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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独立经营企业能力的两个以上企业家合作经营同一个企业,是不同于交易性合作的组织性合作。组织性合作须满足生产超可加性与分配帕累托优超条件。企业家选择合作背后的行为动机不仅包括收益项而且包括其他项,如权力,因此,合作能否达成不仅涉及收益分割而且依赖权力安排。企业家对合作企业权力和收益的分割配置方式,是经"争权"与"夺利"两维理性权衡考量后的均衡结果,而不仅仅出于收益最大化的单一目的。不同企业家对收益和权力的相对偏好会因为先天性格禀赋和后天文化传统、价值观念、生活环境、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差异而表现出明显不同,企业家最终的合作方式总是与他们个体化的权力偏好特征密切关联。由于组织性合作导致权力空间架构和权力配位数量的缩减,因此,企业家合作在权力效能值上总是次可加的。权力偏好越强的企业家,相互合作的可能性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