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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导读
本文通过分析实际办案中起诉书的撰写,提出了撰写起诉书犯罪事实部分时,应着重把握的幾方面问题。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决定将被告人交付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一般包括首部、被告人基本情况、犯罪事实、证据情况、起诉根据等几个部分,其中犯罪事实的描述是整个文书的核心内容。实践中,不少检察官认为,起诉书最难写的部分也就是犯罪事实描述部分。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种犯罪、应该如何量刑等都建立在对犯罪事实的描述基础上。犯罪事实的描述不仅可以反映案件承办人的归纳、表述能力,也可以直接反映承办人的办案水平。客观、准确、简明、清晰的犯罪事实描述可以让人一目了然,迅速掌握案情并对案件定性。反之,则可能会对案件的定性带来麻烦。甚至会造成错案。
一、要尊重事实,忠于真相
起诉书犯罪事实部分的描述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忠于事实真相,不能有丝毫的“水分”,否则会影响法律的适用。这里的事实、真相是案件事实本身的还原,是建立在案件全部证据基础之上的法律真实,是在经过对案件全面审查、判断的基础上,排除矛盾证据后认定的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描述的每一句话都要有证据的支持,切不可想当然的推理。如赵某强奸案,起诉书犯罪事实部分的描述为:被告人赵某(男)和被害人周某(女)同系某校职工。2008年6月24日深夜,赵某趁周某仅一人在职工宿舍之际,跳窗潜入其房间内,用被子蒙住周某的头。把周某的睡裤撕成布条绑住周某的双手,然后抚摸周某的胸部和下身持续20分钟,期间,周某一直反抗,后赵某听到房间外有人说话,遂停止侵害行为,周某趁机逃离房间。
该案在审判阶段,罪名被改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理由是,根据证据显示,被告人赵某在进入房间后。只是对被害人的胸部和下身进行抚摸,并用被害人的身体摩擦其生殖器,其时间长达20分钟,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表现不明显,故不宜认定为强奸。显然,案件承办人在对犯罪事实进行描述时,没有把握住案件事实,起诉书描述事实不清,不能还原案件真相,是导致法院改变定性的重要原之一。
二、要用语准确,褒贬得当
起诉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是终结审查起诉程序、启动刑事审判程序的文书,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行为的初步评价与谴责,因此起诉书中的语言应当准确、规范,使用法言法语,褒贬得当正如刘勰所言:“明罚敕法,则辞有秋霜之烈。”但应避免使用带有侮辱性、仇恨性、煽动性、贬损性的词语,以保障起诉书的权威性、公正性。如张某故意杀人案,起诉书描述的犯罪事实如下: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杨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后因杨某发现被告人已婚,遂与张某断绝关系。张某因此不满,遂购买斧头,并与2009年1月20日乘车前往杨某住处。进入杨某的房间。要求和杨某恢复关系,被拒后,被告人恼羞成怒,气急败坏的殴打杨某,并用购买的斧头丧心病狂的将杨某杀害。
该起诉书中承办人的用语感性、褒贬失当。“恼羞成怒”、“气急败坏”、“丧心病狂”等社会化词语,带有明显的感情色彩,表达公诉人对涉嫌犯罪行为的仇恨和谴责,代表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控诉,被赋予了更多的感情色彩,这里面公诉人主观化、情绪化的味道很浓,更多是用道德的眼光进行评价。另外,对于被告人的描述也没有做到褒贬得当,对于被告人的入室杀人行为用“进入”这一中性词来描述,显然不能表达对犯罪行为的强烈谴责。
三、要指代明确,逻辑清晰
