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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学教授委员会是教授群体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由于观念和制度所限,一些高校教授委员会制在实践中出现了形式化、虚位化的两难困境,在明确教授委员会的定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教授委员会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委员产生、职权行使和议事规则三个方面。在运行机制的优化过程中,要努力做到四个方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教授委员会的运行有章可依;完善聘任制度,使人员多样化;明确各机构职能范围,规范教授委员会职权;坚持民主平等原则,健全教授委员会监督与考核制度。
[关键词]教授委员会;运行机制;章程
一、我国高校教授委员会的设立依据及定位
以2000年东北师范大学实行教授委员会制度为始,至今我国已有八十余所高校成立了教授委员会。然而,我国高校教授委员会的理论研究正处于探索阶段,相关的系统理论体系尚未形成,各项制度和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发展和改善的空间还很大。目前来看,教授委员会可以按照层级分为校级和院系。无论是建立校级教授委员会的高校,还是建立院系教授委员会的高校,都通过制定教授委员会章程来规范教授委员会制度的运作。本文选取东北师范大学、湖南农业大学、云南财经大学、四川师范大学、中山大学和鲁东大学六所教授委员会发展比较早或有特色的高校,从依据、定位及运行机制等方面,对这六所高校教授委员会章程进行比较分析,以期为完善高校教授委员会章程的基本内容、优化其制定模式提供经验借鉴。六所高校都对教授委员会设立的法律依据、层级和功能定位以及下设机构进行了规定,对比结果如表1。
表1 六所高校教授委员会组织概况
设立依据。除中山大学和云南财经大学外,其余四所学校的教授委员会章程都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作为其设置的法律依据,但并未明确指出依据这些法律的哪一或哪些条款,使教授委员会章程的制定缺乏法律权威。而中山大学只提到“为规范中山大学药学院教授委员会的议事程序,特制定本章程”。
层级和功能定位。第一,层级定位。教授委员会大体可以按照其层级划分为两种类型,即校级教授委员会和院系教授委员会。然而在实际的运行中,这两种类型的发展呈现出明显的不平衡性:我国高等学校教授委员会大都定位在院系层级,而不是学校层级。这种定位于院系的教授委员会,由于层次低,不管其权力有多大,作用范围有多广,都只能部分地而不可能真正影响高等学校内部的整体决策。第二,功能定位。一个组织的定位决定了组织的职能。通过对六校教授委员会章程的梳理发现,对教授委员会的定位分为三类:决策型、咨询型、决策+咨询型。虽然选取的 6校中有 5 所高校都规定教授委员会有决策权,但对决策权的范围和使用条件并未明确规定。中山大学教授委员会章程规定:“教授委员会对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重大事项决策进行论证、咨询及评估”,但并未对“重大事项”的界定标准作出说明。还有的高校虽然规定教授委员会是决策机构,但又赫然规定是在学校的领导下,“教授委员会由学校组织和领导,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校聘任、考核与管理”。可见,教授委员会仍然受到校级权力的制约,学校对学院权力的下放是有限的,行政权力仍对教授的决策有影响。
二、我国现行高校教授委员会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产生。(1)委员会成员组成单一,学术权力受到压制。六校都要求教授委员会委员有教授职称,只有在人数达不到最低要求时,才允许副教授增补,其次,对教授的学历也要求是博士。个别院校还将学校党政、行政领导赫然列入其内,这无疑又加重了行政权力的影响力。(2)产生程序不够公开民主,行政干涉仍然存在。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反映了学校管理民主化的水平,程序越民主,对其职权行使就越有利。各学校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产生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学校直接聘任,如四川师范大学在其教授委员会章程第九条中明确规定,“学校、学院教授委員会委员由学校聘任”。第二种是学院推荐,然后经过全体教师的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第三种是应聘者自己申请,经过教师咨询评价后由学校聘任,如东北师范大学。虽然学校把权力下放给学院,但最终的决定权受到行政干预,尤其是产生方式过程中缺乏公开选举。主任委员通过学校聘任,这些实际上是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干预表现。(3)教授委员会组织上尚未摆脱行政干扰。教授委员会委员之间仍然收受到行政权力的影响。大多数学校的教授委员会都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如湖南农业大学,校级教授委员会规定其成员为21-27人,其中包括了一名主任和3-5名副主任,占相当大的比例。学校设立主任的目的可能是更好的组织和引导教授委员会的运作,但是由于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行政权力观念根深蒂固,无形中又会在主任委员和教授委员之间形成行政上的领导。