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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婚姻法》第26条明文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是《婚姻法》对军人婚姻的一个专设保护条文,体现了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军人婚姻权益的特别保护,也体现了党和人民对军队和国防建设的关心与支持。目前,《婚姻法》修正草案已经公布并仍然坚持了这项条款,但有人对该条款有异意,我认为继续坚持这项条款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