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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同时,也为企业带来大量的经济利益,所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企业财产保护是企业保持优势的重要武器,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就会使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但是,随着企业自身各方面保护意识逐渐被人们重视的同时,侵权纠纷也随着增多,而且呈上升趋势。
目前,连云港市千禧娃家俬有限公司总经理程兴荣就遇上了这些困惑事;正由于这些问题,程兴荣投入127万多元所建的厂房,不但不属于自己,她还要和丈夫赔出40余万元的“租金”!
1999年,程兴荣投入资金3万元,创办了个体企业“东海县牛山镇千禧娃床垫厂”,并以品牌千禧娃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注册商标。当时在厂里与她一起打拼的有她的丈夫刘恒中和陈汝安。2004年1月20日,陈汝安突然提出要搞一份“实收资本明细表”,即他在该厂的投资额为46.91%,刘恒中占53.29%。相隔39天,另一张“实收资本变更明细表(统称二表)”又出炉:陈、刘的投资额调为各占50%;二表均由程兴荣签字。2004年10月13日,刘恒中与陈汝安在中间人的触合下,又签订了一份“清仓盘点协议”,又称“10月13日协议”。该协议为孤本,存放在中间人之一的许宝启手里(许宝启现为陈汝安雪松床垫厂里的总管),刘恒中拿到的是协议的复印件,这份复印件的右上角有另一中间人朱正爱签字:“与原件一致”。但是恰恰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复印件的倒数第5行基本为空白,而原件在此行则写着“千禧娃床垫厂、开发区新厂及床垫品牌匀为两人共有”。刘恒中认为此句为后添加的,即系伪造协议。
2005年,陈汝安抱着一摞千禧娃床垫厂的账目到国税局举报程兴荣偷漏税、并把程兴荣送入拘留所、由程兴荣补交税款365650之后,随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而程兴荣在此之前也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注销了“东海县牛山镇千禧娃床垫厂”,且与人合伙重新成立了“连云港市千禧娃家俬有限公司”,并投资现金127万多元,建起了如图所见的公司厂房。
连云市中院确认了“二表”和“10月13日”协议,判决程兴荣及连云港市千禧娃家俬有限公司侵权。刘恒中申请鉴定“10月13日协议”是否为一次性行成?法官以“无法鉴定”而不予准许。程兴荣妇夫不服,上诉于江苏省高院,该院以(2006)苏民终字第64号维持了原判,但“10月13日协议”同样没有得以鉴定。
省高院的终审判决过去半年时间,程兴荣才找出她和连云港市千禧娃家俬有限公司投入资金127万多元的票据,立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理由为“东海县牛山镇千禧娃床垫厂和连云港市千禧娃家俬有限公司”是两个毫无关联的独立企业,厂是厂,公司是公司,且公司的投资不能混合為厂的投资,并申请鉴定“10月13日协议”的真伪。与此同时,陈汝安拿着江苏省高院的(2006)苏民终字第64号判决书,向东海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连云港市千禧娃家俬有限公司的50%财产、土地,和若干年来的厂房、土地租金。当时案件的承办法官名叫王平,他态度明确,观点鲜明地提出:省高院的(2006)苏民终字第64号判决书,只确认程兴荣和连云港市千禧娃家俬有限公司侵权,但“因陈汝安此次起诉要求确认程兴荣的行为构成侵权,并未主张责任承担,故本案对相关的民事不予理涉”。所以此次陈汝安重新提起诉讼分割财产,那么原、被告方必须出示各自曾经的投资票据,此案才可公正判决。程兴荣出示了两张127万多元的投资票据,陈汝安却什么票据也拿不出。后因王平法官生病住院,案件换为井西华法官审理,判决连云港市千禧娃家俬有限公司的财物给陈汝安一半,程兴荣、刘恒中付给陈汝安几年来的土地、厂房租金40万元。
如此一来,程兴荣和连云港市千禧娃家俬有限公司投资的127万多元所建的厂房和基础设施,不但不属于自己,她们还要拿出40万余元现金付予陈汝安,即自己使用自己建的厂房,还要付租金给别人,判决书中对程兴荣出示的投资百余万元票据只字未提。为什么对证据熟视无睹?刘恒中请教一位姓李的庭长时,李庭长回答:省高院的判决我们不好推翻。这样的结果让我们如何心服口服的去相信:法院重视的是证据一说。既然不重视证据,那还为什么要以事实为依据?
而在另一个场所,李庭长与人交流此案时,他又说:要想弄清楚和处理好你们(程兴荣、刘恒中、陈汝安)的案子,必须交出你们的投资额或投资账务,查清各人投资金额准确数字,这样便一切都清楚了。
令程兴荣夫妇遗憾的是,连云港市中级法院的(2009)连民—终字第711号判决书维持了原判。判决书中写道:“本院认为,2005年5月24日《发票》及2005年1月19日千禧娃家俬有限公司《内部支出凭证》,(即127万多元的票据)从内容上不能反映出系因本案争议标的所支付的费用,本院不予确认。”对于书面提请的“10月13日协议”的鉴定,更无回音。因此程兴荣拿着投资127万多元的两张票据,欲言无声,欲哭无泪。
由此可见,强化企业保护意识是企业建设、发展永恒的主题。
目前,连云港市千禧娃家俬有限公司总经理程兴荣就遇上了这些困惑事;正由于这些问题,程兴荣投入127万多元所建的厂房,不但不属于自己,她还要和丈夫赔出40余万元的“租金”!
