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扶贫视角下侵害野生动物犯罪预防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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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野生动物资源是生态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也是国家重要的财产,侵害野生动物犯罪严重损害生态环境和国家利益。广西侵害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呈现跨国走私案件多、侵害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占比高、民众法律意识淡薄等主要特点。本研究以生态扶贫为视角,探讨广西侵害野生动物犯罪预防工作的现实阻碍和完善对策。建议优化野生动物犯罪刑法规制范围,构建多元化野生动物犯罪预防机制,以积极实现刑法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机能,有效遏制广西侵害野生动物犯罪的高发态势。
  关键词 生态扶贫 广西壮族自治区 侵害野生动物犯罪 预防对策
  作者简介:蓝斌,广西法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243
  一、问题的提出
  习总书记强调,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凡是需要追责的,必须一追到底,并指出“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侵害野生动物犯罪严重侵害生态法益,深入研究侵害野生动物犯罪问题将为广西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重要理论依据。2020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新冠疫情的预防和治理适时出台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强调对侵害野生动物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击野生动物相关的违法犯罪和违规行为,旨在从源头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广西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呈现跨国走私案件多、侵害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占比高、民众法律意识淡薄等主要特点。生态扶贫是我国精准扶贫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实施生态保护、生态修复工程和发展生态产业,将转变贫困地区民众的经济理念、丰富收入方式和提升收入总额。在目前,虽然广西司法机关开展过多次侵害野生动物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但广西侵害野生动物犯罪案件仍呈现高发态势,这是由多方面原因导致的。本研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集2013-2019年广西各级法院作出的侵害野生动物犯罪一审判决,深入分析广西侵害野生动物犯罪刑事司法样态,精确把握广西侵害野生动物犯罪预防与惩治中的现实困境,并提出预防对策,为广西司法机关在治理侵害野生动物犯罪方面提供参考依据。
  二、广西侵害野生动物犯罪的主要特点及预防困境
  (一)广西侵害野生动物犯罪的主要特点
  1.广西侵害野生动物犯罪案件逐年递增
  在2015年至2019年期间,广西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侵害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呈现较大幅度的上升趋势。尤其是非法狩猎罪和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的判决数量,前罪的判决数量从2015年的2份增长至2019年的22份,增长幅度达到1100%;后罪的判决数量从2015年的2份增长至2019年的24份,增长幅度达到1200%。从治理的背景来看,习近平总书记自2013年提出“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的重要指示以来,将生态环境治理作为国家战略的重要议题加以关注。野生动物资源作为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环境治理的应有内容。
  近年来,侵害野生动物犯罪治理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下,通过政府部分和司法部门采取的打击侵害野生动物犯罪的专项整治活动,多起侵犯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得以侦破和追诉,相应的刑事判决数量有所上升,侵害野生动物现象得到显著改善。
  2. 侵害野生动物犯罪者以农民和非法农贸经营者居多
  农民和个体户是广西侵害野生动物犯罪人的主要职业类型,占此类犯罪人总数的52%,其次是无业和其他职业,占比为48%。从广西侵害野生动物犯罪判决的所载明的情况看:
  其一,农民实施此类犯罪,目的多为自己食用,具有非法牟利目的的较少。在非法狩猎犯罪案件中,当地农民往往是由于缺乏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制意识,而在实施非法捕猎的过程中被森林公安或管理人员所发现、查获。这也反映了广西一部分当地居民受制于较为闭塞的交通环境,养成了“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习惯,对于野生动物保护也缺乏足够的法制意识。
  其二,实施侵害野生动物犯罪行为的个体户,多为非法的农贸经营者,以非法手段经营野生动物,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此类犯罪人往往是“二道販子”,主要是通过倒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牟利,有必要通过针对性的刑罚措施增加其犯罪成本,实现刑法的预防机能。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在生态保护上的重点工作之一。
  3. 侵害的野生动物以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居多
  非法狩猎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主要规制的是在非法时段采用非法手段侵害动物资源和水产品资源的行为。值得重点关注的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以及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的犯罪对象。通过查阅相关的判决可知,上述三罪名主要侵害的野生动物以国家重点保护的动物居多。具体而言,主要侵害的犯罪对象是蛤蚧(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穿山甲(国家Ⅱ级保护动物)和蟒(国家Ⅰ级保护动物),其他较为常见的犯罪对象还有鳄鱼及其制品、象牙制品等。由于国内对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日益严格和规范,上述重点保护动物主要来源于东南亚国家。在司法实践中,上述重点保护动物既有活体交易,也有死体买卖。由于东南亚国家对于野生动物人工养殖的监管较为宽松,纳入重点保护动物名录的动物多是来自于养殖场,通过走私的方式输入到中国境内,并经由广西运送至全国各地进行贩卖。
  (二)广西侵害野生动物犯罪的预防困境
  1.境内外侵害野生动物犯罪产业链条加剧犯罪预防难度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恰好说明了侵害野生动物犯罪产业赖以存在的利益链条。侵害野生动物犯罪链条,既存在上游的捕猎、收购等行为,也包括处于中端的经营、买卖、杀害、运输等行为,还包括下游的收藏、食用等行为。惩罚和治理侵害野生动物犯罪,必须着眼于侵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整个产业链条,进行体系性、针对性的打击与预防。从广西的情况来看,境内外人员相互勾结实施野生动物走私犯罪的发案率较高,主要侵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额数较大,社会影响恶劣。东南亚国家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政策较为宽松,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多以走私的方式进入广西,进而转运至全国各省市。从搜集到的判决文书看,走私野生动物犯罪主要侵害的对象是蛤蚧(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穿山甲(国家Ⅱ级保护动物)和蟒(国家Ⅰ级保护动物),其他较为常见的犯罪对象还有鳄鱼及其制品、象牙制品等。上述野生动物的食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在我国国内市场受追捧,导致了不法分子选择以身试法。并且,走私野生动物犯罪发展至今,犯罪手段日益网络化、隐蔽化和分工化。   2. 民众法治意识较弱导致侵害非濒危珍贵野生动物案件多发