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职权。教授委员会成员的职责设定要符合教授委员会的性质定位,通过对六校章程的解读,各学校对教授委员会的定位不同,教授委员会的章程对职责的规定也存在差异。但职权范围主要是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咨询和评估,大致包括讨论和确定学校(院系)的发展规划、教学计划与培养方案、教师和其他系列人员工作考核评价的标准,以及审议校长(院长、系主任)的学年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汇报,此外还要讨论、决定校(院长、系主任)或教授委员会委员提请议决的其他重大原则问题或重要事项。尽管章程中职责的设置较健全,但大多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针对学校具体的情况,使得很多突发或者比较紧急情况的处理找不到具体的依据。
教授委员会议事规则。完善的规则是一个组织有效运行的保证。教授委员会作为一个学术组织,必然需要议事规则。通过调查分析,选取的 6所样本大学教授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有所不同,本文主要从5个方面对其规则进行比较分析,具体见表2。 表2 六所高校教授委员会议事规则
由以上对 6 所大学院系教授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调查总结,可以看出存在以下问题。(1)教授委员会的召开。所调查的大学里,多数大学都规定,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 2/3 方可开会;中山大学规定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 1/2 就可开会。多数学校规定实行例会制和临时会议制度,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例会的时间。鲁东大学规定至少每年一次,湖南农业大学规定每学期1-2次,这样的规定使得教授委员会流于形式,教授们缺乏参与的积极性,在学校或学院事务的管理上显得被动,并不能很好的实现教授委员会设立的预期目的。(2)教授委员会的决策过程。对于教授委员会的议题,由表2可以看出所调查的大学中多数由教授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提出议题,还有的学校由党政联席与主任委员、院长商议后决定议题,票决一般实行实名制;但涉及授予学位、职称晋升、重大荣誉称号等个人事项时,采用无记名投票”。而对于决策结果的通过方式,主要是无记名投票,达到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表示赞同即可通过。其中,湖南农业大学的规定比较详细:教授委员会应到会人数过半数赞成,就表示议题得到通过,但上级规定的事项要得到应到会人数 2/3以上(含 2/3)的成员赞成才可以通过,应到会人数要扣除按规定回避的委员人数。这样做可以避免在重要问题决策上领导权力过分集中,在讨论议题时做到集思广益,从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3)教授委员会的决策结果。教授委员会的表决结果形成后,一般交由学院的院长或党政班子负责执行。除中山大学药学院外,其余五所学校都提到了如果对某项议题有重大分歧,双方表决结果接近或无法达成一致,此议题应暂缓做出决策,院系领导及教授委员会深入调查及讨论情况后,再次召开会议决策。这些规定有利于保证教授委员会决议的公正性,避免出现少数学术权威控制决策结果,但也从侧面说明教授委员会的决策不能完全独立于行政班子的影响。
教授委員会的监督考核。监督反馈并不是决策的一个阶段,它应当贯穿决策的整个过程。通过分析以上六所学校的教授委员会章程,没有一所学校对教授委员会的监督制度做出明确规定,由此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大学的教授委员会监督机制不完善,尤其教授会多数建立在院系组织,作为基层学术组织,其监督机制更是缺乏。因此,院系应建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广泛吸纳学院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社会力量、专家组成委员会,对教授会的决策过程、决策的实施进行跟踪,对行政领导或是委员会成员在其权力行使范围内不作为或营私舞弊等要采取责任追究制。
三、完善教授委员会的建议
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教授委员会的运行有章可依。教授治学的实现需要法律作为保障,学术的发展与繁荣也需要法律为其提供宽松的学术环境。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是在国家法制建设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应进一步完善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明确教师群体在高等学校中法律地位和权力,明确教师与高等学校的法律关系。同时完善各校的教授委员会章程,无论是校级还是院级,都应该制定完善且有法律保护的章程,才能处理好教授参与学校管理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同时要加强应急机制,使得遇到特殊情况时能够及时处理,有章可依。
