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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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背景下,缓和物权法定成为主流观点.就缓和路径而言,现有研究多着力于解构物权法定中的“法定”因素,并围绕着是否法定、法定范围以及法定对象等问题展开,最终胶着在法定与自治的矛盾上.不同于“法定”,物权法定的“物权”具有理论上、结构上和适用上的自治性,可用于缓和物权法定带来的形式僵化问题.以相互排他性为中心的物权概念,既坚持了排他性的基本内核,又包含了具有债务属性的合作关系.通过重构“物权”即可使得“法定”的物权具备自治性规范、自治性结构和自治性内容.而物上之债正是表达这种自治性的制度规范,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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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背景下,缓和物权法定成为主流观点.就缓和路径而言,现有研究多着力于解构物权法定中的“法定”因素,并围绕着是否法定、法定范围以及法定对象等问题展开,最终胶着在法定与自治的矛盾上.不同于“法定”,物权法定的“物权”具有理论上、结构上和适用上的自治性,可用于缓和物权法定带来的形式僵化问题.以相互排他性为中心的物权概念,既坚持了排他性的基本内核,又包含了具有债务属性的合作关系.通过重构“物权”即可使得“法定”的物权具备自治性规范、自治性结构和自治性内容.而物上之债正是表达这种自治性的制度规范,其兼顾了债权自治与物权法定.体系化的视角下,物上之债通过连接抽象性物权概念与具体性物权规则,能够真正地解决既有缓和方案所面临的法定排除自治、自治则违反法定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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