部门之间的法律仍存在冲突,没解决核心问题、铰链问题,立法于迟、施之于宽、执法于软。
一是要尽快创新实行我国“以房居家养老”法律启动进程。早已出现的4+2+1家庭现象,特别是80、90后的独生子女就业难度加大、经济基础薄弱、扶养4位老人的困难巨大,日常生活物质与房价日渐攀升,出现了众多刮老族、啃老族的现象,因而导致老人养老的经济也十分拮据。在这种形势下,居家养老立法要规定60岁以上老人的房屋在老人自愿的基础上由政府对房屋状况科学评估、合理收购,收购的价款储蓄于老人居家养老专用综合基金银行账户,用于老人的居家养老生活和医疗支出,不足部分由政府兜底。最终剩余价款按照《继承法》条款或老人的遗嘱赠与继承。
二是要推行习惯迁徙立法居家养老。笔者翻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没有看到“公民有居住迁徙的自由”规定。这样的规定在1975年被取消了。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老人对养老生活的质量有了更高的追求。迁徙自由是公民人身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居家养老一种重要自选方式,是居家养老的一种重要的生活习惯。公民的迁徙养老与目前户籍制度改革、医疗制度改革、社区医养融合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养老房产置换制度改革等配套的法律规范条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立法中要明确规定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依法自愿选择生活习惯适宜地居家养老的自由,政府要建立畅通迁徙居家养老配套法规制度体系绿色通道。同时,立法要积极倡导鼓励出境国外居家养老。
三是要把“互联网+居家养老”新技术覆盖立法养老政府可以建立居家养老电子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对于老人有子女的且子女又不在老人身边的居家养老,可以利用“互联网+异地居家技术养老”终端系统,随时快捷查看沟通老人居家养老活动情况或服务人员的服务程序与质量,还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 的要求在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供真实确凿有效的维权证据。
3.立法要明确责任担当主体
2014年10月,浙江的一对空巢老夫妇,丈夫老陈73岁,老伴66岁,双双在家离世。发现他们去世的是二老在上海工作的连续3个星期儿子打不通家里的电话,觉得蹊跷,匆忙赶回家中,可是悲剧已无法挽回。法医鉴定,陈老去世已有10天左右,而老伴去世离被发现时才一两天。据推测,最大的可能是陈老因触电、摔倒或者突发疾病导致猝死等意外而亡,而老太太因患有老年痴呆,则因无人照顾,死于脱水和饥饿,记者采访社区,社区却不知道二位老人去世之事。教训极其惨重。要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审批、整合服务质量的监督评估部门、养老消防安全健康监察、服务人员培训资质、事故紧急救援、事故处罚、居家养老室内建筑个性化设计与投产、居家养老日常设施的维修与保养、亲属和社区的常常看望联系、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履行等各方面主体法律责任担当加以载明。要在《合同法》分则中列举的15个合同文本基础上填补没有居家养老服务合同范本的缺失。
参考文献:
[1]严晓萍.美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启示[J].社会保障研究,2009,4.
[2]周叶中.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J].中国律师,2002,09
[3]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2015学生常用法律手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01.
