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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国信托产品收益的纳税问题一直没有明确,信托产品收益事实上已成为“免税”收入。本文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信托制度的不同解释出发,找出了对信托产品收益课税存在认识差异的制度原因,进而在比较借鉴国外对信托产品收益课税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信托产品收益课税的原则,以及以受益人为我国信托产品收益课税主体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