  广西区内部分民众法治意识薄弱,导致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和非法捕捞水生野生动物的案件多发,这对广西侵害野生动物犯罪的预防工作产生了负面影响。以(2016)桂0329刑初118号潘某、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为例。潘某和蒋某是广西资源县人,2016年6月24日21日许,潘某和蒋某在酒后携带电鱼枪、捞网、鱼篓等工具,到资源县车田乡龙塘村委会木桥旁的河里电鱼。潘某负责电鱼、捞鱼,蒋某负责拿鱼篓。两人在电鱼十多分钟后被资源县水产畜牧局渔政站工作人员当场抓获,缴获电鱼工具及渔获物0.1千克。后经法院判决,潘某和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两人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罚,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从该起案件我们可知,潘某和蒋某实施非法捕捞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其目的并不是非法牟利,而是满足自身一时贪欲。常见的,广西区内一些民众实施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和非法捕捞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具有非法牟利目的的较少,目的多为自己食用。究其原因:
  其一,当地居民缺乏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制意识,没有认识到自己随意捕捉、杀害自己居住场所周边的野生动物属于违法行为,进而此类行为人常常在实施非法捕猎的过程中多被森林公安或管理人员发现,这点与以侵害野生动物为业的行为人截然不同。
  其二,当地居民的收入方式和收入总额,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对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认识。对此,有必要不断深入推进生态扶贫工作的力度,通过多种途径丰富贫困地区民众的收入方式和收入总额,在实现农村绿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同时,深化当地民众对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认识,实现生态资源与民众利益的有机结合。
  三、广西侵害野生动物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优化侵害野生动物犯罪刑法规制范围
  目前,侵害野生动物犯罪刑事规制的核心在于打击侵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一系列行为,忽略了对于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周延保护,进而有必要拓宽刑法的规制范围。对此,在查阅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三点进行优化。
  其一,将对于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范畴,从非法捕捞、非法狩猎扩充至非法侵害的全流程,即包括走私、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且有引发生物安全危险的行为。在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下,相应的提高入罪的门槛,避免刑法规制范畴的过度扩张,如设置非法侵害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数量、大小。①
  其二,拓宽非法经营罪在涉及野生动物买卖情形的适用范围。目前以非法经营罪规制非法经营野生动物行为的判例相对稀少,但呈现逐步上升的趋势。2020年2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这给疫情当前打击涉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案件提供了依据。有学者就此指出,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属于限制买卖的物品,以拓宽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范围达到周延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并不妥当。对此,我们在查阅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认为,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进入流通领域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需要受到监督和管理,并且对于相应的经营行为,也应经过申请、批准和拿证的环节。据此,非法经营罪规定的需经许可经营的“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也适用于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二)构建多元化侵害野生动物犯罪预防机制
  其一,继续深入推进生态扶贫工作,丰富贫困地区民众收入渠道,树立和谐发展意识。消除贫困和保护环境是世界可持续发展领域的两大核心问题,破除“生态返贫”怪圈,实现生态保护和脱贫致富良性循环,广西各地市自然资源丰富,应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出将生态保护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的生态扶贫模式,从源头上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②生态扶贫首先将积极作用于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广西大部分地区属于喀斯特地貌,山多地少,耕地尤为珍贵。减少资源密集型产业,并以农村绿色经济产业作为转型渠道,实现广西贫困地区林木资源、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科学开发。其次,生态扶贫拓宽了广西贫困居民的收入途径,将积极影响当地居民的生活习惯和保护理念。“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是广西部分居民受制于自然环境而形成的生活习惯,这也导致侵害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发案率较高。陆生、水生的野生动物不仅是生态环境的关键组成部分,也是国家重要的财产。对此,广西各地区因地制宜地发展农村生态产业,科学规划、合理开发自然资源,将生态利益和民众利益进行有机结合,将对广西侵害野生动物犯罪的预防工作产生重要作用。
  其二,采取多元普法方式,实现民众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意识提升。建议将野生动物保护普法教育常态化、趣味化。在野生动物保护的普法过程中,应当避免一概而论、千篇一律的宣传方式。③广西是少数民族聚集的自治区域,多个民族都有自己的习惯法,而习惯法中多规定有生态保护的条文。对此建议,可以将本地区、本民族固有的野生动物保护规定和传统,纳入到生态保护普法的宣传资料中去。对于野生动物犯罪而言,应当加强野生动物种类的宣傳,哪些野生动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类型,哪些是一般的野生动物,以及侵害不同类型野生动物的法律后果,都是当地居民相对欠缺的知识。
  具体而言,通过手册、视频、歌曲等当地居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将野生动物保护的理念、做法灌输给当地居民。进而形成良好有序的野生动物保护整体氛围。值得注意的是,在开展侵害野生动物犯罪专项行动中,一是要秉承刑法的基本原则,避免国家公权力的恣意扩张;二是要将取得成效的工作方式与方法进行总结,并形成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协同机制,最终让民众真切感受到“看得见的正义”。
  注释:
  ① 蒋敬,郭会玲.对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入罪的思考[J].林业经济,2014(12):103.
  ② 宋才发,兰晓峰.民族地区精准脱贫方略及法治路径探讨[J].广西民族研究,2017(4):156.
  ③ 于喜洋.创新普法策略提升普法实效[J].人民论坛,2018(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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