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按照新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法规规定,从2003年10月11日出口收汇核报系统运行后,对于核销专用联上的核销单号码更改,特殊情况下需报外汇局审批,方可办理核销手续。笔者认为,该要求不符合实际情况,不应该由外汇局审批。主要原因:一是核销专用联上的核销单号码出现改动是由企业或银行在进行结汇时失误造成的,要求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