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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和巴西审计机关机构设置的比较
一国的国家审计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国家政治经济制度决定的,并受到该国历史文化和现实发展情况的影响。虽然,巴西与中国在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方面有很大差异,但两国都是从宪法的高度赋予审计机关权力,构建相應审计体制的。具体来说,中国和巴西两国审计机关机构设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一)中国和巴西最高审计机关均具有宪法地位
中国和巴西的《宪法》中均对审计体制予以明确规定,从宪法的高度配置国家审计的权力。1891年巴西颁布的第一部宪法中,规定设立联邦审计法院,确立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现行的《宪法》第337、071、727、741和61条中规定了联邦审计法院的职能、9名大法官的任命、地方审计机关以及国家内部审计监督体系等内容。另通过《联邦审计法院法》,对审计系统的组织机构、职责与工作权限和司法审判程序进行详细规定。
中国19882颁布的《宪法》中确定了中国实行独立的审计监督制度的审计体制。其中,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的第626、367、808、和609条也对地方审计机关和审计长的任免进行了规定。此外,中国在宪法的指导下,还颁布了《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审计体制的内容。
(二)审计机关性质方面,巴西联邦审计法院属于公共机关,中国审计署属于行政机关
考察一国审计机关的性质,通常要从审计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监督机关的关系中分析,纵观各国最高审计机关,有的属于行政序列、有的具有部分司法栽判职能、有的属于公共机关,还有的属于监审合一的机关。但不论审计机关的属性如何,保持独立性都是他们重点强调的原则和理念。
巴西联邦审计法院是独立的审计法庭,不属于司法机关,也不属于行政机关,而是隶属于国会,作为帮助巴西国会履行外部监督职能的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工作方面,巴西联邦审计法院可以依法自行决定审计目标、审计计划、实施审计任务、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判决等,同时,也可以参考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建议。对审计机关的监督方面,巴西联邦审计法院向国会报告工作,并每季度向国会提交一份审计工作报告,年底提交年度报告,并接受国会的审计和监督。审计职能权限方面,巴西联邦审计法院具有一定的司法栽判权,从其法律规定中便可体现,例如“大法官应享有同高级司法法院大法官一样的保障、权力、工资待遇以及福利”,审计权限“包括对账目合规情况、和责任人所负责任进行判决,可以采取拘留、没收物资等处理处罚措施”。
根据中国宪法和审计法规定,中国审计署属于行政机关,独立开展外部审计工作。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审计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方面,审计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例如,国务院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三)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方面,提名、决定、任命的主体有所差异
从一国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情况,也能够说明审计机关与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巴西联邦审计法院设有9名大法官,其中三分之二由国会任命,两名大法官从法院的候补大法官好总检察长办公室成员中选出,1名大法官由总统确定,但须经参议院批准。审计法院院长从9名审计大法官中平等选举产生。审计大法官终身任职,直至70岁退休,除触犯法律并经司法判决外,不得免职。
中国审计署审计长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审计长可以连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审计长。副审计长的任免由国务院决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四)领导体制方面,巴西实行无领导关系的分级管理体制,中国实行有双重领导关系的管理体制
审计机关领导体制是指审计机关的隶属关系和审计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中国和巴西两国有较大区别。巴西联邦审计法院在各地设有派出机构——政府审计部,同时,各州、市可参照巴西宪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相应层级的地方审计法院。地方审计法院按照当地法律负责各自范围内的审计监督工作,与联邦审计法院之间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但应遵守联邦审计法院制定的准则和规范。
中国的国家审计机关是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多级次审计组织体系。审计署是最高审计机关,地方审计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
二、中国和巴西审计机关职责权限的比较
(一)中国和巴西审计机关职责比较
从国家法律法规对审计机关要求的角度讲,审计职责是审计机关应当承担的任务。一国审计机关的职责一般会在宪法、审计法中予以体现,例如按照中国审计法中对审计机关的审计职责规定,中国审计机关审计职责可归纳为十一项。根据巴西宪法、联邦审计法院法、财政责任法等法律,联邦审计法院主要有九项主要职责。中国和巴西具体审计职责的比较见表一。 (二)中国和巴西审计机关权限的比较
审计权限是国家为了保障审计机关有效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而赋予的法定权力。审计权限具有完整性、法定性等特征。審计机关审计权限的大小,应当与审计机关所肩负的审计职责相适应,并与审计机关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相匹配。中国和巴西审计权限的比较见表二。
三、中国与巴西审计体制的比较对我国的启示
(一)通过经济责任审计,进一步监督党政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