完善聘任制度,使人员多样化。教授委员会的性质决定了教授委员会委员的聘任条件。保证委员可以代表高校学术权力的利益,这是避免行政权力把持学术权力的关键。这需要在教授委员会的委员总数比例规定中体现出来,要限制担任党政职务的教授比例,充分体现学术科研型教授的主导作用。对于担任委员的教授资格审查,不拘泥于教授这一职称,要更多地关注教师对教学和科研的贡献,让更多的教师参与进来,增强代表性。
明确各机构职能范围,规范教授委员会职权。首先,要明确教授委员会与其他学术组织的职能范围,高校内部可能存在其他学术组织如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要必须明确教授委员会与其他学术组织的关系,避免由于职责不明而出现工作矛盾。同时教授委员会内部要明确规定各岗位的职责,说明各部门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并按照实际运行中的操作程序来制定规章。有了明确的职能分工,才能保证教授委员会的运行机制有条不紊,从而达到最佳运行效果。
坚持民主平等原则,健全教授委员会监督与考核制度。教授委员会作为学术权力组织载体,建立民主的监督与考核机制是保证学术权力正确行使的重要方面。《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依据民主平等原则,对教授委员会进行监督与考核是高等学校民主管理的体现。为了使教授委员会的监督与考核有章可依,合理运行,需要把关于其监督考核的各项规定制度化。考核结果应该与委员的聘任合同挂钩以起到激励作用。此外还应建立评价反馈机制,使教授委员会的运行接受民主监督。
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调整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而是贯穿于高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过程的始终。只要能建立起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结构,处理好“教授治学”与党委领导、院长负责的关系,实现决策、执行、评价与监督的良性互动,相信我国高校教育将会迎来新的春天。
参考文献
[1]毕宪顺.高等学校教授委员会制度:变革与构建[J].中国教育法制评论,2010(12).
[2]杨振荣.我国大学教授委员会现状分析及运行机制优化[J].福建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3(4):36-37.
[3]毕宪顺,赵凤娟,甘金球.教授委员会:学术权力主导的高校内部管理体制[J].教育研究.2011,9:45-46.
[4]张献勇.我国高校教授委员会规章比较[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12).
[5]姚剑英.我国大学教授委员会现状分析及实践构想[J].现代教育科学,2007(2).
[6]张献勇.我国高校教授委员会规章比较[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12).
[7]甘金球.高等学校教授委员会制度:研究与评论[J].中国教育法制评论,(8).
作者简介
姜鹏(1990-),女,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族:汉,学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教育经济与管理。
[关键词]教授委员会;运行机制;章程
一、我国高校教授委员会的设立依据及定位
以2000年东北师范大学实行教授委员会制度为始,至今我国已有八十余所高校成立了教授委员会。然而,我国高校教授委员会的理论研究正处于探索阶段,相关的系统理论体系尚未形成,各项制度和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发展和改善的空间还很大。目前来看,教授委员会可以按照层级分为校级和院系。无论是建立校级教授委员会的高校,还是建立院系教授委员会的高校,都通过制定教授委员会章程来规范教授委员会制度的运作。本文选取东北师范大学、湖南农业大学、云南财经大学、四川师范大学、中山大学和鲁东大学六所教授委员会发展比较早或有特色的高校,从依据、定位及运行机制等方面,对这六所高校教授委员会章程进行比较分析,以期为完善高校教授委员会章程的基本内容、优化其制定模式提供经验借鉴。六所高校都对教授委员会设立的法律依据、层级和功能定位以及下设机构进行了规定,对比结果如表1。
表1 六所高校教授委员会组织概况
设立依据。除中山大学和云南财经大学外,其余四所学校的教授委员会章程都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作为其设置的法律依据,但并未明确指出依据这些法律的哪一或哪些条款,使教授委员会章程的制定缺乏法律权威。而中山大学只提到“为规范中山大学药学院教授委员会的议事程序,特制定本章程”。
层级和功能定位。第一,层级定位。教授委员会大体可以按照其层级划分为两种类型,即校级教授委员会和院系教授委员会。然而在实际的运行中,这两种类型的发展呈现出明显的不平衡性:我国高等学校教授委员会大都定位在院系层级,而不是学校层级。这种定位于院系的教授委员会,由于层次低,不管其权力有多大,作用范围有多广,都只能部分地而不可能真正影响高等学校内部的整体决策。第二,功能定位。一个组织的定位决定了组织的职能。通过对六校教授委员会章程的梳理发现,对教授委员会的定位分为三类:决策型、咨询型、决策+咨询型。虽然选取的 6校中有 5 所高校都规定教授委员会有决策权,但对决策权的范围和使用条件并未明确规定。中山大学教授委员会章程规定:“教授委员会对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重大事项决策进行论证、咨询及评估”,但并未对“重大事项”的界定标准作出说明。还有的高校虽然规定教授委员会是决策机构,但又赫然规定是在学校的领导下,“教授委员会由学校组织和领导,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校聘任、考核与管理”。可见,教授委员会仍然受到校级权力的制约,学校对学院权力的下放是有限的,行政权力仍对教授的决策有影响。