起诉书中在描述犯罪事实过程中。上下文往往需要提到同一人或事物,这时就需要通过一定的代词来指代以传递逻辑关系。这样既使起诉书的表达更加简明精炼,也使得文书的逻辑更加清晰。在撰写起诉书犯罪事实部分时还应按照一定的顺序来进行。比如按照时间顺序、案件事实发展的顺序等。犯罪事实要体现出一定的层次性,切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如李某合同诈骗案。承办人在起诉书中描述的犯罪事实是:被告人李某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农民栗某。2010年5月间,其伪造“北京超大公司”印章和总经理的签章,并利用此章,在京郊某区,通过栗某签订虚假合同,以“北京超大公司”的名义,与50余户村民签订南瓜种植协议,并收购南瓜10万余斤,其诈骗农户南瓜款9万余元。
该犯罪事实在描述过程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代词“此”与“其”指代不明。利用“此章”指的到底是“北京超大公司”的印章还是指代总经理的签章。或者兼指二者。二是逻辑顺序混乱。让人摸不着头脑。比如,如何签订的虚假合同,被告人骗得是南瓜还是南瓜款等基本事实不清楚,让人无法理解。
四、要详略得当,叙述规范
起诉书对犯罪事实部分的描述要详略得当,犯罪事实既要案件的全部事实,也要体现犯罪的四个構成要件,做到言简意赅,切忌啰嗦重复。在详略得当的同时,也要叙述规范。对于犯罪事实部分的描述涉及数字、地址等要素的要严格按照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的规定进行叙述。目前在一些起诉书中,对于没有处理的同案犯的表述可谓是五花八门,有的写“在逃”,有的写“另案处理”,有的写“情况不明”,还有的写“没有此人材料”等等。如朱某非法持有枪支案,起诉书的犯罪事实部分描述为:被告人谢某与李某(女)2008年相识,后二人同居。后李某发现谢某吸食毒品,李遂回到东北老家,期间谢某不断与李某联系。李某答应谢某拼车回北京,并与2009年1月拼车回北京。2009年1月25日谢某从张某(现无此人材料)处,借一辆车接上李某,并入住酒店304房间。谢某在房间内从阿华(现在逃)处花25000元购买手枪一把。后在车上被民警查获。
很明显,本案的基本事实很简单,就是2009年1月25日谢某从张某(现无此人材料)处,借一辆车接上李某,并人住酒店304房间。谢某在房间内从阿华(现在逃)处花25000元购买手枪一把。后在车上被民警查获。起诉书中“被告人谢某与李某(女)2008年相识,后二人同居。后李某发现谢某吸食毒品,李遂回到东北老家,期间谢某不断与李某联系,李某答应谢某拼车回北京,并与2009年1月拼车回北京”的描述纯属多余。另外,对于本案的张某、阿华二人的描述只用“无此人材料”、“在逃”描述。显然很不规范。
本文通过分析实际办案中起诉书的撰写,提出了撰写起诉书犯罪事实部分时,应着重把握的幾方面问题。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决定将被告人交付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一般包括首部、被告人基本情况、犯罪事实、证据情况、起诉根据等几个部分,其中犯罪事实的描述是整个文书的核心内容。实践中,不少检察官认为,起诉书最难写的部分也就是犯罪事实描述部分。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种犯罪、应该如何量刑等都建立在对犯罪事实的描述基础上。犯罪事实的描述不仅可以反映案件承办人的归纳、表述能力,也可以直接反映承办人的办案水平。客观、准确、简明、清晰的犯罪事实描述可以让人一目了然,迅速掌握案情并对案件定性。反之,则可能会对案件的定性带来麻烦。甚至会造成错案。
一、要尊重事实,忠于真相
起诉书犯罪事实部分的描述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忠于事实真相,不能有丝毫的“水分”,否则会影响法律的适用。这里的事实、真相是案件事实本身的还原,是建立在案件全部证据基础之上的法律真实,是在经过对案件全面审查、判断的基础上,排除矛盾证据后认定的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描述的每一句话都要有证据的支持,切不可想当然的推理。如赵某强奸案,起诉书犯罪事实部分的描述为:被告人赵某(男)和被害人周某(女)同系某校职工。2008年6月24日深夜,赵某趁周某仅一人在职工宿舍之际,跳窗潜入其房间内,用被子蒙住周某的头。把周某的睡裤撕成布条绑住周某的双手,然后抚摸周某的胸部和下身持续20分钟,期间,周某一直反抗,后赵某听到房间外有人说话,遂停止侵害行为,周某趁机逃离房间。
该案在审判阶段,罪名被改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理由是,根据证据显示,被告人赵某在进入房间后。只是对被害人的胸部和下身进行抚摸,并用被害人的身体摩擦其生殖器,其时间长达20分钟,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表现不明显,故不宜认定为强奸。显然,案件承办人在对犯罪事实进行描述时,没有把握住案件事实,起诉书描述事实不清,不能还原案件真相,是导致法院改变定性的重要原之一。