巴西联邦审计法院具有审核公职人员的收入和财产申报的职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巴西公职人员任职期间的收入和财产由审计部门每年审计一次,公职人员就职和离职时必须如实申报本人及配偶子女的各种资产。巴西联邦审计法院有权要求申报人对其收入和财产变化做出说明,对不按期申报、申报不实、瞒报漏报,以及财产申报合法收入明显不符的公职人员将给予免职和相应地法律制栽。总统、副总统、各部部长、国会议员等的财产申报,公职人员的退休金和抚恤金,甚至公费留学生的费用,都在审计职权范围内。例如,2016年1月总统罗塞夫的前任办公室主任安东尼奥·帕洛奇因巨额资产来源不明被迫辞职并接受调查。在我国,对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的审查虽然是纪检部门的工作,但随着审计“党政同责、同责同审”作用的发挥,审计监督可以借鉴《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制度规定,对领导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当然,在此过程中也应注意与纪检部门巡视工作内容相区分,避免重复。
(二)通过国有企业审计,更加关注国有企业改革进程
根据巴西宪法要求,联邦的私有化项目必须通过国会和巴西联邦审计法院的审查。联邦审计法院通过审计私有化标的公司、合同、申报文档和手续等对国有企业私有化进行全程审计,重点监督拍卖企业的底价是否合理,以及监控公共服务外包和公共特许经营的绩效情况。例如,对圣保罗州银行等3家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审计过程中,发现其拍卖底价被低估27亿美元。2010年在审核里约热内卢至圣保罗的高铁建设项目时,核减10亿美元工程预算。2017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完善审计监督的体制机制,改进审计的方式方法,做到应审尽审、有审必严,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坚定不移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标志着我国对国有企业审计监督的体系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三)进一步强化对内部审计的指导监督和对社会审计报告的核查
与巴西审计相比,中国审计机关具有对内部审计进行指导监督,以及对社会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的职责。1982年宪法规定了中国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包括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以及对社会审计机构委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而巴西的法律体系中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审计与巴西国家审计的财务报表结构之间也存在显著差异。
(四)审计结果为行政部门提供问责和考核重要依据
巴西审计法院的一项权限就是限制责任人的被选举权。巴西联邦审计法院定期向选举检察院提供近五年审计中有问题的责任人名单,以便选举检察院向选举法院提起公诉,取消责任人的被选举权。从而保证在审计中有问题的领导干部不能进入被选举的行列,为领导干部的上岗和考核进行把关。因此,在我国审计机关通过审计监督可以为行政部门提供问责和考核重要依据。如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供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方面的信息,为行政问责提供依据;再如,通过向行政部门提供绩效审计项目的信息,为行政部门进行绩效考核提供依据和参考。
一国的国家审计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国家政治经济制度决定的,并受到该国历史文化和现实发展情况的影响。虽然,巴西与中国在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方面有很大差异,但两国都是从宪法的高度赋予审计机关权力,构建相應审计体制的。具体来说,中国和巴西两国审计机关机构设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一)中国和巴西最高审计机关均具有宪法地位
中国和巴西的《宪法》中均对审计体制予以明确规定,从宪法的高度配置国家审计的权力。1891年巴西颁布的第一部宪法中,规定设立联邦审计法院,确立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现行的《宪法》第337、071、727、741和61条中规定了联邦审计法院的职能、9名大法官的任命、地方审计机关以及国家内部审计监督体系等内容。另通过《联邦审计法院法》,对审计系统的组织机构、职责与工作权限和司法审判程序进行详细规定。
中国19882颁布的《宪法》中确定了中国实行独立的审计监督制度的审计体制。其中,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的第626、367、808、和609条也对地方审计机关和审计长的任免进行了规定。此外,中国在宪法的指导下,还颁布了《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审计体制的内容。
(二)审计机关性质方面,巴西联邦审计法院属于公共机关,中国审计署属于行政机关
考察一国审计机关的性质,通常要从审计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监督机关的关系中分析,纵观各国最高审计机关,有的属于行政序列、有的具有部分司法栽判职能、有的属于公共机关,还有的属于监审合一的机关。但不论审计机关的属性如何,保持独立性都是他们重点强调的原则和理念。
巴西联邦审计法院是独立的审计法庭,不属于司法机关,也不属于行政机关,而是隶属于国会,作为帮助巴西国会履行外部监督职能的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工作方面,巴西联邦审计法院可以依法自行决定审计目标、审计计划、实施审计任务、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判决等,同时,也可以参考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建议。对审计机关的监督方面,巴西联邦审计法院向国会报告工作,并每季度向国会提交一份审计工作报告,年底提交年度报告,并接受国会的审计和监督。审计职能权限方面,巴西联邦审计法院具有一定的司法栽判权,从其法律规定中便可体现,例如“大法官应享有同高级司法法院大法官一样的保障、权力、工资待遇以及福利”,审计权限“包括对账目合规情况、和责任人所负责任进行判决,可以采取拘留、没收物资等处理处罚措施”。
根据中国宪法和审计法规定,中国审计署属于行政机关,独立开展外部审计工作。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审计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方面,审计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例如,国务院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三)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方面,提名、决定、任命的主体有所差异