二、我国现行高校教授委员会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产生。(1)委员会成员组成单一,学术权力受到压制。六校都要求教授委员会委员有教授职称,只有在人数达不到最低要求时,才允许副教授增补,其次,对教授的学历也要求是博士。个别院校还将学校党政、行政领导赫然列入其内,这无疑又加重了行政权力的影响力。(2)产生程序不够公开民主,行政干涉仍然存在。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反映了学校管理民主化的水平,程序越民主,对其职权行使就越有利。各学校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产生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学校直接聘任,如四川师范大学在其教授委员会章程第九条中明确规定,“学校、学院教授委員会委员由学校聘任”。第二种是学院推荐,然后经过全体教师的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第三种是应聘者自己申请,经过教师咨询评价后由学校聘任,如东北师范大学。虽然学校把权力下放给学院,但最终的决定权受到行政干预,尤其是产生方式过程中缺乏公开选举。主任委员通过学校聘任,这些实际上是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干预表现。(3)教授委员会组织上尚未摆脱行政干扰。教授委员会委员之间仍然收受到行政权力的影响。大多数学校的教授委员会都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如湖南农业大学,校级教授委员会规定其成员为21-27人,其中包括了一名主任和3-5名副主任,占相当大的比例。学校设立主任的目的可能是更好的组织和引导教授委员会的运作,但是由于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行政权力观念根深蒂固,无形中又会在主任委员和教授委员之间形成行政上的领导。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职权。教授委员会成员的职责设定要符合教授委员会的性质定位,通过对六校章程的解读,各学校对教授委员会的定位不同,教授委员会的章程对职责的规定也存在差异。但职权范围主要是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咨询和评估,大致包括讨论和确定学校(院系)的发展规划、教学计划与培养方案、教师和其他系列人员工作考核评价的标准,以及审议校长(院长、系主任)的学年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汇报,此外还要讨论、决定校(院长、系主任)或教授委员会委员提请议决的其他重大原则问题或重要事项。尽管章程中职责的设置较健全,但大多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针对学校具体的情况,使得很多突发或者比较紧急情况的处理找不到具体的依据。
教授委员会议事规则。完善的规则是一个组织有效运行的保证。教授委员会作为一个学术组织,必然需要议事规则。通过调查分析,选取的 6所样本大学教授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有所不同,本文主要从5个方面对其规则进行比较分析,具体见表2。 表2 六所高校教授委员会议事规则
由以上对 6 所大学院系教授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调查总结,可以看出存在以下问题。(1)教授委员会的召开。所调查的大学里,多数大学都规定,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 2/3 方可开会;中山大学规定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 1/2 就可开会。多数学校规定实行例会制和临时会议制度,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例会的时间。鲁东大学规定至少每年一次,湖南农业大学规定每学期1-2次,这样的规定使得教授委员会流于形式,教授们缺乏参与的积极性,在学校或学院事务的管理上显得被动,并不能很好的实现教授委员会设立的预期目的。(2)教授委员会的决策过程。对于教授委员会的议题,由表2可以看出所调查的大学中多数由教授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提出议题,还有的学校由党政联席与主任委员、院长商议后决定议题,票决一般实行实名制;但涉及授予学位、职称晋升、重大荣誉称号等个人事项时,采用无记名投票”。而对于决策结果的通过方式,主要是无记名投票,达到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表示赞同即可通过。其中,湖南农业大学的规定比较详细:教授委员会应到会人数过半数赞成,就表示议题得到通过,但上级规定的事项要得到应到会人数 2/3以上(含 2/3)的成员赞成才可以通过,应到会人数要扣除按规定回避的委员人数。这样做可以避免在重要问题决策上领导权力过分集中,在讨论议题时做到集思广益,从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3)教授委员会的决策结果。教授委员会的表决结果形成后,一般交由学院的院长或党政班子负责执行。除中山大学药学院外,其余五所学校都提到了如果对某项议题有重大分歧,双方表决结果接近或无法达成一致,此议题应暂缓做出决策,院系领导及教授委员会深入调查及讨论情况后,再次召开会议决策。这些规定有利于保证教授委员会决议的公正性,避免出现少数学术权威控制决策结果,但也从侧面说明教授委员会的决策不能完全独立于行政班子的影响。