关键词:立法;居家养老;责任主体;互联网+居家养老
一、居家养老立法是上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客观需求
在发达国家中,受低生育陷阱影响较大的是日本,日本有“失落的二十年”之说。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调整,这一时期伴随着生育率的不断走低,我国的老年形势不容乐观。截止到2014年底,60岁以上老年人口高达2.12亿,占总人口的15.5%,其中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1.37亿,占总人口的10%,老年人口比重高于世界平均水平。随着我国医疗保健条件的逐步改善,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寿命越来越长,这种趋势还在继续加重。人口老龄化加剧,政府养老资金缺口较大,社会养老院设施配套简陋,服务人员短缺,服务形式主义严重,覆盖面极小,规模也小,服务不规范,服务质量低,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老人群体数量日渐增多的需求。因此,居家养老是解决人口老龄化局面的重要形式。2015年11月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的战略决定,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应对”与“放开”又必须有一个国家层面的公平共同的法律来遵循。因此,居家养老立法应是国家发展战略的客观需求,不仅可以以法律的强制手段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各方行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是首启并逐步完善我国国家层面战略养老服务法律体系建设的要义所在。
二、加强居家养老立法重要对策
1.立法要突出可操作性,精准性
精准立法是立法的根本要求。居家养老与家庭养老虽是一字之差,但是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在法律上,家庭养老靠的是家庭成员的扶养,基本以《婚姻法》为维系。而居家养老是以政府为主导、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服务机构为支撑,满足老年人养老的实际需求。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既包括对老人的日常生活照料、物质援助、社会救助,又包括病情治护、养生保健、精神养老、家文化娱乐、再婚(老伴)生活和法律援助支持等。居家养老立法不仅仅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要调整人与国家行政部门之间、人与社会服务机构之间、人与居家宜居环境之间、人与物权之间、人与商品之间、人与安全之间、人与互联网电子信息之间以及现在与未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之间等众多、复杂、叠加的关系。要处理规范好这些关系,居家养老立法不能走框架模式,而要走精准立法、精细立法、精严“三精”立法之路。
2.立法要注重时代性,创新性
法律必须与时俱进,具有前瞻超前约束力。我国当前已经制定了不少法律,保持了法律的稳定性,但也暴露出对新生复杂现象及其有关部门的司法解釋的宽泛性,不同部门之间的法律仍存在冲突,没解决核心问题、铰链问题,立法于迟、施之于宽、执法于软。
一是要尽快创新实行我国“以房居家养老”法律启动进程。早已出现的4+2+1家庭现象,特别是80、90后的独生子女就业难度加大、经济基础薄弱、扶养4位老人的困难巨大,日常生活物质与房价日渐攀升,出现了众多刮老族、啃老族的现象,因而导致老人养老的经济也十分拮据。在这种形势下,居家养老立法要规定60岁以上老人的房屋在老人自愿的基础上由政府对房屋状况科学评估、合理收购,收购的价款储蓄于老人居家养老专用综合基金银行账户,用于老人的居家养老生活和医疗支出,不足部分由政府兜底。最终剩余价款按照《继承法》条款或老人的遗嘱赠与继承。
二是要推行习惯迁徙立法居家养老。笔者翻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没有看到“公民有居住迁徙的自由”规定。这样的规定在1975年被取消了。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老人对养老生活的质量有了更高的追求。迁徙自由是公民人身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居家养老一种重要自选方式,是居家养老的一种重要的生活习惯。公民的迁徙养老与目前户籍制度改革、医疗制度改革、社区医养融合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养老房产置换制度改革等配套的法律规范条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立法中要明确规定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依法自愿选择生活习惯适宜地居家养老的自由,政府要建立畅通迁徙居家养老配套法规制度体系绿色通道。同时,立法要积极倡导鼓励出境国外居家养老。
三是要把“互联网+居家养老”新技术覆盖立法养老政府可以建立居家养老电子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对于老人有子女的且子女又不在老人身边的居家养老,可以利用“互联网+异地居家技术养老”终端系统,随时快捷查看沟通老人居家养老活动情况或服务人员的服务程序与质量,还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 的要求在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供真实确凿有效的维权证据。
3.立法要明确责任担当主体
2014年10月,浙江的一对空巢老夫妇,丈夫老陈73岁,老伴66岁,双双在家离世。发现他们去世的是二老在上海工作的连续3个星期儿子打不通家里的电话,觉得蹊跷,匆忙赶回家中,可是悲剧已无法挽回。法医鉴定,陈老去世已有10天左右,而老伴去世离被发现时才一两天。据推测,最大的可能是陈老因触电、摔倒或者突发疾病导致猝死等意外而亡,而老太太因患有老年痴呆,则因无人照顾,死于脱水和饥饿,记者采访社区,社区却不知道二位老人去世之事。教训极其惨重。要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审批、整合服务质量的监督评估部门、养老消防安全健康监察、服务人员培训资质、事故紧急救援、事故处罚、居家养老室内建筑个性化设计与投产、居家养老日常设施的维修与保养、亲属和社区的常常看望联系、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履行等各方面主体法律责任担当加以载明。要在《合同法》分则中列举的15个合同文本基础上填补没有居家养老服务合同范本的缺失。
参考文献:
[1]严晓萍.美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启示[J].社会保障研究,2009,4.
[2]周叶中.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J].中国律师,2002,09
[3]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2015学生常用法律手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