从一国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情况,也能够说明审计机关与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巴西联邦审计法院设有9名大法官,其中三分之二由国会任命,两名大法官从法院的候补大法官好总检察长办公室成员中选出,1名大法官由总统确定,但须经参议院批准。审计法院院长从9名审计大法官中平等选举产生。审计大法官终身任职,直至70岁退休,除触犯法律并经司法判决外,不得免职。
中国审计署审计长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审计长可以连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审计长。副审计长的任免由国务院决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四)领导体制方面,巴西实行无领导关系的分级管理体制,中国实行有双重领导关系的管理体制
审计机关领导体制是指审计机关的隶属关系和审计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中国和巴西两国有较大区别。巴西联邦审计法院在各地设有派出机构——政府审计部,同时,各州、市可参照巴西宪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相应层级的地方审计法院。地方审计法院按照当地法律负责各自范围内的审计监督工作,与联邦审计法院之间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但应遵守联邦审计法院制定的准则和规范。
中国的国家审计机关是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多级次审计组织体系。审计署是最高审计机关,地方审计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
二、中国和巴西审计机关职责权限的比较
(一)中国和巴西审计机关职责比较
从国家法律法规对审计机关要求的角度讲,审计职责是审计机关应当承担的任务。一国审计机关的职责一般会在宪法、审计法中予以体现,例如按照中国审计法中对审计机关的审计职责规定,中国审计机关审计职责可归纳为十一项。根据巴西宪法、联邦审计法院法、财政责任法等法律,联邦审计法院主要有九项主要职责。中国和巴西具体审计职责的比较见表一。 (二)中国和巴西审计机关权限的比较
审计权限是国家为了保障审计机关有效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而赋予的法定权力。审计权限具有完整性、法定性等特征。審计机关审计权限的大小,应当与审计机关所肩负的审计职责相适应,并与审计机关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相匹配。中国和巴西审计权限的比较见表二。
三、中国与巴西审计体制的比较对我国的启示
(一)通过经济责任审计,进一步监督党政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
巴西联邦审计法院具有审核公职人员的收入和财产申报的职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巴西公职人员任职期间的收入和财产由审计部门每年审计一次,公职人员就职和离职时必须如实申报本人及配偶子女的各种资产。巴西联邦审计法院有权要求申报人对其收入和财产变化做出说明,对不按期申报、申报不实、瞒报漏报,以及财产申报合法收入明显不符的公职人员将给予免职和相应地法律制栽。总统、副总统、各部部长、国会议员等的财产申报,公职人员的退休金和抚恤金,甚至公费留学生的费用,都在审计职权范围内。例如,2016年1月总统罗塞夫的前任办公室主任安东尼奥·帕洛奇因巨额资产来源不明被迫辞职并接受调查。在我国,对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的审查虽然是纪检部门的工作,但随着审计“党政同责、同责同审”作用的发挥,审计监督可以借鉴《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制度规定,对领导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当然,在此过程中也应注意与纪检部门巡视工作内容相区分,避免重复。
(二)通过国有企业审计,更加关注国有企业改革进程
根据巴西宪法要求,联邦的私有化项目必须通过国会和巴西联邦审计法院的审查。联邦审计法院通过审计私有化标的公司、合同、申报文档和手续等对国有企业私有化进行全程审计,重点监督拍卖企业的底价是否合理,以及监控公共服务外包和公共特许经营的绩效情况。例如,对圣保罗州银行等3家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审计过程中,发现其拍卖底价被低估27亿美元。2010年在审核里约热内卢至圣保罗的高铁建设项目时,核减10亿美元工程预算。2017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完善审计监督的体制机制,改进审计的方式方法,做到应审尽审、有审必严,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坚定不移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标志着我国对国有企业审计监督的体系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三)进一步强化对内部审计的指导监督和对社会审计报告的核查
与巴西审计相比,中国审计机关具有对内部审计进行指导监督,以及对社会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的职责。1982年宪法规定了中国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包括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以及对社会审计机构委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而巴西的法律体系中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审计与巴西国家审计的财务报表结构之间也存在显著差异。
(四)审计结果为行政部门提供问责和考核重要依据
巴西审计法院的一项权限就是限制责任人的被选举权。巴西联邦审计法院定期向选举检察院提供近五年审计中有问题的责任人名单,以便选举检察院向选举法院提起公诉,取消责任人的被选举权。从而保证在审计中有问题的领导干部不能进入被选举的行列,为领导干部的上岗和考核进行把关。因此,在我国审计机关通过审计监督可以为行政部门提供问责和考核重要依据。如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供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方面的信息,为行政问责提供依据;再如,通过向行政部门提供绩效审计项目的信息,为行政部门进行绩效考核提供依据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