二、要用语准确,褒贬得当
起诉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是终结审查起诉程序、启动刑事审判程序的文书,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行为的初步评价与谴责,因此起诉书中的语言应当准确、规范,使用法言法语,褒贬得当正如刘勰所言:“明罚敕法,则辞有秋霜之烈。”但应避免使用带有侮辱性、仇恨性、煽动性、贬损性的词语,以保障起诉书的权威性、公正性。如张某故意杀人案,起诉书描述的犯罪事实如下: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杨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后因杨某发现被告人已婚,遂与张某断绝关系。张某因此不满,遂购买斧头,并与2009年1月20日乘车前往杨某住处。进入杨某的房间。要求和杨某恢复关系,被拒后,被告人恼羞成怒,气急败坏的殴打杨某,并用购买的斧头丧心病狂的将杨某杀害。
该起诉书中承办人的用语感性、褒贬失当。“恼羞成怒”、“气急败坏”、“丧心病狂”等社会化词语,带有明显的感情色彩,表达公诉人对涉嫌犯罪行为的仇恨和谴责,代表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控诉,被赋予了更多的感情色彩,这里面公诉人主观化、情绪化的味道很浓,更多是用道德的眼光进行评价。另外,对于被告人的描述也没有做到褒贬得当,对于被告人的入室杀人行为用“进入”这一中性词来描述,显然不能表达对犯罪行为的强烈谴责。
三、要指代明确,逻辑清晰
起诉书中在描述犯罪事实过程中。上下文往往需要提到同一人或事物,这时就需要通过一定的代词来指代以传递逻辑关系。这样既使起诉书的表达更加简明精炼,也使得文书的逻辑更加清晰。在撰写起诉书犯罪事实部分时还应按照一定的顺序来进行。比如按照时间顺序、案件事实发展的顺序等。犯罪事实要体现出一定的层次性,切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如李某合同诈骗案。承办人在起诉书中描述的犯罪事实是:被告人李某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农民栗某。2010年5月间,其伪造“北京超大公司”印章和总经理的签章,并利用此章,在京郊某区,通过栗某签订虚假合同,以“北京超大公司”的名义,与50余户村民签订南瓜种植协议,并收购南瓜10万余斤,其诈骗农户南瓜款9万余元。
该犯罪事实在描述过程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代词“此”与“其”指代不明。利用“此章”指的到底是“北京超大公司”的印章还是指代总经理的签章。或者兼指二者。二是逻辑顺序混乱。让人摸不着头脑。比如,如何签订的虚假合同,被告人骗得是南瓜还是南瓜款等基本事实不清楚,让人无法理解。
四、要详略得当,叙述规范
起诉书对犯罪事实部分的描述要详略得当,犯罪事实既要案件的全部事实,也要体现犯罪的四个構成要件,做到言简意赅,切忌啰嗦重复。在详略得当的同时,也要叙述规范。对于犯罪事实部分的描述涉及数字、地址等要素的要严格按照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的规定进行叙述。目前在一些起诉书中,对于没有处理的同案犯的表述可谓是五花八门,有的写“在逃”,有的写“另案处理”,有的写“情况不明”,还有的写“没有此人材料”等等。如朱某非法持有枪支案,起诉书的犯罪事实部分描述为:被告人谢某与李某(女)2008年相识,后二人同居。后李某发现谢某吸食毒品,李遂回到东北老家,期间谢某不断与李某联系。李某答应谢某拼车回北京,并与2009年1月拼车回北京。2009年1月25日谢某从张某(现无此人材料)处,借一辆车接上李某,并入住酒店304房间。谢某在房间内从阿华(现在逃)处花25000元购买手枪一把。后在车上被民警查获。
很明显,本案的基本事实很简单,就是2009年1月25日谢某从张某(现无此人材料)处,借一辆车接上李某,并人住酒店304房间。谢某在房间内从阿华(现在逃)处花25000元购买手枪一把。后在车上被民警查获。起诉书中“被告人谢某与李某(女)2008年相识,后二人同居。后李某发现谢某吸食毒品,李遂回到东北老家,期间谢某不断与李某联系,李某答应谢某拼车回北京,并与2009年1月拼车回北京”的描述纯属多余。另外,对于本案的张某、阿华二人的描述只用“无此人材料”、“在逃”描述。显然很不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