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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异地高考;教育公平;教育权利;教育资源 Different 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 policy logic and education fairness
Zhang Fangfang
【Abstract】From the ethics, economics, law, multidisciplinary perspective to explor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ifferent 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 policy logic and fairness in education. From the angle of economics, is looking forward to the 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 can change the distribution of education resources is serious imbalance, but this policy is not the actual implementation of the focus. From a legal point of view, the lack of legal and institutional 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 of security, it is the lack of political design.
【Keywords】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 education fair; right to education; education resources【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3089(2012)21-0002-01
异地高考基于教育不公而提出的政策,是为了改善在教育中处于不利地位,同时又为城市建设贡献极大力量的弱势群体的教育状况。教育公平是促进社会公平的前提和基础,异地高考具体政策如今陆续在全国各省内制定并推行,大众对教育公平理解和政策本身指向的公平却不同,教育公平是涉及多学科、多层面、多因素的复杂问题,仅从单一方面难以把握全貌。这种异地高考能够促进的教育公平逻辑,是我们应然的逻辑。异地高考的实然,我们可以从伦理学、经济学、法学对教育公平的理解来进行探索[1]。
1伦理学角度
教育制度的公平在伦理角度首先要保证教育具有公平性的特征。在现代社会中研究公平理论具有代表性的罗尔斯提出的公平三原则:平等自由的原则、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差别原则。最后一条实际基于不公平的前提下,也要给于处于社会不利者“差别”利益保障,即“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公平基准。在高等教育中,这种公平更为明显的表现为机会的均,主要是改变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阶层的教育状况,机会均等的原则意味着任何人在自然的、经济的、社会的或文化方面的低下状况,都应尽可能从教育制度本身得到补偿[2]。罗尔斯的公平观出发点是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异地高考政策推出出发点为了解决外出务工人员子女异地高考的问题,异地高考企图以“同学同考”来“补偿”这种不公平,这是完成不了的。因为这种机会的不平等并不是由于不能异地高考而造成的,这和我国长期实行的户籍政策,以及我国现行的分省定额、差别对待的录取制度和基础教育严重不均衡的现实条件教育水平密切相关。在根本问题没有解决的前提下,现实行的异地高考只能是仅仅能够异地考试,为考生提供便利。而不是公众期待的“同考同录取”,因为高等教育作为稀缺资源的现实没有改变[3],而考生为了争夺入学机会的现实更没有改变,从这个层面讲,异地高考不可能促进大众最为普遍要求的公平,它为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争取到的权力也是非常有限的。
2经济学角度
教育公平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主要指教育资源配置的公平。之所以大众对异地高考期望值如此高,主要因为我国教育资源分布严重不均,尤其高等教育资源,公众想获得并不是全社会意义上的公平,而是优势教育资源。我国实行的高考制度是分省考试、按名额录取。公众之所以对异地高考政策表现出不满,主要因为这些城市给与的政策并不如预期的那样“诱人”,而有些高考准入门槛又设得很高,这些地区的户籍拥有者仍享受着原本的教育资源巨大优势,毫无撼动之势,这无疑是教育不公平的突出表现。而且政策一经推出,各方家长就开始“蠢蠢欲动”,绕过重要城市,向教育资源更为匮乏的西部边远地区“进军”,因为这些地区教育水平较低,而录取分数也低,大量外地学生的涌入又会对这些地区的学生造成逆向歧视。经济学家托达罗先生直接指出:“如果财富和劳动力是在非常不平等的情况下分配的,那么平等的教育机会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我们的不公平情况虽然不是由财富差距造成的,但实际的教育资源分配严重不均衡已经是现实了。我国现阶段的教育公平所追求的目标只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机会均等,而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只能是事实上不平等条件下通过高考保证形式上的公平,异地高考也许使让我们高考制度更进一步完善,但不能一步到位获得我们期待的公平。