教授委員会的监督考核。监督反馈并不是决策的一个阶段,它应当贯穿决策的整个过程。通过分析以上六所学校的教授委员会章程,没有一所学校对教授委员会的监督制度做出明确规定,由此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大学的教授委员会监督机制不完善,尤其教授会多数建立在院系组织,作为基层学术组织,其监督机制更是缺乏。因此,院系应建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广泛吸纳学院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社会力量、专家组成委员会,对教授会的决策过程、决策的实施进行跟踪,对行政领导或是委员会成员在其权力行使范围内不作为或营私舞弊等要采取责任追究制。
三、完善教授委员会的建议
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教授委员会的运行有章可依。教授治学的实现需要法律作为保障,学术的发展与繁荣也需要法律为其提供宽松的学术环境。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是在国家法制建设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应进一步完善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明确教师群体在高等学校中法律地位和权力,明确教师与高等学校的法律关系。同时完善各校的教授委员会章程,无论是校级还是院级,都应该制定完善且有法律保护的章程,才能处理好教授参与学校管理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同时要加强应急机制,使得遇到特殊情况时能够及时处理,有章可依。
完善聘任制度,使人员多样化。教授委员会的性质决定了教授委员会委员的聘任条件。保证委员可以代表高校学术权力的利益,这是避免行政权力把持学术权力的关键。这需要在教授委员会的委员总数比例规定中体现出来,要限制担任党政职务的教授比例,充分体现学术科研型教授的主导作用。对于担任委员的教授资格审查,不拘泥于教授这一职称,要更多地关注教师对教学和科研的贡献,让更多的教师参与进来,增强代表性。
明确各机构职能范围,规范教授委员会职权。首先,要明确教授委员会与其他学术组织的职能范围,高校内部可能存在其他学术组织如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要必须明确教授委员会与其他学术组织的关系,避免由于职责不明而出现工作矛盾。同时教授委员会内部要明确规定各岗位的职责,说明各部门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并按照实际运行中的操作程序来制定规章。有了明确的职能分工,才能保证教授委员会的运行机制有条不紊,从而达到最佳运行效果。
坚持民主平等原则,健全教授委员会监督与考核制度。教授委员会作为学术权力组织载体,建立民主的监督与考核机制是保证学术权力正确行使的重要方面。《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依据民主平等原则,对教授委员会进行监督与考核是高等学校民主管理的体现。为了使教授委员会的监督与考核有章可依,合理运行,需要把关于其监督考核的各项规定制度化。考核结果应该与委员的聘任合同挂钩以起到激励作用。此外还应建立评价反馈机制,使教授委员会的运行接受民主监督。
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调整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而是贯穿于高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过程的始终。只要能建立起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结构,处理好“教授治学”与党委领导、院长负责的关系,实现决策、执行、评价与监督的良性互动,相信我国高校教育将会迎来新的春天。
参考文献
[1]毕宪顺.高等学校教授委员会制度:变革与构建[J].中国教育法制评论,2010(12).
[2]杨振荣.我国大学教授委员会现状分析及运行机制优化[J].福建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3(4):36-37.
[3]毕宪顺,赵凤娟,甘金球.教授委员会:学术权力主导的高校内部管理体制[J].教育研究.2011,9:45-46.
[4]张献勇.我国高校教授委员会规章比较[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12).
[5]姚剑英.我国大学教授委员会现状分析及实践构想[J].现代教育科学,2007(2).
[6]张献勇.我国高校教授委员会规章比较[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12).
[7]甘金球.高等学校教授委员会制度:研究与评论[J].中国教育法制评论,(8).
作者简介
姜鹏(1990-),女,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族:汉,学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教育经济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