1999年,程兴荣投入资金3万元,创办了个体企业“东海县牛山镇千禧娃床垫厂”,并以品牌千禧娃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注册商标。当时在厂里与她一起打拼的有她的丈夫刘恒中和陈汝安。2004年1月20日,陈汝安突然提出要搞一份“实收资本明细表”,即他在该厂的投资额为46.91%,刘恒中占53.29%。相隔39天,另一张“实收资本变更明细表(统称二表)”又出炉:陈、刘的投资额调为各占50%;二表均由程兴荣签字。2004年10月13日,刘恒中与陈汝安在中间人的触合下,又签订了一份“清仓盘点协议”,又称“10月13日协议”。该协议为孤本,存放在中间人之一的许宝启手里(许宝启现为陈汝安雪松床垫厂里的总管),刘恒中拿到的是协议的复印件,这份复印件的右上角有另一中间人朱正爱签字:“与原件一致”。但是恰恰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复印件的倒数第5行基本为空白,而原件在此行则写着“千禧娃床垫厂、开发区新厂及床垫品牌匀为两人共有”。刘恒中认为此句为后添加的,即系伪造协议。
2005年,陈汝安抱着一摞千禧娃床垫厂的账目到国税局举报程兴荣偷漏税、并把程兴荣送入拘留所、由程兴荣补交税款365650之后,随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而程兴荣在此之前也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注销了“东海县牛山镇千禧娃床垫厂”,且与人合伙重新成立了“连云港市千禧娃家俬有限公司”,并投资现金127万多元,建起了如图所见的公司厂房。
连云市中院确认了“二表”和“10月13日”协议,判决程兴荣及连云港市千禧娃家俬有限公司侵权。刘恒中申请鉴定“10月13日协议”是否为一次性行成?法官以“无法鉴定”而不予准许。程兴荣妇夫不服,上诉于江苏省高院,该院以(2006)苏民终字第64号维持了原判,但“10月13日协议”同样没有得以鉴定。
省高院的终审判决过去半年时间,程兴荣才找出她和连云港市千禧娃家俬有限公司投入资金127万多元的票据,立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理由为“东海县牛山镇千禧娃床垫厂和连云港市千禧娃家俬有限公司”是两个毫无关联的独立企业,厂是厂,公司是公司,且公司的投资不能混合為厂的投资,并申请鉴定“10月13日协议”的真伪。与此同时,陈汝安拿着江苏省高院的(2006)苏民终字第64号判决书,向东海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连云港市千禧娃家俬有限公司的50%财产、土地,和若干年来的厂房、土地租金。当时案件的承办法官名叫王平,他态度明确,观点鲜明地提出:省高院的(2006)苏民终字第64号判决书,只确认程兴荣和连云港市千禧娃家俬有限公司侵权,但“因陈汝安此次起诉要求确认程兴荣的行为构成侵权,并未主张责任承担,故本案对相关的民事不予理涉”。所以此次陈汝安重新提起诉讼分割财产,那么原、被告方必须出示各自曾经的投资票据,此案才可公正判决。程兴荣出示了两张127万多元的投资票据,陈汝安却什么票据也拿不出。后因王平法官生病住院,案件换为井西华法官审理,判决连云港市千禧娃家俬有限公司的财物给陈汝安一半,程兴荣、刘恒中付给陈汝安几年来的土地、厂房租金40万元。
如此一来,程兴荣和连云港市千禧娃家俬有限公司投资的127万多元所建的厂房和基础设施,不但不属于自己,她们还要拿出40万余元现金付予陈汝安,即自己使用自己建的厂房,还要付租金给别人,判决书中对程兴荣出示的投资百余万元票据只字未提。为什么对证据熟视无睹?刘恒中请教一位姓李的庭长时,李庭长回答:省高院的判决我们不好推翻。这样的结果让我们如何心服口服的去相信:法院重视的是证据一说。既然不重视证据,那还为什么要以事实为依据?
而在另一个场所,李庭长与人交流此案时,他又说:要想弄清楚和处理好你们(程兴荣、刘恒中、陈汝安)的案子,必须交出你们的投资额或投资账务,查清各人投资金额准确数字,这样便一切都清楚了。
令程兴荣夫妇遗憾的是,连云港市中级法院的(2009)连民—终字第711号判决书维持了原判。判决书中写道:“本院认为,2005年5月24日《发票》及2005年1月19日千禧娃家俬有限公司《内部支出凭证》,(即127万多元的票据)从内容上不能反映出系因本案争议标的所支付的费用,本院不予确认。”对于书面提请的“10月13日协议”的鉴定,更无回音。因此程兴荣拿着投资127万多元的两张票据,欲言无声,欲哭无泪。
由此可见,强化企业保护意识是企业建设、发展永恒的主题。