3法学角度
法学意义上的教育公平主要指教育权利的平等。教育权利,指的是受教育的权利,是由国家规定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的接受教育的能力和资格,包含利益、主张、资格等方面的要素。教育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是教育公平实现的保证。高等教育阶段的教育公平主要体现在教育机会平等。我们的高考制度实际上是形式上的公平,社会弱势的利益在改革和变迁中遭受了损失,并且得不到有效的弥补。根源其实在于国家政治层面的设计,即原本由国家承担的政治义务,而这个权利分配到地方政府,政策制定必然偏向于本地人。受教育權利作为公民的一项不可剥夺的法定权利,它的有效性不仅有赖于权利主体的积极作为,而且需要义务主体有效促进,尤其是国家创造条件,为其提供制度和法律上的保障。“意见”提出,还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而且要求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具体政策。所以,就法律层面来讲异地高考实施还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保证。
经过以上论证,我们可以看出异地高考只是一项尚不成熟的政策,它仍需要不断完善,不管是保证实施,还是监督管理,这都将是一项长期工作。但教育公平的指向不应该有任何偏差,这是教育政策制定的底限,就算是触动谁的利益,影响谁的发展,这不应该成为阻碍我们走向教育公平之路借口。
作为关系到中国无数个外出务工家庭教育的根本问题。黑龙江省、山东省、浙江省、河北省等已经制定了关于异地高考的具体政策,但却没有聚集太多大众的目光,异地高考的“便利”,显然不如异地高考的“优势”更能吸引大众。公众目光仍将目光锁定在上海、北京这样的大城市,政策制定者的争论也一直没停过。这到底是不是政策关注的中心,我们不得而知。但对实施异地高考的省份,外出务工子女的受教育权利是不是得到真正的保证?他们的教育权益是不是得到补偿?这才是我们教育界应该关注的重点。
参考文献
[1]翁文艳.教育公平的多元分析[J].教育发展研究,2001,(3):62
[2] 吴立保.高等教育公平: 制度设计的视角[J].高教探索,2011,(2):24.
[3] 余雅风.异地高考如何促进教育公平[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2_8 _11 (4 ).
[4] 张应强,马廷奇.高等教育公平与高等教育制度创新[N].高教研究,2002,(12):41.
Zhang Fangfang
【Abstract】From the ethics, economics, law, multidisciplinary perspective to explor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ifferent 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 policy logic and fairness in education. From the angle of economics, is looking forward to the 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 can change the distribution of education resources is serious imbalance, but this policy is not the actual implementation of the focus. From a legal point of view, the lack of legal and institutional 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 of security, it is the lack of political design.
【Keywords】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 education fair; right to education; education resources【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3089(2012)21-0002-01
异地高考基于教育不公而提出的政策,是为了改善在教育中处于不利地位,同时又为城市建设贡献极大力量的弱势群体的教育状况。教育公平是促进社会公平的前提和基础,异地高考具体政策如今陆续在全国各省内制定并推行,大众对教育公平理解和政策本身指向的公平却不同,教育公平是涉及多学科、多层面、多因素的复杂问题,仅从单一方面难以把握全貌。这种异地高考能够促进的教育公平逻辑,是我们应然的逻辑。异地高考的实然,我们可以从伦理学、经济学、法学对教育公平的理解来进行探索[1]。
1伦理学角度
