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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协议是国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利用社会投资开发矿产资源,使其进入生产流通领域,服务于物质文明建设,提高国家综合国力。采矿权虽然有用益物权的相关属性,但采矿权人通过开采国家的矿产资源得到矿石(矿产品),并拥有其所有权,因此采矿权不是用益物权,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转让。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人有权是否转让矿产资源。用益物权定性下的“自助式”采矿权与非用益物权定性下的“自主式”采矿权相比显示出管理粗放的特点,不利于资源的集约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