教育制度的公平在伦理角度首先要保证教育具有公平性的特征。在现代社会中研究公平理论具有代表性的罗尔斯提出的公平三原则:平等自由的原则、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差别原则。最后一条实际基于不公平的前提下,也要给于处于社会不利者“差别”利益保障,即“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公平基准。在高等教育中,这种公平更为明显的表现为机会的均,主要是改变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阶层的教育状况,机会均等的原则意味着任何人在自然的、经济的、社会的或文化方面的低下状况,都应尽可能从教育制度本身得到补偿[2]。罗尔斯的公平观出发点是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异地高考政策推出出发点为了解决外出务工人员子女异地高考的问题,异地高考企图以“同学同考”来“补偿”这种不公平,这是完成不了的。因为这种机会的不平等并不是由于不能异地高考而造成的,这和我国长期实行的户籍政策,以及我国现行的分省定额、差别对待的录取制度和基础教育严重不均衡的现实条件教育水平密切相关。在根本问题没有解决的前提下,现实行的异地高考只能是仅仅能够异地考试,为考生提供便利。而不是公众期待的“同考同录取”,因为高等教育作为稀缺资源的现实没有改变[3],而考生为了争夺入学机会的现实更没有改变,从这个层面讲,异地高考不可能促进大众最为普遍要求的公平,它为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争取到的权力也是非常有限的。
2经济学角度
教育公平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主要指教育资源配置的公平。之所以大众对异地高考期望值如此高,主要因为我国教育资源分布严重不均,尤其高等教育资源,公众想获得并不是全社会意义上的公平,而是优势教育资源。我国实行的高考制度是分省考试、按名额录取。公众之所以对异地高考政策表现出不满,主要因为这些城市给与的政策并不如预期的那样“诱人”,而有些高考准入门槛又设得很高,这些地区的户籍拥有者仍享受着原本的教育资源巨大优势,毫无撼动之势,这无疑是教育不公平的突出表现。而且政策一经推出,各方家长就开始“蠢蠢欲动”,绕过重要城市,向教育资源更为匮乏的西部边远地区“进军”,因为这些地区教育水平较低,而录取分数也低,大量外地学生的涌入又会对这些地区的学生造成逆向歧视。经济学家托达罗先生直接指出:“如果财富和劳动力是在非常不平等的情况下分配的,那么平等的教育机会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我们的不公平情况虽然不是由财富差距造成的,但实际的教育资源分配严重不均衡已经是现实了。我国现阶段的教育公平所追求的目标只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机会均等,而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只能是事实上不平等条件下通过高考保证形式上的公平,异地高考也许使让我们高考制度更进一步完善,但不能一步到位获得我们期待的公平。
3法学角度
法学意义上的教育公平主要指教育权利的平等。教育权利,指的是受教育的权利,是由国家规定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的接受教育的能力和资格,包含利益、主张、资格等方面的要素。教育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是教育公平实现的保证。高等教育阶段的教育公平主要体现在教育机会平等。我们的高考制度实际上是形式上的公平,社会弱势的利益在改革和变迁中遭受了损失,并且得不到有效的弥补。根源其实在于国家政治层面的设计,即原本由国家承担的政治义务,而这个权利分配到地方政府,政策制定必然偏向于本地人。受教育權利作为公民的一项不可剥夺的法定权利,它的有效性不仅有赖于权利主体的积极作为,而且需要义务主体有效促进,尤其是国家创造条件,为其提供制度和法律上的保障。“意见”提出,还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而且要求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具体政策。所以,就法律层面来讲异地高考实施还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保证。
经过以上论证,我们可以看出异地高考只是一项尚不成熟的政策,它仍需要不断完善,不管是保证实施,还是监督管理,这都将是一项长期工作。但教育公平的指向不应该有任何偏差,这是教育政策制定的底限,就算是触动谁的利益,影响谁的发展,这不应该成为阻碍我们走向教育公平之路借口。
作为关系到中国无数个外出务工家庭教育的根本问题。黑龙江省、山东省、浙江省、河北省等已经制定了关于异地高考的具体政策,但却没有聚集太多大众的目光,异地高考的“便利”,显然不如异地高考的“优势”更能吸引大众。公众目光仍将目光锁定在上海、北京这样的大城市,政策制定者的争论也一直没停过。这到底是不是政策关注的中心,我们不得而知。但对实施异地高考的省份,外出务工子女的受教育权利是不是得到真正的保证?他们的教育权益是不是得到补偿?这才是我们教育界应该关注的重点。
参考文献
[1]翁文艳.教育公平的多元分析[J].教育发展研究,2001,(3):62
[2] 吴立保.高等教育公平: 制度设计的视角[J].高教探索,2011,(2):24.
[3] 余雅风.异地高考如何促进教育公平[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2_8 _11 (4 ).
[4] 张应强,马廷奇.高等教育公平与高等教育制度创新[N].高教研究,2002,(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